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是繼承人公法上的債務,國稅局追税不因限定繼承而受影響

遺產稅為被繼承人死亡後,一旦發生繼承事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繼承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因而遺產稅係屬繼承人之固有債務,而非被繼承人生前所發生而遺留之債務。所以,國稅局以遺產稅債權參與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不動產)拍賣價金時,其受償順序是劣於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不得主張優先或平均受償。參最高法院一0九台上一0四三號民事判決。

從而,只要未拋棄繼承,不因民法採「法定限定繼承」而影響繼承人遺產稅之繳納義務。一旦繼承,繼承人就遺產稅之債務,即不得主張適用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6/28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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