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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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訊!本所代理有六百年歷史的大陸北京便宜坊烤鴨集團,辦理投資入股台灣便宜坊烤鴨股份有限公司案,歷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及高雄市政府之層層審核後終獲通過。這是北京便宜坊與台灣聞名的河邊海鮮集團,攜手合作的海外第一家分店,已於2015年10月18日在高雄香蕉碼頭盛大開幕,已為兩岸餐飲界之合作開創新的里程碑!恭賀便宜坊烤鴨生意興隆!

通姦除罪後,國家要保障婚姻是加重賠償,不是不用賠償!

通姦除罪後,國家要保障婚姻是加重賠償,不是不用賠償!

本件原告所主張之「配偶權」,其本意不就是要求配偶忠於婚姻契約,得以婚姻幸福美滿的權利?法院應該行使闡明權而未行使,即是違法判決。配偶有性自主權,所以國家刑法不罰,雖然國家已不以刑罰權介入婚姻,但是違反婚姻契約也同時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嗎?

票據刑罰廢除,亂開支票不顧交易信用,可以不用負民事責任?還是要負民事責任,但並非以支票之發票人為持票債權人之權力(利)客體,而是契約相對人違約背信的責任。

台北地院109年原訴41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將配偶權,似乎是以權力(power)而不是權利(right)來解讀配偶權之「權」字,豈是原告起訴的本意?在刑法還有通姦罪之刑責時,男女之一方仍有可能因妨害配偶性自主之自由而被起訴強制性交罪,是因為另一方在婚姻期間仍然存有性行為同意與否的權利,足見通姦罪之所以存在,並非以配偶是權力支配的客體出發。

大法庭之見解不再高高在上,具不可挑戰性了!

大法庭之見解不再高高在上,具不可挑戰性了!

不服援用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法律見解而受確定終局裁判敗訴的當事人,即將可以告到憲法法庭請求大法官給個說法了。

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就確定終局裁判之理由進行憲法審查,是110.1.4即將開啓我國釋憲史的嶄新一頁。如裁判是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引用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而為裁判,雖然是該法施行前已送達,仍得依該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因依憲法訴訟第 92 條第1項規定,人民聲請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即110.1.3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12.27fb

實質正義價值 優於法安定性價值

實質正義價值
優於法安定性價值

沒有人可以被強制加諸一個以違憲刑事法律為基礎之刑罰的非難。

這是明年一月四日起施行之憲法訴訟第53條第2規定的立法理由。因而,針對適用違憲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該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之憲法法庭裁判,對於原因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具有一般溯及效力。至於,民事、行政訴訟則無此溯及效力。12.26fb

Ps.
憲法訴訟法第 53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

又是一場8年的法律抗戰

蘇嘉宏教授前於102年5月出售已編定為交通用地,並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台南鄉下農地,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局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土地增值稅20萬餘元。蘇教授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二審均被駁回,在訴訟期間,蘇教授本於自己是公法學教授之法律確信,認系爭規定及財政部函釋將「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之農地排除適用,而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係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法令,曾要求一、二審法官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據說還有法官在開庭時戲謔:「你認為法官平時吃飽閒閒沒事幹嗎?」而不予理會蘇教授的請求,只得於判決敗訴確定後委請金石法律聲請釋憲。
黃虹霞大法官於釋字第77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曾指出:「本件解釋解釋文第一段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違憲,此一一致性違憲見解,在大法官釋憲史上應至為罕見,係本席擔任大法官以來之首例,甚為難得!」亦即,上揭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以「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非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論究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規定之適用,罹有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明顯重大瑕疵,因而,獲得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宣告違憲,為釋憲實務難得一見之景象。

不信公義喚不回!?

高雄氣爆案,最高法院今判三名高市府官員有罪確定。

這樣的結果,更加論證昔日金石法律,以法扶給付水準三萬元的酬金代理部分被害人打嬴國賠官司,並拔得頭籌第一件勝訴確定,是對的選擇。

發生於民國103.7.31深夜的高雄氣爆案,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據悉,只有十五名左右的被害人申請國賠,絕大多數的被害人在某些聰明的法律人精心設計與執行下,接受了善款而放棄向政府討公道的國家賠賠償,即當年所謂的「代位求償」。

相較於日前高雄氣爆案檢察官以查無不法簽結時,陳菊回應:不信公義喚不回。想知道,當時設計代位求償的某些聰明法律人會怎麼回應今日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未獲得國賠的眾多被害人的公義又如何喚回呢?9/15fb(相關報導另詳留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9150335.aspx?utm_source=cna.p...

