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勞資會議不得替代總公司之工會,決定讓女性勞工深夜工作⋯
本公司既已成立工會,即不能以分公司勞資會議之同意,而使該分公司之女性勞工於深夜工作,否則仍會構成勞基法第 49 條第一項之違章行為而受行政罰。
以上,是今年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最高行政法院首件經徵詢程序而統一法律見解之108判字第472判決要旨。
此外,女工深夜工作以外,其他如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等事項,依上開裁判意旨亦認,勞基法既已明文以工會同意為優先,無工會時,始例外委由勞資會議行之。因而,就上開事項,如總公司已設有工會,就不能再以分公司之勞資會議決定。否則,將會受罰。108.10.22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