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工遭性騷被吃案 林飛帆出面道歉
黨工遭性騷被吃案
林飛帆出面道歉
-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最新實務見解:事業單位無論規模大小,縱所僱用之受僱者未達30人以上,當其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均有義務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據報導,民進黨一名女性前黨工昨天深夜在臉書貼文,指在民進黨工作時遭到長期合作廠商性騷擾,民進黨婦女部主任許嘉恬卻未給予協助,反而想息事寧人。時任副秘書長負責督導的林飛帆表示,當時婦女部主任許嘉恬有向他簡要報告此案,得到資訊是當事人沒有要走申訴程序;但他坦承,忽略當事人不走申訴管道的背後原因,為此疏忽誠懇道歉。
關於職場上之性騷擾防治義務,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93號台中市政府與國立空中大學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判決(112.4.19)指出:雇主對於勞工之保護照顧義務屬於勞動契約附隨義務之一環,雇主應提供安全及友善之工作環境。在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雇主除是最有能力事先防範者外,在該事件發生後,亦是最能透過所建構之內部申訴機制,來處理此類職場糾紛,及最有能力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者,所以立法規範其事先防範及事後處理之法律責任。準此,性平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受僱者有遭受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其目的在使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並提供受僱者無受職場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以保障地位上居於弱勢之受僱者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及職場工作表現之公平,期能達到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目的,此係法律所明文課予雇主有防治受僱者受性騷擾之義務,並訂有罰則以防雇主怠於踐行此一義務。所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當指雇主於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應有「立即」且「有效」之作為,該作為足以「糾正及補救」性騷擾之情形。又性平法的立法目的並非規範性騷擾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法律責任,而係規範雇主建立友善工作環境之義務。依前揭性平法第13條規定意旨,事業單位無論規模大小,縱所僱用之受僱者未達30人以上,當其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均有義務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以上,可供執政黨等雇主及職場勞工卓參。112.6.1 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