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那麼嚴重嗎?行為欠缺實質違法性,即不構成犯罪。

真的有那麼嚴重嗎?
 
清潔隊員撿大同電鍋給拾荒老嫗使用 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撿紙箱挨告 男自殺控檢逼供
 
行為欠缺實質違法性,即不構成犯罪。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嬤挨告 ,被依「侵占非公用私有財罪」移送法辦。清潔隊員:不知道這麼嚴重!
 
 
照片內容,是本人在高雄地院於85.10.11,以85年訴字2580號判決一位高雄市政府公務員無罪的理由。檢察官不服提二審上訴,仍維持無罪判決,又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再判無罪方告確定。這件貪污案件前後共開了5次庭(地院1次;高院各2次)。
 
檢警為了值不了幾塊錢的案件,勞師動眾,對於欠缺實質違法性案件之無罪罪嫌起訴,就是「竊鈎者誅竊國者侯」的現代版。
 
各位忘了嗎?之前還一名男子曾為了不告而取他人的一只紙箱也是被移送偵辦,檢察官偵訊後,控檢逼供,自殺留下「有錢生,沒錢死」遺書的慘案?
 
解讀刑事罰當捨「物理學」的觀念,而取「社會學」之觀點。有罪無罪?是法官良心問題;有罪科刑才有裁量空間?2025.9.10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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