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金石法律代理的第17件釋憲案,即112憲判12號判決出爐⋯

本件憲法法庭作出合憲宣告,因而無法再循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為當事人辯護,誠屬遺憾。惟仍應感謝當事人的信賴與委任,讓金石法律代理之釋憲案經由改制前之大法官會議及現在之憲法法庭作出實體判決的件數共17件,而占總件數(舊制8 13件、新制32件共8 4 5件)之2 %強。在此,也要特別感謝恩師吳庚大法官的教誨與大作的啓發。(112憲判12號判決摘要,另詳第一則留言)112.8.4 fb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9902

又見高虹安受審

又見高虹安受審
我個人的法律確信是,議員或立法委員訛詐官方補助之助理費,並非貪污行為,而是刑法339之詐欺,頂多依刑法134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準凟職罪)。蓋民意代表與助理是私法關係,國家為增進民意代表之問政功能而予以一定額度的金錢補助,是行政私法或輔助之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並非公權力行政,除非有如政府採購法以法律明定雙階理論,方有屬於公權力行政的空間,再因此而有貪污治罪條例之貪污罪的適用餘地。此為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之合理解釋。113.11.4 fb

實質廢死後終身監禁有爭議-朱石炎

實質廢死後終身監禁有爭議-朱石炎
引文:
綜合本國立法史料及外國與國際法制,司法院釋字372號及603號解釋已肯定人性尊嚴應受憲法保障,法律如有無期徒刑受刑人不許假釋的規定,剝奪其復歸社會重享自由的機會,使其終身身陷囹圄,即因侵犯人性尊嚴而為違憲,此項嚴酷規定殊無可取。研擬終身監禁不許假釋的修法草案,是否妥適,尚有商榷餘地。(全文另詳留言)
ps.

國恩家慶,呼喚遲到的正義。

國恩家慶,
呼喚遲到的正義。
個人之前曾參與軍公教年金考革,其中有關教職員部分之釋憲代理(783號解釋),幾年後看到警察先生在日前的颱風洪潮中冒險救災的鏡頭,心中難免要為年改釋憲後退休軍公教人員,尤其是警消等公教部分之退休人員,在面對國家背信毀諾,又被大法官宣告合憲後的處境,為其深深感到不捨與不平。
不信正義,喚不回!在欣逢國恩家慶之際,祝福退休軍公教朋友健康平安!113.10.6 fb

無給職,無比榮耀

無給職,無比榮耀
-政治大學法學院首任榮譽導師相見歡
自政大法律畢業已43年,很榮幸被法學院的專任老師自不同世代的畢業院友中推薦,再由許政賢院長聘任為首任的「榮譽導師」,期許以經驗分享方式,協助在學的學弟妹不忘習法初衷,熱愛法律工作並迎接時代的挑戰。個人深感榮幸,也特別要感謝許院長讓我們畢業多年後有回饋母院的機會,希望不負所託。

申請危老重建

地主向地方政府申請危老重建,被否准,申請人可提訴願救濟;准許,鄰人得以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提訴願救濟。實例可參內政部台內法字第1120050506號訴願決定。9/19 fb

洗車等會員入會七日後,任何情況均不得退費?

洗車等會員入會七日後,任何情況均不得退費?

最高法院112台上字第333號民事判決:「按遞延性商品(服務)之預付型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具有消費者已將費用一次繳清,嗣後分次、分期或持續取得商品(服務),遞次或持續發生對價給付效果之特性。因對契約雙方具有長期性、繼續性之拘束力,而期間發生情事變化又具高度可能性,為保護相對於企業經營者處弱勢之消費者,應賦予消費者任意終止之權利,且消費者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將價金總額扣除已受領之商品(服務)對價或必要費用後,將剩餘金額退還,始符公平。」可供參考?9/12 fb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