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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法律第19件釋憲案(113憲判9號)

參與國會改革法案憲法訴訟
捍衛國會民主憲政留存史頁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謹誌113.10.25

感恩的日子,感謝為人權奮鬥的路上有您的支持

感恩的日子,感謝為人權奮鬥的路上有您的支持
 
司法正義,不是天上掉下的禮物,是多少冤魂、財產與人身自由的犧牲,前仆後繼奮鬥而得的。先人有云:永恆的警惕,是保有自由的代價。期待大家繼續支持與督促。
 
明天就是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成立22週年的日子,感謝為人權奮鬥的路上各方朋友與客戶的支持,而能為國人爭取到日照權,並在代理的785號解釋為人權清單再增添了健康權,並達成恩師吳庚教授主張終結特別權力關係,進入特別的權利義務法律關係。
 
無比榮幸地在台灣的保障人權路上,留有我們努力的足跡,無限感恩並祝福大家吉祥如意!  115.7.31 fb

政治與檢察總長的距離

政治與檢察總長的距離
 
涉世無柔骨
逢人有熱腸
 
總統提名檢察總長徐錫祥,遭封殺,陳宏達:「政檢兩棲」人民不再信任司法。
 
是的。個人在戒嚴期間,以當年度司法官特考第二名進入司法官訓練所,接受司法官班23期職前訓練,因始終未依訓導部門的要求將黨籍由政大轉入訓練所,而致操行成績墊底差點被分發到台東地院,因及時自願擔任檢察官才從此旅居高雄,展開近40年的法律人生涯。選擇不受政治牽絆而換得內心的自由,過著一般人的平常生活,就是幸福的人生。115.5.5
 

自辱人辱的司法

自辱人辱的司法
 
原來地院真的是「奶嘴法官」不得獨立判斷其審理中之被告應否停止覊押嗎❓
 
醉女砸超商獲交保,高雄院檢罕見對槓,法官命被告定期向公訴檢察官報到遭上級法院打臉。
 

在柯文哲案看到了「恐龍奶嘴法官」的恐怖

在柯文哲案看到了「恐龍奶嘴法官」的恐怖
 
任何人當面對國家機器的輾壓時,都如螻蟻一樣的脆弱不堪。
 
柯文哲涉貪案,暫且不論輿論大多是在意其罪刑多重,但本於法治國的憲法忠誠義務觀察,個人則是看到了台北地院是如何公然踐踏程序正義,向壞人學習而自甘墮落:
1、縱容檢察官一再違反法治國禁止不擇手段採證原則的惡行。
2、揭露刑事法庭上控方(原告)與辯方(被告)權力、地位極端不對等的現實,容任檢察官有非得覊押被告不可的權力運作而公然上演法庭「兩個打一個」的連續劇。

越打越詐,律師成了代罪羔羊?-無罪推定,原來是假的只是說說而已嗎?

「若律師明知或可得而知款項為犯罪所得,而仍收受作為辯護報酬,仍可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之洗錢犯行。」是士林地院112金訴545判決的見解。
即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罪。
台灣地區詐騙橫行,越打越詐,還外銷揚名國際。最近連律所的電郵信箱也一而再接到詐騙訊息,虛應故事,回稱已報警仍然不肯罷手,連律師也要騙。這般目無法紀,或許就是咱們社會「上行下效」的效應吧!?

寫在司法官學院71週年-習法初心,不敢忘也不能忘

寫在司法官學院71週年
-習法初心,不敢忘也不能忘
 
照片中的「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就是當年還處於戒嚴期間我們司法官班第23期的司法官訓練所,既稱「訓練所」所以每天要做勤務檢查-牙刷牙抔、被子有無排放整齊?到結訓前也會不定期被提醒要將黨籍自政大轉到訓練所。在離所前的結訓感言,至今印象深刻的是,我在報告中建議訓練所應該是著重於司法官恢宏氣度的培養,而不是內務檢查並將其成果作為操行成績的參考。分發公告一出發現自己要到台東地院報到,就立即志願改任檢察官,之後轉任法官及律師。因此,與高雄港都結緣40年。
 

審判長強塞公辯,合憲❓

審判長強塞公辯,合憲❓
 
律師實質辯護的前提,是信賴的委任關係,審判長豈可不知嗎❓
 
律師堅持參照司法院之宣導影片,想「站法庭中間」辯論,竟遭高院合議庭之審判長「禁止辯護」,再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是「為了保障實質辯護權,不是逼他換律師」。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只因律師想仿效司法院的宣導影片進行辯論,拒絕依令坐回律師之席位,即行使訴訟指揮權,禁止辯護,並強行替被告更換辯護人,公然侵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如此這般,真的沒有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嗎!❓2026.1.21 fb
 
新聞出處:

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 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判無罪

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 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判無罪
 
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所約束之對象,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警察、辯護人等法執人員,並非告訴人或被告。
 
以上,是橋頭地院就一位民眾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涉犯妨害秘密罪嫌被起訴判決無罪的部分理由。(相關報導另詳留言版)2026.1.20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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