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足住房權」與分割共有物之裁判
民法第八二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最高法院一一二台上八四八號民事判決,認法院於個案適用上開但書之規定時,應將「適足往房權」納入斟酌。因此,「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立法授權由法院裁量,亦須符合適當性原則。法院所採分割方法,若涉及居住建物拆除、人員遷離原來住居所等,攸關任何人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的居住在一定場所,即適足住房權時,尤應注意審酌該建物是否係所有人與其家庭成員滿足其生活所需。」才是分割裁量權之合法行使。3/25 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