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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法律所參與之第13件大法官釋憲出爐
 
釋字第785號解釋宣告公務員勤休法令違憲
 
打火弟兄之勤休與健康權終於可獲得合憲保障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律系校友)從司法官到釋憲達人

林石猛為65歲婦「8年抗戰」

【蘋果即時 2018/09/27 】高雄金石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是法界有名的公法專家、行政法權威,但更為人津津樂道的,是他從司法官轉任律師14年來,已為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參與聲請並做成10件大法官解釋案,其中有4件挑戰成,讓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堪稱律師界的釋憲達人。

走進林石猛的辦公室,主牆面上掛著名家書法「德不孤」,放滿書籍跟卷宗的會議桌正中央有一隻昂首的大象石雕,辦公桌後方牆邊除了收藏的佛像,還有一缸八分滿的清水。林石猛說,大象代表穩重,半滿的水則是提醒自己要謙和。一位曾經待過金石的年輕律師私下說,「很難想像,一個司法官轉任的大牌律師兼事務所老闆,竟然會定期去翻司法院公報跟法學雜誌,還會把新的實務見解影印分享給同事,但林石猛就常幹這種事。」
59歲的林石猛畢業於政大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23期結業,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高雄地院法官兼庭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2004年轉任律師迄今。「我大學時成績平平,只有憲法好,後來自己準備司法官跟律師考試,發現只要憲法懂了,很多法律都會跟著開竅。」
談到事務所歷年參與的釋憲案,林石猛如數家珍:「開業以來總共聲請過幾件沒有計算,但被大法官受理而後做出解釋的共有10件,包括釋字610、619、693、697、714、727、730、736、754、755號。」
聲請釋憲10件 主角連受刑人都有
林石猛說,這10件釋憲案的主角,有涉嫌貪污的公務員、被多扣稅的國營企業或證券公司、做燕窩的代工廠、大學教授、買到汞污染廠房的國營企業、眷村改建不同意戶、被冤砍退休金的學校職員,甚至是關在牢裡的受刑人等,其中有4件被大法官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分別是610、619、730跟755號,而有的解釋縱使大法官沒有宣告爭議條文違憲,仍對社會有重大影響,例如釋字714號。
釋字714號的聲請人是中石化公司,當年中石化因經濟部政策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20年後,台南市政府卻以台碱公司安順廠在被合併前生產五氯酚滲入土壤造成戴奧辛及汞污染,依照土污法規定應負整治責任,而中石化既合併台碱,就應概括承受繳納整治費用與罰鍰。但中石化自認從未參與製造污染或從中獲利,不甘受罰而聲請大法官解釋。「雖然這號解釋沒有宣告土污法第48條違憲,但理由書與林錫堯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都開宗明義指出該條文是行為人責任,意思就是誰做的、誰負責。」
林石猛說,「這有點像買到凶宅的概念,你隱瞞土地有廢棄物,把地賣給我,實務上都會認為構成刑事詐欺或民事上的瑕疵擔保責任;現在太多土地被偷埋垃圾,買到這種土地的人都可以從釋字714號解釋跟相關判決來找答案,誰要負清除責任?就是行為人,而不應該由買受人來負責。」他表示,最近有一個案件當事人就因為這幾句話,找前地主拿回1200萬的廢棄物清除費用,這就是714號解釋文重要的啟發。

