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還要擔任遺產管理人?

建請台中律師公會不要再代徴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並請法院直接選任稅官擔任之。
三不五時,會員就接到台中律師公會代轉徵詢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公告。有意願者可先參閱黃文皇律師因一時出於公益考量,同意被台中地方法院選任為個案遺產管理人,而遭國稅局補稅並裁罰共1.1億元,見證國稅局官僚嚴苛的慘痛經驗(刊於全國律師,105.7,頁18-20),再決定也不慢。
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務之一為「清償債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是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因而遺產管理人有清償税款等公法債權之義務。
如律師公會仍然要幫法院代徴遺產管理人,可否請將相關法令説清楚、講明白,而不要再發生類似黃文皇律師的慘痛案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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