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金石法律的委託人鍥而不捨,屢敗屢戰,終於露出爭回先祖在130年前之土地產權的契機⋯。

恭喜!金石法律的委託人鍥而不捨,屢敗屢戰,終於露出爭回先祖在130年前之土地產權的契機⋯。

祖先在光緒18年購得的數筆林地,歷經數代繼承耕作、興建祖宅,台灣光復後因未經測量,致無從依法辦理登記,卻被林務機關逕為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歷經行政訴訟一、二審及民事訴訟一至三審、更一審,金石法律前後近八年努力不懈的協助,終於在近日獲得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更一字第8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111.2.16宣判)初次勝訴判決。

爰分享該判決主要的理由如下:
按森林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並以國有為原則。森林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之森林權利,除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屬國有。森林法第3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條固有明文。雖可認自臺灣光復,森林法有效實施於臺灣後,被上訴人對於包含保安林在內之林業用地取得所有權,係受到法律推定之保護,惟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實則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不存在此反於法律推定之事實,已舉證證明如上;再者,系爭土地早於清朝時期上訴人先祖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日治時期未及測量查定,臺灣光復後迄至上訴人申請第一次登記前,亦因未經測量,致無從依法辦理登記,非不為登記,因此,本件自無上開森林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適用,以維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2/23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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