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法律人40年檢審辯及教學之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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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就涉及公法領域之刑案如只從犯罪各項成立要件論述,作無罪答辯,而未先嘗試自個案之「事物本質」探討,亦即未先就爭議個案予以「定性」爭議問題之類別,即直接依法律適用三段論法(p→ q、s = p、s → q)檢驗個案之犯罪成立三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是否完備?而為無罪答辯,即容易陷入所謂的法官「自由心證」之泥淖而生殺由人了!這是為何我判、辯高雄市議員亮票案、日月光公司污水案、中聯轉爐石級配料案等刑案能判無罪之思辯歷程與經驗。
一般刑案及民事債之請求訴訟,也都是要用「四段論」檢驗個案犯罪是否成立或某項債之原因(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的請求權是否存在才是。
其實,法律人之國考又何嘗不是如此呢?113.8. 4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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