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處分,禁止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

干預處分,禁止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
-這是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應有的基本法律常識,但是在諸多刑事判決中,卻難得有一件這麼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願與好友分享之。

「現行通訊監察之立法體例係採特別法方式,即於刑事訴訟法外另制定通保法以為規範,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等權利干預規定,本即不包含通訊監察相關規定,且干預處分之授權基礎不得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自不得以刑事訴訟法之搜索、扣押規定作為通訊監察之法律規範基礎,是以凡屬通訊監察之強制偵查範疇,即應依通保法之規定為之,不得再引用刑事訴訟法之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規定,以為權利干預之基礎。」(台中高分院105上易1402刑事判決要旨,選刊於司法院公報,2018.1,頁313以下)

刑事審判實務上,如高雄高分院106重上更(一)2號及其原審屏東地院102訴315號刑事判決的見解,即是採與上開判決正好相反的看法。在這件判決審理期間,金石法律即曾持與台中高分院上述見解相同的辯護意見,但仍始終不為法院採納,而以103.1.29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前,已存在之「合法取得之另案監聽」之干預處分,法制上雖未明文規定,但是仍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上關於搜索、扣押等規定之法理,容許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參最高法院100台上6706判決意旨),並據以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斷。

當下,司法失去信任於人民的最重要理由之一,即係法官欠缺憲法意識,忽視自己在憲法中所處的位置,致彼此之見解屢生歧異,而令人難以預測。因而,當人民進入法院叢林時,常常須先卜卦博杯,祈求神明保佑!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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