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萬年稅單,是法治國之恥
稅務訴訟實務上,只有在行政法院以課稅處分已逾核課期間,而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才將原核定及復查決定均一併撤銷,如金石法律所代理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訴更(一)9號、105訴326號判決。一旦確定,方使稅局沒有機會重為復查決定,而不得再玩坊間所稱之萬年稅單或殭屍稅單的把戲,不知有何法律依據或什麼高深的理由?
中國在2015.5.1施行之修正行政訴訟法第79條,都已以避免發生台灣萬年稅單之不合理現象為借鏡,而明定:「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及原行政行為一併作出裁判」,而不採咱們的稅務爭訟上的「復查主義」了。
為何咱們的行政法院還要容任稅局,當人民辛苦打贏了官司,只是假赢(輸了就真輸!),稅局得一再重為復查決定,賤踏行政法院的威信,侵害人民的人性尊嚴與財産權呢?106.9.1林石猛律師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