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法拍的凶宅,拍定人要自認倒楣?

買到法拍的凶宅,
拍定人要自認倒楣?

凶宅,書記官應記載而未記載於拍賣公告,最高法院109裁1362號裁定認:「拍定人於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後,應自行負擔瑕疵存在之危險。」即認拍定人要自認倒楣,承擔執行法院程序瑕疵的終局責任!?

如接受實務向來認: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是民法上之買賣之一種的看法,學者吳從周主張拍定人可參考最高法院105台上2080號判決,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投標(要約)之意思表示。

個人以為,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參已故吳庚教授的看法是實質行政的行為,其本質與行政執行機關之行政執行並無不同,拍定人應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裁140裁定認行政執行之拍定是行政處分,於依行政執行法第9規定聲明異議後,如仍對聲明異議之決定(訴願替代程序)不服,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救濟(既然是行政處分,則行政執行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得職權撤銷)之見解,應許法拍之拍定人在依強制執行法第12規定之聲明異議後,循該法規定之抗告程序救濟,而不是「由拍定人自行負擔瑕疵存在之危險」為是,方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法的正義理念。

又,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都設有關於不法執行之國家賠償責任的法律明文規定,即表示不問強制拍賣是出於實現私法或公法上之債權,悉有公權力侵權之國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似應改變昔日認拍賣是私法買賣之見解,或經由修法將法拍之拍定定性為行政處分,並明定拍定人或其他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主張拍定存有不法侵權時,得循行政爭訟救濟,期符法秩序之一致性。12.29fb

Ps.
一、強制執行法第第 81 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前項(拍賣)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以下,略)

二、在強執執行法未修正前,聲明異議之後,不服之救濟程序是普通法院的抗告程序,聲明異議人不能以拍定是行政處分而循行政争訟救濟,此為尊重立法形成自由之設計下的結果(參大法官釋字46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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