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議員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污罪判重刑
又見議員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污罪判重刑
~~是貪污罪?還是刑法準凟職罪?
據報導,無黨籍四連任嘉義市議員戴寧被控詐領助理費,檢方起訴她涉嫌貪汚罪並求重刑二十四年,戴寧始終否認犯行。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她詐領三名人頭助理費共四百三十一萬餘元,應執行十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戴寧表示,將上訴。另有兩名助理費無罪,檢方不排除上訴。(相關報導另詳第一則留言)
議員僱用助理,是⺠法上之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是否屬於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十款所謂直轄市、縣(市)議會「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參諸䆁字第七三四號解釋概括規定解釋上應與例舉之規定相當之意旨,應與前九款的規定一樣,都是在行使議會職權相關的其他法令規範之概括職權,而助理之僱用並非公權力關係,當不應涵蓋在第十款之範圍內。
議員與助理彼此間既然是勞資關係,議員僱用助理之行為也非政府採購,或對外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市議會編列預算予以一定金額之補助,係屬國庫行政(私經濟行為)上之「行政私法」行為(以公款補助協助代議士之問政品質)。其間,如存有不法詐取金錢情事,因不屬議員職權之公權力行使關係,理應依刑法之法律規範(如準凟職罪之詐欺及偽造文書等)追究,而非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貪污罪論處為是。7/27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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