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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法律所參與之第13件大法官釋憲出爐
 
釋字第785號解釋宣告公務員勤休法令違憲
 
打火弟兄之勤休與健康權終於可獲得合憲保障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律系校友)從司法官到釋憲達人

林石猛為65歲婦「8年抗戰」

【蘋果即時 2018/09/27 】高雄金石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是法界有名的公法專家、行政法權威,但更為人津津樂道的,是他從司法官轉任律師14年來,已為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參與聲請並做成10件大法官解釋案,其中有4件挑戰成,讓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堪稱律師界的釋憲達人。

走進林石猛的辦公室,主牆面上掛著名家書法「德不孤」,放滿書籍跟卷宗的會議桌正中央有一隻昂首的大象石雕,辦公桌後方牆邊除了收藏的佛像,還有一缸八分滿的清水。林石猛說,大象代表穩重,半滿的水則是提醒自己要謙和。一位曾經待過金石的年輕律師私下說,「很難想像,一個司法官轉任的大牌律師兼事務所老闆,竟然會定期去翻司法院公報跟法學雜誌,還會把新的實務見解影印分享給同事,但林石猛就常幹這種事。」
59歲的林石猛畢業於政大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23期結業,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高雄地院法官兼庭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2004年轉任律師迄今。「我大學時成績平平,只有憲法好,後來自己準備司法官跟律師考試,發現只要憲法懂了,很多法律都會跟著開竅。」
談到事務所歷年參與的釋憲案,林石猛如數家珍:「開業以來總共聲請過幾件沒有計算,但被大法官受理而後做出解釋的共有10件,包括釋字610、619、693、697、714、727、730、736、754、755號。」
聲請釋憲10件 主角連受刑人都有
林石猛說,這10件釋憲案的主角,有涉嫌貪污的公務員、被多扣稅的國營企業或證券公司、做燕窩的代工廠、大學教授、買到汞污染廠房的國營企業、眷村改建不同意戶、被冤砍退休金的學校職員,甚至是關在牢裡的受刑人等,其中有4件被大法官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分別是610、619、730跟755號,而有的解釋縱使大法官沒有宣告爭議條文違憲,仍對社會有重大影響,例如釋字714號。
釋字714號的聲請人是中石化公司,當年中石化因經濟部政策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20年後,台南市政府卻以台碱公司安順廠在被合併前生產五氯酚滲入土壤造成戴奧辛及汞污染,依照土污法規定應負整治責任,而中石化既合併台碱,就應概括承受繳納整治費用與罰鍰。但中石化自認從未參與製造污染或從中獲利,不甘受罰而聲請大法官解釋。「雖然這號解釋沒有宣告土污法第48條違憲,但理由書與林錫堯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都開宗明義指出該條文是行為人責任,意思就是誰做的、誰負責。」
林石猛說,「這有點像買到凶宅的概念,你隱瞞土地有廢棄物,把地賣給我,實務上都會認為構成刑事詐欺或民事上的瑕疵擔保責任;現在太多土地被偷埋垃圾,買到這種土地的人都可以從釋字714號解釋跟相關判決來找答案,誰要負清除責任?就是行為人,而不應該由買受人來負責。」他表示,最近有一個案件當事人就因為這幾句話,找前地主拿回1200萬的廢棄物清除費用,這就是714號解釋文重要的啟發。

