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能的政府與貽笑國際的首都市長選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9 條第1項明文規定: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上開條文中所謂的「投票所」以往似乎都是指投票的空間。此次,中選會以行政命令及時放寬投票所的範圍,兼及下午四時前趕赴投票所外之人龍隊伍者,均得入特定的投票空間內完成投票,以防衝突的發生,致遲至晚間七時之後,台北市還有人在投票。如此的選舉,有無明顯重大瑕疵,致生選舉無效之爭議?
試想在單一時區下,部分的投票所已在下午四時過後即著手開票,竟然同一時間還有人可參考其他投票所已開票的情形,決定自己投票的意向,這是多麼荒謬的選舉!一切的錯就是中選會選務規劃的誤判與違法行徑所致。
中選會之行政命令不可逾越法律的明文規定,否則即有違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行政命令如的確涉有違憲疑慮,又有明顯重大瑕疵事由存在的選舉結果,其效力如何?
截至隔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才完成開票,以些微差距領先的現任市長柯文哲會面臨選舉無效之訴的考驗,是可以預期的,畢竟他也是選舉時的現任市長。
於后,請中選會、台北市選委會的主委先下台謝罪吧!林石猛律師 fb 107.11.25 am 0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