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本所將於 110年10月25日 遷移至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14樓之2 |
法律人欠缺公法知識與無罪罪人間的距離
法律人欠缺公法知識
與無罪罪人間的距離
檢審辯如懂公法依個人之實務經驗與觀察,的確可減少很多很多的冤案。否則,司法無知的被害人(無罪的罪人)就在所難免;如檢審熟悉公法,被告有罪時也能量刑妥適,得避免輕重失衡,符合個案之分配正義。
80.1.2個人任職檢察官期間,即曾依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將四名檢疫公務員未參照當時的檢疫職權命令銷毀來自疫區檢驗呈陰性之冷凍蝦,而准予退運之行為,認彼等均未涉圖利進口商之罪嫌,而予以不起訴。之後,傳染病防治法方修法增訂遇此類情形,檢疫機關得予銷毀或退運,並不予補償。8/4 fb
一個法律人40年檢審辯及教學之經驗分享
一個法律人40年檢審辯及教學之經驗分享
律師就涉及公法領域之刑案如只從犯罪各項成立要件論述,作無罪答辯,而未先嘗試自個案之「事物本質」探討,亦即未先就爭議個案予以「定性」爭議問題之類別,即直接依法律適用三段論法(p→ q、s = p、s → q)檢驗個案之犯罪成立三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是否完備?而為無罪答辯,即容易陷入所謂的法官「自由心證」之泥淖而生殺由人了!這是為何我判、辯高雄市議員亮票案、日月光公司污水案、中聯轉爐石級配料案等刑案能判無罪之思辯歷程與經驗。
一般刑案及民事債之請求訴訟,也都是要用「四段論」檢驗個案犯罪是否成立或某項債之原因(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的請求權是否存在才是。
其實,法律人之國考又何嘗不是如此呢?113.8. 4 fb
吉祥!金石法律滿20週年了!
(轉載)海納百川》偏離憲政義理的大法官
吉祥,感謝有您
永不放棄,只盼不負所託
立法院研立防詐專法,加重其刑⋯
立法院研立防詐專法,加重其刑⋯
治亂世用重典?用重典致亂世?法律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重典是不是解方?大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否應先檢討亂世的形成原因呢?社會學上有所謂的犯罪功能論,即針對特定的犯罪型態持續深入的分析研究,藉以瞭解是當下什麼樣的政經社會環境造成這樣的病症?再提供有司或者是公私協力機構予以對症下藥。
如今為何詐欺横行,甚至以之為業?嚴重到當今政府似乎束手無策、無法(能)遏止之地步。到底有沒有人在認真思考追索其病根?尤其當下的政府有什麼機構在關注研究這個議題嗎?113.6.7 fb
限期改善期間屆期,仍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
限期改善期間屆期,仍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356號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裁判要旨:因為限期改善的最主要目的,是要求違規的行為人能排除違法狀態,恢復或維持行政法所規範的合法狀態,或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其規範目的既不在對行為人過去義務違反的制裁,而在於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的督促方式。因此,如果行為人已限期改善,即得免於受到按次連續處罰,至於違規行為人是否確實有依期限改善,自然應以期限屆至時的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判斷基準。從而,處分機關如果違反其所為限期改善處分的存續力及構成要件效力,不待其自己所定的期限屆滿,使處分相對人能依限儘速改善,反而便宜行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即以處分相對人未完成改善而予以處罰,即不符合上述殯葬管理條例第73 條第1 項所定須「屆期仍未改善」始得按次處罰的構成要件,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 條所定的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更無法達到督促處分相對人完成改善的目的,而與按次連續處罰的立法目的有違。(選刊於司法院公報第66卷第3期,2024.3,頁128)4/9 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