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之見解不再高高在上,具不可挑戰性了!

大法庭之見解不再高高在上,具不可挑戰性了!

不服援用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法律見解而受確定終局裁判敗訴的當事人,即將可以告到憲法法庭請求大法官給個說法了。

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就確定終局裁判之理由進行憲法審查,是110.1.4即將開啓我國釋憲史的嶄新一頁。如裁判是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引用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而為裁判,雖然是該法施行前已送達,仍得依該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因依憲法訴訟第 92 條第1項規定,人民聲請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即110.1.3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12.27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