為同理心「8年抗戰」 終於成功
另一件令他印象深刻的「8年抗戰」聲請案,則是釋字第730號,聲請人林女士從小因家貧失學,14歲起就到台南師範學校(現為國立台南大學)當工友,任勞任怨做了27年,期間勤勉學習,41歲時終於考上學校書記,她辦理工友退職就任書記後,又做了24年屆齡退休。她原本滿心期待可以用24年的職員服務年資請領月退,沒想到教育部竟說她先前擔任工友已領取退職金,因此24年的職員年資需先扣除之前的工友年資,只核定退休年資為10年,且只能核發一次退休金100多萬,也不能請領月退。
「她為學校奉獻了51年,卻只能領100多萬,還不能領月退,她當然不甘心啊!所以在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我們就鼓勵她聲請釋憲,結果等了4年半,最後3個月才做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違憲的解釋。」釋憲案出爐後,林女士聲請再審,最後勝訴確定。
由於自己在轉任律師前的最後一個公職,就是行政法院法官,他回首這段代理林女士打官司的歷程認為,如果行政法院的法官有試著用同理心、平等心來看這個案件,拒絕適用不當的法規命令,林女士可以不用受這8年的折磨,「她從65歲退休時開始打官司,打完都已經73歲了,一個退休老人能有幾個8年?」
公益無價 寫狀聲請釋憲免費
打官司很難,聲請釋憲更難,那聲請釋憲的律師費是否天文數字?林石猛笑稱,聲請釋憲是當做公益,不是為了賺錢,所以會視當事人的情況收費,有收5萬、6萬的,有的甚至免費;像2014年為消防員勤休制度不合理所聲請的釋憲案,基於消防員的工作是在守護大眾居家安全,事務所一開始就沒有打算收律師費,反而是一位聯合醫院的護理師聽到消息,還主動捐贈了2萬元的紙張作業費共襄盛舉。
「我的成長過程告訴我,有好東西就賣好價錢,如果是為了做公益,那就是無價的,不收錢都沒關係。」林石猛出身台南歸仁鄉間,爸爸是台鐵工人,媽媽賣水果幫助家計,他常自豪的說自己是半個「生意子」,因為媽媽從小就傳授他一套「賣水果哲學」,至今受用無窮
「小時候看媽媽出門賣水果,是用一台腳踏車載五簍的貨,前後各放兩簍,椅墊上又一簍,就這樣到處兜售,同樣一顆樹上採的梨子,簍子最上層的往往是賣相最好的,她會載去給有錢人家挑選,1斤成本10元可以賣到30元,中間的次級品載去給軍公教,賣15塊、13塊,還是有賺;最下層的賣相最差,常常都是賣到最後才不計成本以6塊、7塊賣出,這時就是不計較外表、務實的人撿便宜的時候。「所以我平常不太穿名牌,但若要買,一定都是等到打2折、3折時才會下手;東西一樣好,為何要買在最高價?」
他回憶,自己在大二時也去市場賣過水果,媽媽告訴他梨子成本1斤10元,賣20元就好,但是他辛辛苦苦從歸仁騎腳踏車到市場去賣,一整天卻都賣不出去,回家之後他左思右想,覺得很多人是用價格來認定品質,「20元賣不出去,我就賣你30元」,於是隔天捲土重來,再加上他把水果放上磅秤時,還故意少算幾兩,客人看到都覺得佔到便宜,非常高興,水果一下子就賣光光。
法官改披律師袍 自許對顧客誠實不欺
林石猛說,他在當了18年司法官之後毅然決然轉任律師,一方面是經濟因素,當時小女兒念國小音樂班,出國表演1次要7、8萬,他就跟太太說這筆錢要存好幾個月,拜託小孩不要出國,「後來我被女兒念了好久。」至於另一個因素,則是他想在高雄開一家優質的律師事務所,也相信自己遺傳到母親,有經營的頭腦,並且對顧客誠實不欺。
在他事務所的牆上掛著美國知名律師亞瑟.理曼(Arthur L. Liman)的名言「「律師最佳的廣告代言人就是滿意的委託人」,不過林石猛並非來者不拒。由於司法官轉任的背景,往往代表在司法界有豐厚人脈,但他總是在當事人上門要求走後門之類的「台面下服務」時,告訴當事人「我有兩個保證,一是保證不關說,二是不保證輸贏。」久而久之,不恰當的遐想就自然消失了(王吟芳/高雄報導)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0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釋字610:宣告《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2款關於再審議法定不變期間起算規定違憲
釋字619:宣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關於特別稅率地價稅短匿裁罰規定違憲
釋字693:宣告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相關應稅規定合憲。
釋字697:宣告《貨物稅條例》第2條關於代工廠為納稅義務人等規定合憲。
釋字714:宣告修正前《土污法》第48條關於該法施行前污染行為人之責任規定合憲。
釋字727:宣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關於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權益之規定合憲。
釋字730:宣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關於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規定違憲
釋字736:宣告《教師法》第33條關於教師因學校措施遭侵害之訴訟救濟規定合憲。
釋字754:宣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進口貨物逃漏稅,應併罰關稅、貨物稅跟營業稅的決議合憲。
釋字755:宣告《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等規定違憲

受訪這天,林石猛拿出一大疊資料,要幫記者補充憲法知識。饒偉生攝

附註:本件專訪之後金石又增加了3件大法官解釋如下

釋字779: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違憲。

釋字783:宣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等規定合憲。同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憲。

釋字785:宣告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違憲。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3款合憲。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評價或補償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於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因而,使消防員甚至具有類似情形之公務人員如警察之勤休、健康權可以獲得合憲、合理的保障。

林石猛穿上律師袍,他說高雄天氣熱,當地律師很少會打領帶。饒偉生攝

林石猛辦公桌後方掛著一幅書法,上頭寫著「德不孤」。饒偉生攝

辦公室內放著一尊大象,象徵穩重。饒偉生攝

林石猛轉任律師時,親朋好友送來匾額,讚他是法學權威。饒偉生攝

著作分享:行政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

篇名行政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
作者林石猛
中文摘要
現代法治國下行政法之理論日漸發展,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審判之實際運用影響深遠,筆者曾參與法院審檢工作,現從事律師業務,透過實務辦案及研習裁判案例之辯證成果,歸結體認出「行政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特以本文闡述行政法在各別法領域之適用及觀點,提供有志於法律工作之各界人士參考。
起訖頁123-143

著作分享:被告以外之人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違憲疑義之探討

篇名被告以外之人未經具結之偵訊筆錄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違憲疑義之探討
作者林石猛
中文摘要:

著作分享:醫療行政救濟爭議──以行政法院之觀點為中心

篇名:醫療行政救濟爭議──以行政法院之觀點為中心
作者:林石猛
中文摘要: 
現今醫療法律爭議頻繁出現,學理上多從民事或刑事法律之觀點分析各項議題。惟行政機關對於醫療系統之各項管制措施,亦經常影響醫療從業人員之權利義務,在實務上衍生出不同之行政法上爭議。本文以憲法之財產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為基礎,結合行政法上之重要基本概念,進而介紹醫療行政救濟程序之架構及導論行政法院之裁判,期能引起各界關注行政法在醫療領域之適用及問題所在。
起訖頁:74-85
關鍵詞:醫療行政救濟、正當法律程序、依法行政原則、不確定法律概念

無能的政府與貽笑國際的首都市長選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 條第1項明文規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上開條文中所謂的「投票所」以往似乎都是指投票的空間。此次,中選會以行政命令及時放寬投票所的範圍,兼及下午四時前趕赴投票所外之人龍隊伍者,均得入特定的投票空間內完成投票,以防衝突的發生,致遲至晚間七時之後,台北市還有人在投票。如此的選舉,有無明顯重大瑕疵,致生選舉無效之爭議?

試想在單一時區下,部分的投票所已在下午四時過後即著手開票,竟然同一時間還有人可參考其他投票所已開票的情形,決定自己投票的意向,這是多麼荒謬的選舉!一切的錯就是中選會選務規劃的誤判與違法行徑所致。

中選會之行政命令不可逾越法律的明文規定,否則即有違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如的確涉有違憲疑慮,又有明顯重大瑕疵事由存在的選舉結果,其效力如何?

截至隔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才完成開票,以些微差距領先的現任市長柯文哲會面臨選舉無效之訴的考驗,是可以預期的,畢竟他也是選舉時的現任市長。

於后,請中選會、台北市選委會的主委先下台謝罪吧!林石猛律師 fb 107.11.25 am 02:45

軍改䆁憲大法官受理了

司法院許院長於釋憲七十周年發表的論文指出:「因為政治部門仍然可能遺漏某些少數觀點及利益,卻是憲法特別要求應加以考量、保障者。此時若面對政治部門,憲法法院一概採取順從、消極的態度,反而可能背離了保障少數者權利的憲法職責。」大哉斯言。

軍公教在職,是國家的中間穩定力量,相對於勞工固屬少數。但一旦在野,可是亡秦暴政的三戶。

欣聞大法官未忘初衷,願意開啓保障退役軍士官少數權益的契機,克盡憲法法院職責。退休公教的釋憲案,在野黨立委諸公是否可考慮在此次九合一地方選舉後也聲請䆁憲,且看大法官如何發揮定紛止爭的能耐。---林石猛律師107.11.20 fb

軍改釋憲受理了!大法官12月4日開說明會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90934

願永為戰鬥的法律人 --- 大法官釋憲七十週年有感

錯過的憾我未及參加,
未來的盼我參與更多!

大法官釋憲70週年,迄今共作出767號解釋。個人有幸在執業律師14年以來,參與了10件釋憲案,其中釋字第610、619、730及755號解釋,大法官作了違憲的宣告。目前,尙有消防人員勤休法令違憲等多件聲請案仍在大法官會議候審中。

釋憲聲請,大多是來自人民在行政法院屢敗屢戰之後,再請求大法官給個最後說法。其間漫長等待的辛酸擔憂只有當事人才能深刻地體會。律師也是社會事件的醫師,盼能在釋憲程序當中扮演拯救生命、減少痛苦的角色。

欣逢釋憲70週年,自己也將是耳順之年,在以正直快樂的法律人自許之餘,願永為戰鬥的法律人,繼續為法治國家的建設奉獻所學,並期待迎接裁判憲法訴願時代的來臨,以在野法曹監督司法公權力合法的行使,落實憲法保障民權的意旨。107.9.17fb

違建與政府賴皮拒不給付雨災補助金之救濟

建管機關的違建補辦手續通知單,只是確認特定房屋為程序違建並命補照,不得作為強制拆除的執行名義;而違建拆除通知單,既已命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即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而得據以強制執行(參最高行政法院107.7.10決議)。

然而,在行政爭訟實務上,當人民接到建管機關之補辦通知單,如就確認違建之通知單存有爭議時,即應提起訴願救濟。否則,一旦確定,嗣再接到拆除通知,要救濟恐怕為時已晩。

建管機關的前後兩次通知,性質上均係行政處分。前者,是確認處分,不具有執行力;後者,才是具有強制拆除執行力的下命處分。

此外,參最高行政法院98判147判決的見解,機關核發授予人民利益(如823水災補助金)的行政處分後,拒不履行,依現行法制並不具執行力,因而人民須以該授益處分為請求權基礎,毋庸踐行訴願程序,即得逕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給付補助金等,俟取得確定判決才有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對機關強制執行。107.8.27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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