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為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
個人一直深信努力學好憲法及行政法,才得以充任一位稱職的法律人。
個人在80.1.2就曾以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將四名中央與港口檢疫人員,處分不起訴確定,是第五次送閱才被准許,其間還被長官指責檢察官的書類為何還要引用憲法第23條,而改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之法律保留原則,後來傳染病防治法還因此增訂此類自疫區進口冷凍水產品案件,雖檢疫呈陰性檢疫機關仍得予退運或銷毀,且不予補償。也為此,就在同年6.15轉任法官掙得只為自己良心負責之獨立判斷的空間,在任職刑庭法官期間即一再將基層之國營事業人員以刑法論罪科刑,不判貪污罪刑,多少帶動了刑法第10條授權公務員之修正;88年擔任審判長初次以議會自律、言論免責權,判決多位高雄市民進黨籍的市議員亮票無罪,旋獲高院維持;102年轉任律師期間為同類型案件辯護亦獲判無罪確定,後來檢察總長還提非常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嗣修法將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改為記名投票,從此不再有議員亮票之刑案。
個人也一直反對民事裁判認連帶債務得類推適用之見解,因民事審判也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應與行政部門同受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亦即認該項向來之實務見解明顯違反民法第27 2條第2項之規定,曾經以此理由上訴最高法院,惟因當事人間和解而撤回上訴,而沒有機會瞭解三審就此項見解的看法。
學了憲法與行政法在辦理實務個案時,即容易存有憲法意識而發現問題的癥結所在,這也正是金石法律開業甫滿二十年之際,即將在未來三個月內迎來第十九件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已於八月六日辯論終結)不可或缺的原因。
以上,是四十年之法律實務經驗分享並請指教!113.8.20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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