為同理心「8年抗戰」 終於成功
另一件令他印象深刻的「8年抗戰」聲請案,則是釋字第730號,聲請人林女士從小因家貧失學,14歲起就到台南師範學校(現為國立台南大學)當工友,任勞任怨做了27年,期間勤勉學習,41歲時終於考上學校書記,她辦理工友退職就任書記後,又做了24年屆齡退休。她原本滿心期待可以用24年的職員服務年資請領月退,沒想到教育部竟說她先前擔任工友已領取退職金,因此24年的職員年資需先扣除之前的工友年資,只核定退休年資為10年,且只能核發一次退休金100多萬,也不能請領月退。
「她為學校奉獻了51年,卻只能領100多萬,還不能領月退,她當然不甘心啊!所以在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我們就鼓勵她聲請釋憲,結果等了4年半,最後3個月才做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違憲的解釋。」釋憲案出爐後,林女士聲請再審,最後勝訴確定。
由於自己在轉任律師前的最後一個公職,就是行政法院法官,他回首這段代理林女士打官司的歷程認為,如果行政法院的法官有試著用同理心、平等心來看這個案件,拒絕適用不當的法規命令,林女士可以不用受這8年的折磨,「她從65歲退休時開始打官司,打完都已經73歲了,一個退休老人能有幾個8年?」
公益無價 寫狀聲請釋憲免費
打官司很難,聲請釋憲更難,那聲請釋憲的律師費是否天文數字?林石猛笑稱,聲請釋憲是當做公益,不是為了賺錢,所以會視當事人的情況收費,有收5萬、6萬的,有的甚至免費;像2014年為消防員勤休制度不合理所聲請的釋憲案,基於消防員的工作是在守護大眾居家安全,事務所一開始就沒有打算收律師費,反而是一位聯合醫院的護理師聽到消息,還主動捐贈了2萬元的紙張作業費共襄盛舉。
「我的成長過程告訴我,有好東西就賣好價錢,如果是為了做公益,那就是無價的,不收錢都沒關係。」林石猛出身台南歸仁鄉間,爸爸是台鐵工人,媽媽賣水果幫助家計,他常自豪的說自己是半個「生意子」,因為媽媽從小就傳授他一套「賣水果哲學」,至今受用無窮
「小時候看媽媽出門賣水果,是用一台腳踏車載五簍的貨,前後各放兩簍,椅墊上又一簍,就這樣到處兜售,同樣一顆樹上採的梨子,簍子最上層的往往是賣相最好的,她會載去給有錢人家挑選,1斤成本10元可以賣到30元,中間的次級品載去給軍公教,賣15塊、13塊,還是有賺;最下層的賣相最差,常常都是賣到最後才不計成本以6塊、7塊賣出,這時就是不計較外表、務實的人撿便宜的時候。「所以我平常不太穿名牌,但若要買,一定都是等到打2折、3折時才會下手;東西一樣好,為何要買在最高價?」
他回憶,自己在大二時也去市場賣過水果,媽媽告訴他梨子成本1斤10元,賣20元就好,但是他辛辛苦苦從歸仁騎腳踏車到市場去賣,一整天卻都賣不出去,回家之後他左思右想,覺得很多人是用價格來認定品質,「20元賣不出去,我就賣你30元」,於是隔天捲土重來,再加上他把水果放上磅秤時,還故意少算幾兩,客人看到都覺得佔到便宜,非常高興,水果一下子就賣光光。
法官改披律師袍 自許對顧客誠實不欺
林石猛說,他在當了18年司法官之後毅然決然轉任律師,一方面是經濟因素,當時小女兒念國小音樂班,出國表演1次要7、8萬,他就跟太太說這筆錢要存好幾個月,拜託小孩不要出國,「後來我被女兒念了好久。」至於另一個因素,則是他想在高雄開一家優質的律師事務所,也相信自己遺傳到母親,有經營的頭腦,並且對顧客誠實不欺。
在他事務所的牆上掛著美國知名律師亞瑟.理曼(Arthur L. Liman)的名言「「律師最佳的廣告代言人就是滿意的委託人」,不過林石猛並非來者不拒。由於司法官轉任的背景,往往代表在司法界有豐厚人脈,但他總是在當事人上門要求走後門之類的「台面下服務」時,告訴當事人「我有兩個保證,一是保證不關說,二是不保證輸贏。」久而久之,不恰當的遐想就自然消失了(王吟芳/高雄報導)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0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釋字610:宣告《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2款關於再審議法定不變期間起算規定違憲
釋字619:宣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關於特別稅率地價稅短匿裁罰規定違憲
釋字693:宣告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相關應稅規定合憲。
釋字697:宣告《貨物稅條例》第2條關於代工廠為納稅義務人等規定合憲。
釋字714:宣告修正前《土污法》第48條關於該法施行前污染行為人之責任規定合憲。
釋字727:宣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關於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權益之規定合憲。
釋字730:宣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關於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規定違憲
釋字736:宣告《教師法》第33條關於教師因學校措施遭侵害之訴訟救濟規定合憲。
釋字754:宣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進口貨物逃漏稅,應併罰關稅、貨物稅跟營業稅的決議合憲。
釋字755:宣告《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等規定違憲

