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余參與學會的發起成立,轉眼之間已二十多年,今榮任第八屆理事,在感恩先師法治斌教授對於當代行政法學知識的啓蒙,並讓我有機會參與發起設立,見證本土公法學知識的成長與茁壯之餘,面對國家權力越見集中,人權普受威脅,民主法冶在民粹操弄干擾下,似有步入法治國黃昏危機之際,行政法的實務工作者更應秉持先師的教誨,勿妄自菲薄沈默以對,而在釋憲實務上屢敗屢戰作更多更大的奉獻,期待行政學會致力法治國建設及兩岸學術交流的設立宏旨日益展現。4/30 fb

國家不仁 無人倖免

允許溯及既往的法律,是要人民遵守未來的法律,等同是要人民不守法,根本也無從守法,將因而開啓政治惡鬥、社會動盪的亂源。想以溯及既往的法律追求世代正義,恐怕未蒙其利,先見世代仇恨、內戰之害⋯。

以上,是今日傍晚趕到台北,參加公立教職員退休金改革法案聲請釋憲言詞辯論之會前會的心得。108.6.19fb

願為快樂自由的法律人⋯耳順之年的自我期許

個人在戒嚴時期,進入司法官訓練所接受司法官職前訓練,即不再參加政黨活動,之後任職檢察官、法官一樣如故,民主自由時代轉任律師更不願加入政黨,只求做個率性的自由人。

當73年司法官特考第二名接受司法官職前訓練時,始終未接受訓導組長的要求,將當年在南一中加入國民黨的黨籍自政大轉入司法官訓練所,竟在分發結訓時拿到操行倒數第二名的成績,還差點成發配邊疆的法官,因適時自願擔任檢察官才得以至高雄任職,從此移居高雄三十餘年。一甲子的光陰似箭,雖已成昨日記憶,對此有怨但無悔。

在迎接人生第二個甲子之初,特別要感恩父母在貧困的年代讓我受教育而得為一個法律人,也要感謝老婆大人為我家培育出三位青壯的法律人,令我更堅定地扮演一位稱職之社會事件的醫師,好用餘生拯救更多當事人之人權,為減少其痛苦而努力。108.6.12fb

電腦網路賭博,參與者是在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為之,尚不具公開性。最高法院107台非174號判決認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不能科以刑法普通賭博罪。

附錄: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107年12月20日),選刊於司法院公報第61卷第2期,頁178以上下。

公務人員行使公權力,故意違法侵權,被害人仍然可向其訴求賠償⋯

只要原告即被害人主張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是故意侵權造成其財產等權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公務人員並不會因有國家賠法之實施而免於被索賠的權利。因而,被害人可單獨向公務人員訴請損害賠償,亦可在國賠案法院審理期間,追加公務人員為共同被告,而要求法院判決公務人員與機關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種連帶責任並不是法律明文規定,而是因為法律適用的結果使然,故學理上稱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且如原告請求賠償金額沒有增加,是不用再另外繳納裁判費。此際,被害人如為確保日後索賠債權之實現,也可對於公務人員向法院聲請假扣押。fb

律師在場辯護,僅在確保被告接受公正公平的偵審程序⋯

辯護人之在場權,僅係確保被告警詢、偵訊接受公正公平之偵查,並無擔保被告供述係出於真意而具有可信性的作用。參最高法院107台上4335刑事判決。

以上是,因之前被告二審有罪判決理由,謂:共犯陳述時(未具結),但已有有辯護人在場,較無受到不當外力干擾之可能,亦具有特別可信⋯,具有證據能力等情,形同認為有律師在場,可擔保共犯或證人之供述憑信性的作用。嗣上訴三審後,被最高法院接納而作為發回更審的首要理由。

還好,最高法院予以糾正。否則,律師在場,豈不是要幫警偵機關之不正取供,背書擔保?108.1.16fb

司法節致客戶的佳音

昨天下午兩件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107年度更二字10號是現有巷道事件、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19號是土地增值稅事件)宣判,原告都獲得勝訴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土增稅事件,經召開言辯庭後直接駁回稅務機關的上訴而告確定,如此一來,即可避免坊間所謂殭屍稅單之害,值得讚許。1080111

本所與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於2018.12.27簽署交流及合作備忘錄

由於海峽兩岸民、商事交流愈趨頻繁,為了提供兩岸人民更全方位且專業的法律服務與協助,並通過兩岸律師的合作與交流以增進兩岸人民對於彼此法律與制度的認識,雙方通過友好商議後,共同建立交流及合作機制,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田庭峰主任律師親率孫陽升律師、徐麗慧律師及林政男律師於2018.12.27專程來台與本所簽署交流及合作備忘錄,開啟雙方的法律合作關係。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設立于上海市徐匯區華山路1954號(電話:+86-021-64484005)浩然高科技大廈16層,專注於公司、證券、資本市場、投融資、金融、智慧財產權、房地產建築工程、跨境並購、海事海商、貿易救濟及WTO爭端解決等方面的法律服務專業。

行政院長「勉予同意」葉部長之請辭,會影響昨日在記者會公布「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閔的效力?

教育部葉部長在記者會中,表示依大學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決定「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後段等規定,已然對外發生效力。因葉部長代表教育部予以同意聘任,並非要式的行政處分。
要式行政處分,通常須法律設有明文規定,實例如授予學位之畢業證書(參學位授予法第14條)。
大學法並未就第九條第一項之聘任,明文規定須以特定格式為處分行為。因而,教育部之同意聘任係不要式的行政處分,而得以普通公文書或口頭方式對外通知,而發生其規制效力。107.12.25fb

著作分享:行政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

篇名行政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
作者林石猛
中文摘要
現代法治國下行政法之理論日漸發展,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審判之實際運用影響深遠,筆者曾參與法院審檢工作,現從事律師業務,透過實務辦案及研習裁判案例之辯證成果,歸結體認出「行政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特以本文闡述行政法在各別法領域之適用及觀點,提供有志於法律工作之各界人士參考。
起訖頁12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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