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與政府賴皮拒不給付雨災補助金之救濟

建管機關的違建補辦手續通知單,只是確認特定房屋為程序違建並命補照,不得作為強制拆除的執行名義;而違建拆除通知單,既已命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即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而得據以強制執行(參最高行政法院107.7.10決議)。

然而,在行政爭訟實務上,當人民接到建管機關之補辦通知單,如就確認違建之通知單存有爭議時,即應提起訴願救濟。否則,一旦確定,嗣再接到拆除通知,要救濟恐怕為時已晩。

建管機關的前後兩次通知,性質上均係行政處分。前者,是確認處分,不具有執行力;後者,才是具有強制拆除執行力的下命處分。

此外,參最高行政法院98判147判決的見解,機關核發授予人民利益(如823水災補助金)的行政處分後,拒不履行,依現行法制並不具執行力,因而人民須以該授益處分為請求權基礎,毋庸踐行訴願程序,即得逕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給付補助金等,俟取得確定判決才有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對機關強制執行。107.8.27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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