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以惡法非法、保障民權為念的少壯法官拍拍手,按個讚!

2021.6司法院公報,刊登五月份大法官議決不受理案件,凡73件當中計有30件是由台南、雲林、台中等各地方法院法官在個案審理中,認個案所適用的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裁定停止審理而提出的聲請案。令人訝異但值得鼓勵。司法的天職是保障民權;惡法非法,法官有優先服從憲法的義務,是當代民主憲政主義課予法官的憲法誡命。因而,少壯的法官在案牘勞形之餘,不計較一時的結案件數並寧願加班就個案適用的法令,依其合理確信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雖然未被實質受理作成解釋,其精神與態度即值得肯定。

長期以來,司法失去信任於人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官缺乏憲法意識而成了結案的法匠,當人民與官鬥時,刑事庭淪為偵查庭的延伸而上演兩個打一個的戲碼,甚至將法律明定「不得作為證據」之供述經由決議,而得類推適用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行政法院雖然被設計為人民對抗行政高權的最後手段卻時常被譏為駁回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則常常忽略了民事審判、執行也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仍須受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而在無法律的明文依據下以裁判理由擴張連帶責任(參民法第272條第2項)或「視為」而剝奪一造當事人的權利(如最高法院109台抗大94裁定)。

律師是在野法曹,亦是以保障人權為使命,自也負有摒除惡法危害民眾的職責。也正因為以往的司法部門怠於積極落實憲法保障民權的意旨,讓金石法律在十七年的期間內有機會參與了十三件憲法解釋,而成了可以「自慢」的執業成績,目前還有幾件在審議中(自1949.1.6起迄今大法官解釋共804號,解嚴後人民才可聲請釋憲)。

欣見少壯法官願秉於保障民權的天職,在百忙之中優先服從憲法,為摒棄確信的惡法而奉獻心力,當予肯定按讚!7/8fb

PS.
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並非中華民國憲法在36年元旦實施才創設存在,參諸起源於1750年代和1760年代北美13州之「無代表,不納稅」的口號(該口號自google點閱查悉)即明,人類文明史經過一、兩百年的發展推演,凡涉及人民重要權義的事項,須由人民代表所組成的國會才得加以決定,已為近代民主國家所奉行不移。我國憲法草創之初也承繼了「無代表,不納稅」的內涵,而於憲法第23條明文揭示,並確認「法律保留原則」在我國憲法的實踐(即並非憲法之實施才有該原則的存在與適用),並基於「權力分立」的憲法基本原則,於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法誡命,因而凡屬法律保留事項,即不得由法官以裁判理由僭越立法權,而違法裁判,此為權力分立憲法基本原則拘束下法官當然應予遵守的界線;「物權法定主義」猶如「租稅法定主義」同屬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的實踐,同對司法部門具有拘束力。

分類: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