人民越聰明,政府就越努力!-高金素梅

之前,有位法官在開庭中突然因家人染疫而被請回家隔離。疫苗,法官不需要?今天欣聞行政院已完成3600萬劑莫德納採購事宜,期待人民與政府共同協力爭得適足的國際疫苗,保護國人健康,重啓國門。

金石法律與游敏傑律師共同代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被告衞福部進口適足的國際疫苗案,行政法院以原告沒有請求權基礎,未開庭即以110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今天7.22)提上訴。上訴狀之前言、結語如下,謹供分享:

前言:行政法院在法制設計上是人民對抗行政高權的最後手段,但人民總是難以期待其發揮保障民權的憲法誡命,又不能絕望,因而原告不願放棄,仍然卑微地企盼得經由司法途徑責令被告機關在「對Delta效力90%降到64%!輝瑞擬向歐美申請緊急授權施打第3劑」(上證1,新頭殼2021.7.9報導)之疫情嚴竣的當下,適時進口適足的國際疫苗,履行基本權國家保護義務,用以平等保障原告及國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爰再次委由律師提起上訴。

鄰人訴訟權不及違建之檢舉!?

再多消防弟兄殉職於違建火場,仍然無法改變行政法院的法律見解?

鄰地指定建築線、取得建築執照及影響日照權時,如旁人認已損及其權益均已可循行政爭訟請求救濟。但就緊鄰的違建,已明顯違反建築及消防法規而提出請求工務機關拆除違建的檢舉,被拒絕後,檢舉人再循訴願及行政訴訟也均未獲得救濟,而再提抗告或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近期先後以110年度上字第154號裁定駁回上訴、110年度抗字第147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均是金石法律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未能依舉輕明重之法理予以救濟,而在深感無奈之餘,只好考慮再循聲請釋憲程序,訴諸大法官釋憲。

令人疑惑不解的是,鄰居依法定程序申請指定建築線或建築執照(含影響日照權,日照權是金石法律代理而爭取到的權益),旁人既可以權益受損為由進行行政爭訟,為何鄰居公然違反建築法第25條之規定擅自搭建違章建築,又不符消防法規時,旁人卻被認定其無公法上的請求權,而不得行政救濟呢?

君不見近年來已有多少位消防弟兄因搶救違建的工廠等建築物,而一再殉職火場令人不捨婉惜的事件,行政法院卻仍然固守昔日的見解而不予近鄰的檢舉人救濟的管道,誠令人不解並深感遺憾。7/9fb

向以惡法非法、保障民權為念的少壯法官拍拍手,按個讚!

2021.6司法院公報,刊登五月份大法官議決不受理案件,凡73件當中計有30件是由台南、雲林、台中等各地方法院法官在個案審理中,認個案所適用的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裁定停止審理而提出的聲請案。令人訝異但值得鼓勵。司法的天職是保障民權;惡法非法,法官有優先服從憲法的義務,是當代民主憲政主義課予法官的憲法誡命。因而,少壯的法官在案牘勞形之餘,不計較一時的結案件數並寧願加班就個案適用的法令,依其合理確信有違憲疑義,聲請釋憲,雖然未被實質受理作成解釋,其精神與態度即值得肯定。

長期以來,司法失去信任於人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官缺乏憲法意識而成了結案的法匠,當人民與官鬥時,刑事庭淪為偵查庭的延伸而上演兩個打一個的戲碼,甚至將法律明定「不得作為證據」之供述經由決議,而得類推適用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行政法院雖然被設計為人民對抗行政高權的最後手段卻時常被譏為駁回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則常常忽略了民事審判、執行也是國家公權力的一環仍須受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而在無法律的明文依據下以裁判理由擴張連帶責任(參民法第272條第2項)或「視為」而剝奪一造當事人的權利(如最高法院109台抗大94裁定)。

遺產稅是繼承人公法上的債務,國稅局追税不因限定繼承而受影響

遺產稅為被繼承人死亡後,一旦發生繼承事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繼承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因而遺產稅係屬繼承人之固有債務,而非被繼承人生前所發生而遺留之債務。所以,國稅局以遺產稅債權參與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不動產)拍賣價金時,其受償順序是劣於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不得主張優先或平均受償。參最高法院一0九台上一0四三號民事判決。

從而,只要未拋棄繼承,不因民法採「法定限定繼承」而影響繼承人遺產稅之繳納義務。一旦繼承,繼承人就遺產稅之債務,即不得主張適用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規定。6/28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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