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金石法律代理的第17件釋憲案,即112憲判12號判決出爐⋯

本件憲法法庭作出合憲宣告,因而無法再循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為當事人辯護,誠屬遺憾。惟仍應感謝當事人的信賴與委任,讓金石法律代理之釋憲案經由改制前之大法官會議及現在之憲法法庭作出實體判決的件數共17件,而占總件數(舊制8 13件、新制32件共8 4 5件)之2 %強。在此,也要特別感謝恩師吳庚大法官的教誨與大作的啓發。(112憲判12號判決摘要,另詳第一則留言)112.8.4 fb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9902

 

台灣的萬年稅單,是法治國之恥

稅務訴訟實務上,只有在行政法院以課稅處分已逾核課期間,而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才將原核定及復查決定均一併撤銷,如金石法律所代理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訴更(一)9號、105訴326號判決。一旦確定,方使稅局沒有機會重為復查決定,而不得再玩坊間所稱之萬年稅單或殭屍稅單的把戲,不知有何法律依據或什麼高深的理由?

中國在2015.5.1施行之修正行政訴訟法第79條,都已以避免發生台灣萬年稅單之不合理現象為借鏡,而明定:「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及原行政行為一併作出裁判」,而不採咱們的稅務爭訟上的「復查主義」了。

為何咱們的行政法院還要容任稅局,當人民辛苦打贏了官司,只是假赢(輸了就真輸!),稅局得一再重為復查決定,賤踏行政法院的威信,侵害人民的人性尊嚴與財産權呢?106.9.1林石猛律師fb

深夜政治不正確文

朋友們,為保護財產權而奮鬥,是爭取尊嚴的光榮之役。
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開宗明義闡釋,保障財產權才能發展人格、維護尊嚴!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1215年,英國大憲章第三十九條即要求當時的統治者,「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之後,16世紀義大利哲學家、政治家馬基維利更提醒君王,不可恣意剝奪人民的財產權,而曰殺父之仇或可望,奪財之恨則終身難忘!吾國憲法第15條亦已明定財産權與生存權並列,應予保障。
近來,退休、退伍軍公教的退休金遭到國會立法溯及既往地侵害,執政者本當易地而處,將心比心,而不是只計算一時選票的掠奪,方能冀求兼顧其尊嚴之維護下,令其共體時艱,創造和諧共榮。否則,徒以檢警公權力交相脅迫,終將其逼上梁山,呼群聚義,造反有理,用以回饋昔日奉獻心力的國家。
當下的台灣,既然號稱是民主法治的國度,統治者當知在憲法上人民並無愛國的義務,與其要求人民愛國,不如先讓人民深切體會這是一個值得珍惜愛護的國家。106.8.26林石猛律師fb

訴願不受理!還好,其實是訴願人嬴了!

金石法律今天下午同時接到國防部、環保署的訴願決定各一件,初看都是不免令人嚇一跳的主文:訴願不受理。再看一下理由,原來都是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而自行撤銷,致爭訟的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而由訴願機關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從程序上決定不受理訴願。因而,此種情形,是當事人打贏了訴願。當事人在知悉不受理決定後,也以電郵回覆感謝協助。
ps.國防部106年決字第087號、環保署環署訴字第1060034535號訴願決定。
堅強團隊
…106.8.24林石猛律師fb

訴願不受理!還好,其實是訴願人嬴了!

金石法律今天下午同時接到國防部、環保署的訴願決定各一件,初看都是不免令人嚇一跳的主文:訴願不受理。再看一下理由,原來都是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而自行撤銷,致爭訟的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而由訴願機關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從程序上決定不受理訴願。因而,此種情形,是當事人打贏了訴願。當事人在知悉不受理決定後,也以電郵回覆感謝協助。
ps.國防部106年決字第087號、環保署環署訴字第1060034535號訴願決定。
堅強團隊
…106.8.24林石猛律師fb

莫忘建置法扶的初衷-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民權

不能否認的是,在法扶普及後,再也很少看到民眾為了找律師辯護而變賣祖產、家破人亡,甚至被司法黃牛騙財騙色的新聞了。就像全民健保一樣,使不少貧病交迫的弱勢族群能夠獲得現代化的醫療資源,而不用死於非命!

強制辯護的重罪案件,如採排富條款,實務上只是由公設辯護人或指定辯護替代。其實,不少有資力的人犯了重罪,除非被家人放棄,通常未必會願意為了省錢,而「冒險」由法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

法扶缺失一定有的,但是批評建議改善時,也莫忘國家建置法扶制度的初衷-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民權。…106.7.25林石猛律師facebook

「卡到陰」致死,本所法律協助獲得理賠!

「卡到陰」致死,本所法律協助獲得理賠!
民間形容的急性精神錯亂、精神或身體失序,甚或被「不乾淨」的靈界力量干擾而「卡到陰」、「煞到」、「沖到」,而意外致死狀況,常被認定是自殺,而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
本所近期代理「卡到陰」致死的保險給付事件,克服法律上關於認定是否屬於保險法上意外事件、因果關係、被保險人自由意志可能、舉證責任等層層障礙,為當事人向保險公司主張應有權益,獲得相當成果。
其中一案當事人歷經前兩個審級皆敗訴,在當事人堅持與本所努力下,終於在最高法院扭轉,取得有利見解發回更審,在更一審時改判獲得有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保險上更(一) 字第3 號),再經最高法院程序上駁回保險公司上訴而告確定。另案則是一審即獲得法院有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12號),再於二審時協助當事人與保險公司成立和解,獲致法院、爭訟兩造三方皆可接受之結果,消弭裁判不確定性風險,圓滿解決法律爭議。
是的,「卡到陰」,也是需要律師「道長」專業協助的!

訴願四件全勝!

今天下午接到金石法律代理的4件環保署訴願決定,令人大為開心。因4件訴願案都在106.3.24同一期日,由環保署各自撤銷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

案號:行政院環保署環署訴字第1050093183號、1050098644號、1050099160號、1050101239號等。

此次打破本所自己的紀錄。之前,曾在103.8.8當天,收到3件由金石法律代理之高雄市政府的訴願決定,也是在同一期日各自撤銷環保局的行政處分。

就在今天,大法官已成為第四審了嗎!?

就在今天,大法官已成為第四審了嗎!?
-司法積極主義下,司法解釋替代立法又自命為第四審,將引爆憲政危機?

當事人指南宮等兩名原告即上訴人在最高行政法院101判465號土地徵收事件審理期間,以土地徵收條例未明文賦予受特別犧牲之土地所有人申請徴收土地之權,有違憲之虞,乃請求法院依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52條(現為178之1)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被拒絕並於101.5.24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後,再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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