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建議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

屏東縣三地門許阿桃鄉長歷經當選無效官司確定後,終於在昨天收到高雄高分院106原選上更(一)字第1號無罪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之一如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100條之2規定,本件證人賴戴瑞珠、賴啓明之警詢、偵訊筆錄及證人杜新花偵訊筆錄之記載,有與勘驗結果不符之處,均應以原審勘驗結果之內容為準。」(參判決頁5、理由三、末段)亦即,之前,檢察官之起訴及最高法院106台上260判決發回更審前之一、二審有罪判決,均有根據登載不實的筆錄而違法起訴、判決之情形。然而,這些不實的事實,早在屏東地院104訴原選訴6號審理時,已呈現成為卷證資料了⋯。

判決無罪,是當事人與辯護人屢敗屢戰的結果,但是當事人已失去之鄉長職務,卻依法無法回復。唯一能彌補損害的途徑應該是,請求警、偵機關,甚至法院國家賠償,並順道挑戰國家賠償法第13條、大法官釋字第228號解釋,賦予法官、檢察官免負國賠責任之「免賠金牌」。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這件已是金石法律為103.11.29選舉而引發之賄選辯護案件,第四件之無罪判決。共同的原因都是涉及不正取供或筆錄登載不實,也就是檢警調機關的不法公權力行為。其他三件賄選案是,雲林地院104選訴1許百芳、高雄高分院104選上3薛伯陽等4人、105選上更(一)2洪月珍。三件均已無罪確定。

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打開偵查不公開的黑箱之最佳途徑,就是在公判庭上勘驗警訊、偵訊筆錄的錄音錄影光碟,譲陽光穿透黑箱!

106.4.21林石猛律師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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