受訪這天,林石猛拿出一大疊資料,要幫記者補充憲法知識。饒偉生攝

附註:本件專訪之後金石又增加了3件大法官解釋如下

釋字779: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違憲。

釋字783:宣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等規定合憲。同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憲。

釋字785:宣告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違憲。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3款合憲。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評價或補償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於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因而,使消防員甚至具有類似情形之公務人員如警察之勤休、健康權可以獲得合憲、合理的保障。

林石猛穿上律師袍,他說高雄天氣熱,當地律師很少會打領帶。饒偉生攝

林石猛辦公桌後方掛著一幅書法,上頭寫著「德不孤」。饒偉生攝

辦公室內放著一尊大象,象徵穩重。饒偉生攝

林石猛轉任律師時,親朋好友送來匾額,讚他是法學權威。饒偉生攝

檢察官將被告轉換為證人未經具結之供述,對於其他共犯具有證據能力?

檢察官將被告轉換為證人未經具結之供述,對於其他共犯具有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是法律保留之事項;證明力則是法官自由心證職權行使之範疇。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個人以為不能以決議或裁判理由予以創設、變更。

此外,交互詰問僅是法院踐行之法定調查證據程序,亦與證據能力之有無的判斷無涉。在審判實務上,倘認法律規定有所不足,就應循修法解決,不宜經由類推適用擴張、變更現有法律之規定。否則,即有違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

司實務上大多持肯定見解,如此寬待檢察官未恪遵正當法律程序的偵查作為,訊問證人應命具結而未具結的供述,認仍可作為法院證明被告是否犯罪的證據,無疑地是以侵害刑事被告的人權作為代價。

酒駕不對,但保險公司無法證明駕駛人之死亡與酒駕間存有因果關係,即應理賠⋯

酒駕不對,但保險公司無法證明駕駛人之死亡與酒駕間存有因果關係,即應理賠⋯

被保險人雖酒後駕車自撞國道護欄,然其下車橫越車道至路肩跌落水溝窒息,並非酒駕因素繼續作用之當然結果。保險人又未能證明其死亡符合保險契約之除外不保條款。法院乃認定是意外死亡,應予理賠。參最高法院107台上1098民事裁定。

本件是金石法律代理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新近案例,謹供參考分享。107.6.28

年改法案違憲之看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並非立法原則而是法律適用原則,因而立法機關得基於憲法第23條:「增進公共利益」之考量,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
人民如認該法律有違憲疑義,得於「確定終局裁判」後或得「裁判憲法訴願」時(前者係以裁判所適用的法令違憲;後者係以裁判的理由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要求大法官審查該溯及既往的法律,是否確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正當目的存在,即使有公益之考量但有無違反憲法第23條之「所必要」即比例原則,而有限制過度之虞?並參諸大法官釋字第465、525號解釋,溯及既往之法律須設「有合理的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並減輕損害」,否則即有違憲疑義之意旨。
因而,溯及既往之法律須(1)有公益上之正當目的(2)符合比例原則(3)有合理的過渡條款或補救措施。否則,該溯及既往法律即有違憲之重大疑義。年金改革之法案其違憲之主要爭議,在於溯及既往侵害軍公教之退休金(工資之延後給付),並未設有合理的過渡條款或補救措施(如健保保費的大幅減輕及重大疾病自負額的減少),而不在於溯及既往本身。

