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改法案違憲之看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並非立法原則而是法律適用原則,因而立法機關得基於憲法第23條:「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
人民如認該法律有違憲疑義,得於「確定終局裁判」後或得「裁判憲法訴願」時(前者係以裁判所適用的法令違憲;後者係以裁判的理由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要求大法官審查該溯及既往的法律,是否確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正當目的存在,即使有公益之考量但有無違反憲法第23條之「所必要」即比例原則,而有限制過度之虞?並參諸大法官釋字第465、525號解釋,溯及既往之法律須設「有合理的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並減輕損害」,否則即有違憲疑義之意旨。
因而,溯及既往之法律須(1)有公益上之正當目的(2)符合比例原則(3)有合理的過渡條款或補救措施。否則,該溯及既往法律即有違憲之重大疑義。年金改革之法案其違憲之主要爭議,在於溯及既往侵害軍公教之退休金(工資之延後給付),並未設有合理的過渡條款或補救措施(如健保保費的大幅減輕及重大疾病自負額的減少),而不在於溯及既往本身。
況且,大法官於107.5.25作成之釋字第764號解釋尚認不真正溯及既往之法律應有「適度之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而指出:「公營事業人員中具公務人員身分者與國家間之關係,如因事業性質之改變致其服公職權受有不利之影響,國家自應制定適度之過渡條款或其他緩和措施,以兼顧其權益之保障。」,併此敘明。107.5.30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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