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海納百川》偏離憲政義理的大法官

海納百川》偏離憲政義理的大法官(林騰鷂)
 
對於總統、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相繼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等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聲請,憲法法庭19日作出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裁定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刑法第 141 條之 1 等相關規定,暫停適用。
 
此號裁定之缺失,如系爭相關條文之罰鍰、刑罰規定,均暫時停止適用之不當,正如蔡彩貞大法官提出、張瓊文大法官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所「礙難贊同」的,都是些非難以回復且重大者,且暫時停止適用之利益非顯然大於不利益之事項,而無暫時停止適用之必要!
 
又誠如政大政治大學廖元豪教授,對此大法官暫時處分的評論,表示「暫時處分在各種公法爭訟中都是例外中的例外(假處分、定暫時狀態、暫停執行等),行政訴訟與憲法訴訟的原告,多年來聲請難如登天」。他又說:「對比一下,死刑案都沒有做成暫時處分......那可是執行了就絕對無法恢復原狀的重大損害啊。難道行政官員的說謊權、行政機關的尊嚴(官威?),大於死刑犯的生存權?」
 
而更嚴重的缺失,是此號裁定之審查程序,無視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在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答辯書中,所一再指明,若准許行政院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意旨,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聲請,有導致司法權得推翻立法院覆議之決議,創設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所無之制衡手段,並使屬於憲法保留事項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形同破毀之危險!
而更嚴重的,是該號裁決之審查程序,無視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林石猛律師在本件法規範審查暨臨時處分裁決之答辯書中,故一再表明,若準許行政院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意旨,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處分裁定之聲請,有導致司法權得更換立法院覆議之決議,創設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項所無之製衡手段,修正屬於憲法事項保留之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形同破毀之危險!
 
另林石猛律師在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裁定之答辯書中,也特別表示,監察院及總統均未具體釋明,係行使何等特定職權,且未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意旨踐行前置協商程序,有違憲法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所揭示「司法最後性原則」、「司法權不過早介入原則」之憲政原理,其所聲請均非適法,而應予不受理裁定之答辯。
 
還有大法官詹森林也曾特別提出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院際之間憲政機關的權力之爭,應先經過調解與協商,並舉證協商結果。但大法官們卻刻意避開這些質疑,在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之審查程序上,並無片言隻字之交待!
 
更加離譜的是,憲法訴訟法第二章一般程序規定,第三節書狀及聲請中之第17條明文規定:「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但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在7月10日,進行聲請暫時處分國會改革法案等四案的公開準備程序中,對黃國昌立委所提聲請人的聲請書未送達相對人之質疑,居然以聲請書已上網、相對人可閱卷來搪塞!這種一般法庭不會、也不敢犯的送達正當程序失誤,憲法法庭犯了,卻還要狡辯,已使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之裁定,失去合法基礎與公信力!
 
憲法是最大空隙、最多漏洞的綱要法,多由法律規範細節,也需要大法官依照憲法主權至上、民意優先、責任政治之憲政義理來銓釋!希望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在8月6日言詞辯論及未來宣判時,大法官勿偏離憲政義理的行使職權!
憲法是最大空白、最多漏洞的綱要法,多由法律規範細節,也需要大法官繼承憲法主權至上、民意優先、責任政治之憲政義來鎢釋!辯論及未來宣判時,大法官勿放棄憲政義理的無償職權!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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