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免受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而得以裁判理由創設連帶責任?

民事審判免受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而得以裁判理由創設連帶責任?

-陳清秀教授fb貼文「憲法的思維高度」之回應

當下司法的主要問題之一,即是憲法學只是被當作考試用的學科而已,並沒有落實在審判實務上,法官審理個案如欠缺憲法意識,人權保障即難以落實。智財法院的民事審判,即曾認連帶責任得以裁判理由予以確認成立,而不理會當事人代理人關於如此見解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的主張。

其實,民事審判的標的雖然係屬民事法律關係,但是司法審判程序則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法官認事用法仍須受憲法上的原則之制約拘束,不可不辨!

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其中第二項後,不就是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的體現?法律保留原則意謂,如無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或司法部門不得片面以行政行為或裁判理由替代法律,任意創設、變更、消滅公私上之法律關係。尤其是,於民法已設有第272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下,若謂該原則於民事審判上沒有適用餘地,恐有違法官應依法律獨立審判之憲法誡命。從而,法官於無如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票據法第96條第1項等法律明定連帶責任之情形下,自不得以裁判理由創設連帶責任,而侵害民事訴訟被告當事人之財產權益甚明。

最高法院刑事庭104.8.11關於刑事沒收之決議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405關於開發管制判決,均已明白確認無法律明文不得責令人民成立連帶責任,而同受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民事庭法官依民事訴訟法審理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其存在範圍,就不須受此憲法原則的拘束而得以裁判理由,在無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下創設連帶責任,公然侵害人民的財產權益?就此,個人則持否定看法。110.2.22fb

ps.陳清秀教授110.2.21fb貼文:
憲法的思維高度

昨天一位傑出的退休法官表示,他從事民事訴訟審判工作數十年,也著書立說。涉略甚廣,後來研究憲法,才恍然大悟,發現從憲法的角度觀察詮釋法律問題,會有更高水平的結果,感覺以前許多案件可能審判的不夠周延,甚至判決錯誤了!其實不僅是憲法可以提昇法律學研究的角度,法理學更是可以讓我們可以在高空中翱翔,洞察人間的是非與善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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