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的標的,其約定無效
以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的標的,其約定無效
因保險契約涉及保險利益之有無及道德風險,如許可成立借名契約,將影響保險人對保險風險及保險利益之評估,且保險制度為廣義金融秩序之重要環節,保險制度之正常運作與否對社會金融秩序有莫大之影響,如保險人對保險風險之評估產生錯誤,而為不當之理賠或保險給付、保險費之收取,均將影響社會金融秩序,準此,保險契約無成立借名契約之可能,縱以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亦屬違反公共秩序而無效。
以上,是金石法律代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7號民事判決之裁判要旨(112.8.31)。112.9.8 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