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本所將於 110年10月25日 遷移至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14樓之2
(彰化銀行大順分行樓上;距高速公路建國路西側出口100公尺處)
電話:07-7228999。

法律人欠缺公法知識與無罪罪人間的距離

法律人欠缺公法知識
與無罪罪人間的距離

檢審辯如懂公法依個人之實務經驗與觀察,的確可減少很多很多的冤案。否則,司法無知的被害人(無罪的罪人)就在所難免;如檢審熟悉公法,被告有罪時也能量刑妥適,得避免輕重失衡,符合個案之分配正義。

80.1.2個人任職檢察官期間,即曾依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將四名檢疫公務員未參照當時的檢疫職權命令銷毀來自疫區檢驗呈陰性之冷凍蝦,而准予退運之行為,認彼等均未涉圖利進口商之罪嫌,而予以不起訴。之後,傳染病防治法方修法增訂遇此類情形,檢疫機關得予銷毀或退運,並不予補償。8/4 fb

一個法律人40年檢審辯及教學之經驗分享

一個法律人40年檢審辯及教學之經驗分享

律師就涉及公法領域之刑案如只從犯罪各項成立要件論述,作無罪答辯,而未先嘗試自個案之「事物本質」探討,亦即未先就爭議個案予以「定性」爭議問題之類別,即直接依法律適用三段論法(p→ q、s = p、s → q)檢驗個案之犯罪成立三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是否完備?而為無罪答辯,即容易陷入所謂的法官「自由心證」之泥淖而生殺由人了!這是為何我判、辯高雄市議員亮票案、日月光公司污水案、中聯轉爐石級配料案等刑案能判無罪之思辯歷程與經驗。

一般刑案及民事債之請求訴訟,也都是要用「四段論」檢驗個案犯罪是否成立或某項債之原因(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的請求權是否存在才是。

其實,法律人之國考又何嘗不是如此呢?113.8. 4 fb

(轉載)海納百川》偏離憲政義理的大法官

海納百川》偏離憲政義理的大法官(林騰鷂)
 
對於總統、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相繼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等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聲請,憲法法庭19日作出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裁定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刑法第 141 條之 1 等相關規定,暫停適用。
 
此號裁定之缺失,如系爭相關條文之罰鍰、刑罰規定,均暫時停止適用之不當,正如蔡彩貞大法官提出、張瓊文大法官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所「礙難贊同」的,都是些非難以回復且重大者,且暫時停止適用之利益非顯然大於不利益之事項,而無暫時停止適用之必要!
 

吉祥,感謝有您

吉祥,感謝有您
 
在高大的最後一堂課
 
因教育部的大人不同意「業師」在假日上課,也不可以連續讓學生上四堂課,又適逢可退休之年,今日上午期末考後即結束在高雄市立空大、高應大及高雄大學前後三十幾年的「業師」兼職。個人得以實務專業應聘在高雄大學法學院授課著實豐富了四十年檢審辯的生涯,對於一個法律人而言誠屬難得的際遇,說再見前,要好好感謝高雄大學法學院與同學們多年來的邀約。感恩再感恩⋯。113.6.22

永不放棄,只盼不負所託

永不放棄,只盼不負所託
 
今晨七時十分即出門,至九路匝道前不遠處,竟然嚴重塞車而一直上不了高速公路,車陣中確認已趕不上八點的北上高鐵,又突然發現沒有帶錢包及證件,初想放棄台中高等法院九點五十的審理庭期,而只由所內的吳律師一人開庭,自己則直接上班。心慌慌當下,想到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即變換車道直接開回金石法律,拿到錢包立馬再開車出發,改走中正路匝道才能順利買到九時三十分至台中的高鐵票。之後一路順暢,最終在九點四十八分即得進入審判長提早開庭的民事第三十三法庭,與吳律師協同完成二審辯論程序,等候定期宣判。
 
以上,姑且作為今晨有驚無險順利買到今生第一次高鐵商務敬老半價車票的紀念。
113.6.12生日fb
 
後記:危機就是轉機!
 

立法院研立防詐專法,加重其刑⋯

立法院研立防詐專法,加重其刑⋯

治亂世用重典?用重典致亂世?法律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重典是不是解方?大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否應先檢討亂世的形成原因呢?社會學上有所謂的犯罪功能論,即針對特定的犯罪型態持續深入的分析研究,藉以瞭解是當下什麼樣的政經社會環境造成這樣的病症?再提供有司或者是公私協力機構予以對症下藥。

如今為何詐欺横行,甚至以之為業?嚴重到當今政府似乎束手無策、無法(能)遏止之地步。到底有沒有人在認真思考追索其病根?尤其當下的政府有什麼機構在關注研究這個議題嗎?113.6.7 fb

限期改善期間屆期,仍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

限期改善期間屆期,仍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356號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裁判要旨:因為限期改善的最主要目的,是要求違規的行為人能排除違法狀態,恢復或維持行政法所規範的合法狀態,或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其規範目的既不在對行為人過去義務違反的制裁,而在於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的督促方式。因此,如果行為人已限期改善,即得免於受到按次連續處罰,至於違規行為人是否確實有依期限改善,自然應以期限屆至時的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判斷基準。從而,處分機關如果違反其所為限期改善處分的存續力及構成要件效力,不待其自己所定的期限屆滿,使處分相對人能依限儘速改善,反而便宜行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即以處分相對人未完成改善而予以處罰,即不符合上述殯葬管理條例第73 條第1 項所定須「屆期仍未改善」始得按次處罰的構成要件,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 條所定的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更無法達到督促處分相對人完成改善的目的,而與按次連續處罰的立法目的有違。(選刊於司法院公報第66卷第3期,2024.3,頁128)4/9 fb

率性自由快樂的法律人

率性自由快樂的法律人
律師是社會事件的醫師,律師與醫師一樣都負有拯救生命、減少人的痛苦之使命。在法的容許下,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偶爾遇有客戶要求私下請託時,即會告知金石法律有兩個保證:保證不關說、保證不保證輸贏。率性自由快樂的法律人,是個人四十年以來從事法律工作時,不問是任職檢審、律師或大學授課,都是心之所向的自我期許。202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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