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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爭議事件,人民勝訴確定案例

金石法律難得一天同時收到兩件巷道爭議事件,而且都是判決原告(人民)勝訴之確定判決。除向當事人恭喜外,也提供案號給有興趣瞭解案情的朋友參考。
兩件巷道爭議事件判決之案號,如下:最高行政法院109判38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107訴更二字10號)、109判46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106訴更一字7号)。前者,是駁回被告機關之上訴而告確定;後者,則是逕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直接判決人民勝訴確定的案件。謹供參考。
私有地被地方政府恣意違法列為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而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之公法爭議事件。坊間屢見不鮮,人民應循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救濟,保障權益。109.2.14 林石猛律師fb

行政爭訟,一定要屢敗屢戰,再聲請釋憲?

今天收到十五年以來,第一次由最高行政法院直接作人民勝訴之確定判決,而不是廢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發回更審的主文通知。在第一時間也由主辦的林楷律師通知當事人,至於國家賠償部分發回更審,只能期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正裁判了,好歹還有法定利息可填補損害。--- 林石猛律師109.2.5FB

附註:本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00046號判決,係人民與區公所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審案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7號。

「會擊垮我們的是人性,不是病毒!」-陳志金醫師

「會擊垮我們的是人性,不是病毒!」-陳志金醫師

日前,迎接滯留武漢的二四七名民眾,回鄉治療、隔離觀察,是政府克盡國家保護人民的義務,應予肯定,而不是恐慌會有散播病毒的憂慮。真正令人擔心的是,那位在登機前被確診而不能同機回台的病患安危,㊗️伊恢復健康平安返家!2020.02.05 林石猛律師 fb

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3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各位台灣行政法學會會員大家好:

本學會監事林石猛律師,由法官轉任律師,迄今已由林律師聲請釋憲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案件共有13件,成果豐碩,以下是這13件解釋案,敬請各位分享,未來將安排林石猛律師在學會活動分享心得。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3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公民教育,有空不妨耐心看完)

民眾拒絕警察不合法的執行職務,
有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依上,人民拒絕的行為,會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罪嫌?

刑法第 21 條第1項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民眾有無拒絕的正當理由?各說各話時該怎麼辦呢?

是由民眾證明警察沒有著制服也未提示證件的事實?還是警察須證明有著制服,或雖然未著制服但曾提示證件,民眾之拒絕行為是不法的行為呢?

前大法官吳庚老師告訴我們:現代法治國家,公權力雖受有效推定,但不受合法推定。因此,個人以為答案應該是警察要就其公權力作成之程序、內容(實質)均合法,負舉證責任,否則,即應為有利於民眾之判斷,才是。

但是,在偵審實務上,民眾還是要注意官官相護的問題,即檢察官、法官經常會違反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則,而要人民舉證,不然就要人民吞下敗訴的後果。所以,才會有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原因案件的民眾被判刑後聲請釋憲及行政法院被譏為「駁回法院」這回事。108.12.7fb

衷心期盼「今日公祭,明日忘記」的傷痛不再

衷心期盼「今日公祭,明日忘記」的傷痛不再
⋯金石法律所參與之第13件釋憲案的緣由與期待
 
期待警消弟兄之勤休受到合憲合理的待遇,是個人自七十五年底起擔任檢察官、法官職務,親身觀察他們的勤務期間,一直熱切關注的問題。
 
直到轉任律師,可以不受法官不告不理的限制,乃義不容辭,也捨不得徐國堯、張家偉兩位打火弟兄剛在職埸遭受到不法打壓情境之餘,又讓他們破費,並在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紀䕶理師為他們捐贈兩萬元作為律所之必要稅費之際,同意無償代理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之聲請釋憲。受任期間,主辦蔡琇如律師在半年期間努力推敲硏究相關的爭點與論述,才提出聲請。之後,又陸續發生數件打火弟兄火場殉職的重大不幸事件,蔡律師及本人接續補呈了幾次書狀至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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