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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強塞公辯,合憲❓

審判長強塞公辯,合憲❓
 
律師實質辯護的前提,是信賴的委任關係,審判長豈可不知嗎❓
 
律師堅持參照司法院之宣導影片,想「站法庭中間」辯論,竟遭高院合議庭之審判長「禁止辯護」,再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是「為了保障實質辯護權,不是逼他換律師」。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只因律師想仿效司法院的宣導影片進行辯論,拒絕依令坐回律師之席位,即行使訴訟指揮權,禁止辯護,並強行替被告更換辯護人,公然侵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如此這般,真的沒有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嗎!❓2026.1.21 fb
 
新聞出處:

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 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判無罪

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 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判無罪
 
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所約束之對象,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警察、辯護人等法執人員,並非告訴人或被告。
 
以上,是橋頭地院就一位民眾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涉犯妨害秘密罪嫌被起訴判決無罪的部分理由。(相關報導另詳留言版)2026.1.20 fb
 
新聞出處:

政府拒依法編列預算賴皮,怎麼辦?

政府拒依法編列預算賴皮,怎麼辦?
 
空歡喜?不是喔!
 
銓敘部官員:退休警察人員拿到審定函就具有公法上請求權。亦即,審定函係賦予人民權益的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可以依照規定救濟。
 
依審定函上之救濟教示,受處分人如有不服得在30日由向保訓會提復審(相當於訴願)。問題是,審定函沒有違法,純粹是出於主管機關沒有編列#預算,而令退休人員毎月少領數千元,怎麼會是提復審救濟呢?
 

保障民權之標竿裁判

保障民權之標竿裁判
 
檢警實施搜索而扣押手機,即可檢視手機內電磁紀錄並翻拍?
 
最高法院114台上687號刑事判決:「倘以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之同意搜索為依據,則應得犯罪嫌疑人之自願性同意,且將其同意之旨記載於筆錄或書面,程序始臻適法,不得以犯罪嫌疑人僅同意交付手機以供扣押,即認已概括同意檢視手機內儲存之所有數位資訊。」
2025.12.9 fb
 
最高法院114台上687號刑事判決:

悲慘世界的司法

悲慘世界的司法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2024)7月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處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法律可以懲罰錯誤,但若它開始懲罰善意,那麼我們該問的不是清潔員該不該被判刑,而是司法體系還剩多少正當性。」-江岷欽
 
「真正的文明,不是寫在法典裡的條文有多完善,而是當最弱小的人犯錯時,這個社會能否聽見他們沈默的呼救。」-前紐約巿長菲奧雷洛·亨利·拉瓜迪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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