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跨程序之拘束力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1號使用執照事件判決(110.4.30):

理由五之(一)、:關於建築物之興建,建造執照之核發與使用執照之核發,先後二程序具有關連性,使用執照之核發以起造人按所核准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說建築後核發。是於先前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尤其是授益處分)未被撤銷前,於事實及法律狀態不變下,對同一處分機關於後續程序作成後續處分具有拘束力,以禁止原處分機關藉新作處分之便,達規避撤銷與廢止授益處分之要件限制,而為更不利於相對人之決定,此即所謂「行政處分跨程序之拘束力。」

従而,工務機關先前核發之建照執照即使存有違法之瑕庇,在被撤銷、廢止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10修第3項之規定,其效力繼續存在,並對於後續程序之使用執照違法部分具有拘束力。起造人既依建照之圖說竣工,又經查驗相符,工務機關即應核發使用執照。事後,工務機關亦不得以建照存有違法之瑕疵(繼續存在未被撤銷),據以單獨撤銷使用執照之全部或部分;否則,即屬違法之行政處分應予撤銷。金石法律是本件部分原告之代理人。謹提供分享。6/16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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