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醫療常規,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林石猛律師107.1.7

醫療常規雖然可以說是醫療慣例,但其本質係屬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於個案之適用上仍得予以全面審查,尚不能以之作為認定醫䕶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或醫療疏失的制式唯一標準。

最高法院106台上1048民事裁判要旨106.8.2):

「醫療事業旨在救治人類疾病,維護人民健康,醫療水準隨時代進步、科技發達、生技發明、醫術改良及創新而提升,故醫學乃與時俱進,不斷發展中之科學,而鑑於醫療行為本質上所具有之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測性及有限性,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法規規定或醫療契約約定或基於該醫療事件之特性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設備、能力、醫護人員有無定期按規定施以必要之在職訓練及當日配置人力、病患多寡,醫護人員有無充裕時間問診照護與其他情形,綜合而為研判,尚不能僅以制式之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慣例)作為認定醫護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唯一標準。」
(選刊於司法院公報,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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