公立學校教師遭學校記過或申誡之懲處,終於得行政訴訟了

「105年3月18日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公立學校教師遭學校記過或申誡之懲處,教師循申訴程序救濟經決定駁回後,仍得提起行政訴訟。」以上,是司法周刊第1893期(107.3.23)頭版的報導。亦即公立學校教師遭學校記過或申誡之懲處,終於得行政訴訟了。金石法律之前代理聲請的大法官釋字第736號解釋,提供行政法院作為改變見解的依據。107.3.28

干預處分,禁止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

干預處分,禁止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
-這是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應有的基本法律常識,但是在諸多刑事判決中,卻難得有一件這麼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願與好友分享之。

「現行通訊監察之立法體例係採特別法方式,即於刑事訴訟法外另制定通保法以為規範,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強制處分等權利干預規定,本即不包含通訊監察相關規定,且干預處分之授權基礎不得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自不得以刑事訴訟法之搜索、扣押規定作為通訊監察之法律規範基礎,是以凡屬通訊監察之強制偵查範疇,即應依通保法之規定為之,不得再引用刑事訴訟法之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規定,以為權利干預之基礎。」(台中高分院105上易1402刑事判決要旨,選刊於司法院公報,2018.1,頁313以下)

醫療常規,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醫療常規,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林石猛律師107.1.7

醫療常規雖然可以說是醫療慣例,但其本質係屬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於個案之適用上仍得予以全面審查,尚不能以之作為認定醫䕶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或醫療疏失的制式唯一標準。

最高法院106台上1048民事裁判要旨106.8.2):

「醫療事業旨在救治人類疾病,維護人民健康,醫療水準隨時代進步、科技發達、生技發明、醫術改良及創新而提升,故醫學乃與時俱進,不斷發展中之科學,而鑑於醫療行為本質上所具有之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測性及有限性,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法規規定或醫療契約約定或基於該醫療事件之特性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設備、能力、醫護人員有無定期按規定施以必要之在職訓練及當日配置人力、病患多寡,醫護人員有無充裕時間問診照護與其他情形,綜合而為研判,尚不能僅以制式之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慣例)作為認定醫護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唯一標準。」
(選刊於司法院公報,106.12)

揭發不正取供以保障民權,是律師的天職⋯

揭發不正取供以保障民權,是律師的天職⋯
林石猛律師107.1.8

檢察官及警調人員偵訊犯罪嫌疑人時,不斷向犯罪嫌疑人許諾非其裁量權限內之利益事項,會構成不正取供,而屬刑事訴訟法上禁止利誘之範疇。

刑事審判實務上,選任辯護人要求自費拷貝檢警調之偵訊光碟,再就其中涉有違法偵訊疑義部分,聲請法官當庭勘驗記明筆錄,總是協助法院抑制嚇阻違法偵查的巧門。

最高法院106台上2370刑事裁判要旨(106.9.28)

賀!金石法律第十件大法官釋憲案(755號)出爐

金石法律第十件大法官釋憲案(755號)出爐。為受刑人之人權保障樹立新的里程碑。
「釋字第755號解釋攻破特別權力關係最後堡壘,承認受刑人憲法上權利受侵害時,也享有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引自司法院院長許宗力107.1.11「第73屆司法節司法院院長致全體國民的公開信」)

本所第9號釋憲案出爐

本所第9號釋憲案出爐
本所代理當事人,針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應併合處罰之決議,主張該決議牴觸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本件業經大法官受理並於今日(106.10.20)作成釋字第 754 號解釋。
本號解釋,雖未宣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違憲,而無法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後的救濟機會,而留有遺憾。但是該號解釋,已是金石法律所貢獻之第九件解釋,應該還是值得為自己的釋憲努力鼓勵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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