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場8年的法律抗戰

蘇嘉宏教授前於102年5月出售已編定為交通用地,並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台南鄉下農地,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局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土地增值稅20萬餘元。蘇教授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二審均被駁回,在訴訟期間,蘇教授本於自己是公法學教授之法律確信,認系爭規定及財政部函釋將「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之農地排除適用,而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係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法令,曾要求一、二審法官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據說還有法官在開庭時戲謔:「你認為法官平時吃飽閒閒沒事幹嗎?」而不予理會蘇教授的請求,只得於判決敗訴確定後委請金石法律聲請釋憲。
黃虹霞大法官於釋字第77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曾指出:「本件解釋解釋文第一段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違憲,此一一致性違憲見解,在大法官釋憲史上應至為罕見,係本席擔任大法官以來之首例,甚為難得!」亦即,上揭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以「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非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論究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規定之適用,罹有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明顯重大瑕疵,因而,獲得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宣告違憲,為釋憲實務難得一見之景象。
行政法院在法制上被設計為人民對抗行政高權的最後手段,卻不願意對一位公法學教授當庭的請求,依法聲請釋憲拒絕惡法侵害人民基本權益,前後歷經8年又4個月,才獲得再審確定判決,喚回租稅正義。在本案的審判過程中,行政法院放棄了司法為民,保障民權的天職,而讓大法官全體無異議的宣告系爭規定違憲,而再次棄守民權保障的角色。
接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2號再審勝訴確定判決,第一時間即電話曾被媒體稱為蘇姓老農的蘇嘉宏教授,恭喜他8年抗戰終於修得正果。隨筆記錄於上,司法為民的可貴不在於口號的美麗而在於個案的落實,司法革新首在革心,唯有司法官念茲在茲司法在憲法上的誡命,是保障民權而不是維護官權,才能稱職扮演保障民權之最後守護者的角色(也唯有如此,依法行政原則才得以彰顯作為保障民權的工具)。110.9.22fb

附錄: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文(108.7.5):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財政部中華民國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90)農企字第900102896號函關於公路法之公路非屬農業用地範圍,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分類: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