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之拍賣,仍屬民法上買賣?
行政執行之拍定處分,是授益之行政處分。這是最高行政法院一O九年度一四O號裁定的見解。因而,行政執行之拍定處分即有行政程序法上關於行政處分撤銷、癈止等規定之適用。
民事強制執行與政執行政,兩者之間雖有執行機關與適用客體(公私債權)之不同,但兩者的性質均是公權力行政,則無不同(吳庚大法官即曾指出,法院處理非訟及公證等審判以外之事務,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
從而,自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五號判決認:「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仍屬買賣性質,拍定人為買受人,執行法院僅代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以來之見解是否應予變更,而認強制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法,都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並以行政程序法為補充法呢?個人多年以來,在高雄大學財法系強制執行法之課程上,一直採肯定的看法。11/10林石猛律師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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