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正義價值 優於法安定性價值
Posted by admin on Monday, 27 December 2021
實質正義價值
優於法安定性價值
沒有人可以被強制加諸一個以違憲刑事法律為基礎之刑罰的非難。
這是明年一月四日起施行之憲法訴訟第53條第2規定的立法理由。因而,針對適用違憲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該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之憲法法庭裁判,對於原因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具有一般溯及效力。至於,民事、行政訴訟則無此溯及效力。12.26fb
Ps.
憲法訴訟法第 53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