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金石法律代理的第17件釋憲案,即112憲判12號判決出爐⋯

本件憲法法庭作出合憲宣告,因而無法再循憲法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為當事人辯護,誠屬遺憾。惟仍應感謝當事人的信賴與委任,讓金石法律代理之釋憲案經由改制前之大法官會議及現在之憲法法庭作出實體判決的件數共17件,而占總件數(舊制8 13件、新制32件共8 4 5件)之2 %強。在此,也要特別感謝恩師吳庚大法官的教誨與大作的啓發。(112憲判12號判決摘要,另詳第一則留言)112.8.4 fb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9902

 

無能的政府與貽笑國際的首都市長選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 條第1項明文規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上開條文中所謂的「投票所」以往似乎都是指投票的空間。此次,中選會以行政命令及時放寬投票所的範圍,兼及下午四時前趕赴投票所外之人龍隊伍者,均得入特定的投票空間內完成投票,以防衝突的發生,致遲至晚間七時之後,台北市還有人在投票。如此的選舉,有無明顯重大瑕疵,致生選舉無效之爭議?

試想在單一時區下,部分的投票所已在下午四時過後即著手開票,竟然同一時間還有人可參考其他投票所已開票的情形,決定自己投票的意向,這是多麼荒謬的選舉!一切的錯就是中選會選務規劃的誤判與違法行徑所致。

中選會之行政命令不可逾越法律的明文規定,否則即有違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如的確涉有違憲疑慮,又有明顯重大瑕疵事由存在的選舉結果,其效力如何?

截至隔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才完成開票,以些微差距領先的現任市長柯文哲會面臨選舉無效之訴的考驗,是可以預期的,畢竟他也是選舉時的現任市長。

於后,請中選會、台北市選委會的主委先下台謝罪吧!林石猛律師 fb 107.11.25 am 02:45

軍改䆁憲大法官受理了

司法院許院長於釋憲七十周年發表的論文指出:「因為政治部門仍然可能遺漏某些少數觀點及利益,卻是憲法特別要求應加以考量、保障者。此時若面對政治部門,憲法法院一概採取順從、消極的態度,反而可能背離了保障少數者權利的憲法職責。」大哉斯言。

軍公教在職,是國家的中間穩定力量,相對於勞工固屬少數。但一旦在野,可是亡秦暴政的三戶。

欣聞大法官未忘初衷,願意開啓保障退役軍士官少數權益的契機,克盡憲法法院職責。退休公教的釋憲案,在野黨立委諸公是否可考慮在此次九合一地方選舉後也聲請䆁憲,且看大法官如何發揮定紛止爭的能耐。---林石猛律師107.11.20 fb

軍改釋憲受理了!大法官12月4日開說明會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490934

願永為戰鬥的法律人 --- 大法官釋憲七十週年有感

錯過的憾我未及參加,
未來的盼我參與更多!

大法官釋憲70週年,迄今共作出767號解釋。個人有幸在執業律師14年以來,參與了10件釋憲案,其中釋字第610、619、730及755號解釋,大法官作了違憲的宣告。目前,尙有消防人員勤休法令違憲等多件聲請案仍在大法官會議候審中。

釋憲聲請,大多是來自人民在行政法院屢敗屢戰之後,再請求大法官給個最後說法。其間漫長等待的辛酸擔憂只有當事人才能深刻地體會。律師也是社會事件的醫師,盼能在釋憲程序當中扮演拯救生命、減少痛苦的角色。

欣逢釋憲70週年,自己也將是耳順之年,在以正直快樂的法律人自許之餘,願永為戰鬥的法律人,繼續為法治國家的建設奉獻所學,並期待迎接裁判憲法訴願時代的來臨,以在野法曹監督司法公權力合法的行使,落實憲法保障民權的意旨。107.9.17fb

違建與政府賴皮拒不給付雨災補助金之救濟

建管機關的違建補辦手續通知單,只是確認特定房屋為程序違建並命補照,不得作為強制拆除的執行名義;而違建拆除通知單,既已命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即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而得據以強制執行(參最高行政法院107.7.10決議)。

然而,在行政爭訟實務上,當人民接到建管機關之補辦通知單,如就確認違建之通知單存有爭議時,即應提起訴願救濟。否則,一旦確定,嗣再接到拆除通知,要救濟恐怕為時已晩。

建管機關的前後兩次通知,性質上均係行政處分。前者,是確認處分,不具有執行力;後者,才是具有強制拆除執行力的下命處分。

此外,參最高行政法院98判147判決的見解,機關核發授予人民利益(如823水災補助金)的行政處分後,拒不履行,依現行法制並不具執行力,因而人民須以該授益處分為請求權基礎,毋庸踐行訴願程序,即得逕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給付補助金等,俟取得確定判決才有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對機關強制執行。107.8.27fb

殭屍稅單,是法治國之恥!

今天接到最高行政法院107判422號廢棄原判發回更審的判決,這是太極門洪道子博士不服稅局第五次復查決定的爭訟判決,系爭爭議標的是80、82至84等年度綜所稅事件,已是20幾年前的稅單了。

人生有幾個二十幾年呢?人民還要繼續忍受輸了是真輸,贏了是假赢,稅局可以一而再並無次數限制地重為復查決定,人民不服復查決定須再為訴願、行政訴訟,爭取只是一件沒有溫度的假赢判決,惟一旦輸了就要面臨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入境之官方「擄人勒贖」,即稅務爭訟上所謂的「復查主義」嗎?

敢問行政法院,如此這般,您們還是為人民而存在,用以對抗行政高權最後手段的司法嗎?107.8.7fb

願遲到的正義,仍可告慰亡者並稍稍令親屬釋懷⋯

高榮屏東分院的䕶士,在100.12.8不依仿單指示須以稀䆁方式經靜脈點滴注射萬古黴素,反而於數分鐘內以蝴蝶針作靜脈注射完畢,未久即致病患昏迷幾經急救無效往生。家屬歷經多年的訴訟,終於經由金石法律的代理協助,在107.7.4,高雄高分院105醫上3號判決,廢棄屏東地院一審敗訴判決,而獲得全勝之遲來正義。107.7.10林石猛律師fb

刑事確定裁判之主文得作為檢察官之執行名義?

當事人尚未收受刑事確定判決前,不可以拒收檢察官執行刑罰的傳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前段規定:「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第四百五十八條前段第一句規定:「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
依法論法,檢察官執行刑罰時,是應檢具確定刑事裁判書才合法,也就是說刑事確定裁判才是檢察官強制實施刑罰之執行名義。不知是根據什麼法律的規定,使「判決主文」也可以當作執行名義?
最高法院送達定讞裁判前,未檢附裁判書的檢察官執行傳票,受刑人真的非接不可?一旦拒收即可命拘提到案予以執行刑罰?判決主文可以啓動防逃機制,即等同得作為執行名義?107.7.9林石猛律師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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