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辱人辱的司法
自辱人辱的司法
原來地院真的是「奶嘴法官」不得獨立判斷其審理中之被告應否停止覊押嗎❓
醉女砸超商獲交保,高雄院檢罕見對槓,法官命被告定期向公訴檢察官報到遭上級法院打臉。
據報導:高雄市60歲李姓婦人今年2月初酒後大鬧超商,持酒瓶將女員工砸到頭破血流,檢察官起訴李女移審高雄地院並請求羈押,但承審的陳姓法官三度裁定交保,最新的裁定更罕見命令李女直接向高雄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報到,此舉引發雄檢「炸鍋」火速抗告,高雄高分院也迅速回應,三度撤銷原裁定並發回重審,檢院對槓戲碼已愈演愈烈。⋯ 高雄高分院也迅速裁定,原審要求被告向公訴檢察官報到的做法,並不符合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規定,且案情仍有疑點未釐清,因此三度撤銷發回地院,也讓下周再開的羈押庭引起法界關注。(中時,115.5.1 A 8版)
個人以為更值得公眾注意的是,高院合議庭指摘地院之裁定意旨不符合「法院辦理停止羈押及再執行羈押注意要點」規定,但高院又為何自己可以不理會「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明文規定呢?是忘了嗎?
其實,最高法院早在96台抗593裁定,即從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28條第4項、第117條第2項等規定闡釋,認檢察官對在偵查中之被告才有聲請羈押被告的權力;並參諸「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點:「檢察官僅於偵查中始得聲請羈押、延長羈押、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在審判中,並無為上揭各項處分之聲請權,其提出聲請者,應以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刑訴法九三)」之規定,而認檢察官對於法院就其審理中之個案所為停止覊押之裁定並無聲請權,如仍提聲請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上揭最高法院裁判及注意事項之意旨,當係考量在審判中之被告與檢察官為對等的當事人,為貫徹當事人平等原則,而不容許檢察官享有聲請羈押審判中對造當事人的權力,此乃憲法上「無罪推定」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公正、公平)的實踐。
今日司法信賴低落,恐怕不是來自於人民的惡評,而是來自於司法忘了憲法的誡命:在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下,司法從來就是應憑良心,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用以保障民權的工具,而不是維護官權的部門。信賴司法,就從公判庭上停播「兩個打一個」的爛戲碼,力行當事人對等、無罪推定原則做起,如果人民走進莊嚴肅穆的法庭,心中懷抱的是司法正義會與
他同在的信念時,人民對法官的信任度怎麼可能還會暴跌至33%左右呢?
自重人重,自侮人侮,司法又何嘗不是如此❓(2026勞動節,fb)
PS.
刑事訴訟法第 116-2 條第1項第1款: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分類:
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