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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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海峽兩岸民、商事交流愈趨頻繁,為了提供兩岸人民更全方位且專業的法律服務與協助,並通過兩岸律師的合作與交流以增進兩岸人民對於彼此法律與制度的認識,雙方通過友好商議後,共同建立交流及合作機制,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田庭峰主任律師親率孫陽升律師、徐麗慧律師及林政男律師於2018.12.27專程來台與本所簽署交流及合作備忘錄,開啟雙方的法律合作關係。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設立于上海市徐匯區華山路1954號(電話:+86-021-64484005)浩然高科技大廈16層,專注於公司、證券、資本市場、投融資、金融、智慧財產權、房地產建築工程、跨境並購、海事海商、貿易救濟及WTO爭端解決等方面的法律服務專業。

外遇不用賠!?

外遇不用賠!?
 
結婚是一種契約,婚姻期間家庭幸福美滿,是兩人結婚的主要目的之一,既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是時下卻偶有民事法庭法官在通姦除罪化後以法律上不承認有所謂的「配偶權」存在,而駁斥外遇被害人訴請違反婚姻契約忠實義務之共同加害人之精神上損害賠償。如此這般,敢問司法部門:在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下,究竟是什麼受憲法的保障?人們又將如何得在婚姻期間「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2025.4.29 fb

政府准予延後報稅,核課期間仍維持5年不變嗎?

政府准予延後報稅,核課期間仍維持5年不變嗎?

林石猛律師2025.4.15FB

財政部為因應川普對等關稅的衝擊,將5月所得稅申報期間延長一個月至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並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且免納遲延利息。用意良善。問題是,未於法定期間內如期申報雖可免罰,但核課期間是否也會因此由5年延長為7年呢?繳稅期間、核課期間均是「國會保留」事項,得以行政命令變更嗎?

北檢另一種不可思議的「目的良善」!?

北檢另一種不可思議的「目的良善」!?
 
檢察官起訴涉嫌侵占價值不及4元廢品的貪污犯,並建請法院減刑2次⋯
 
「台北市萬華區一對在清潔隊工作的吳姓夫妻,因為將資源回收的大型傢俱偷偷送給朋友,事後因良心不安自首犯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定這些回收物僅能賣得3.87元,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吳姓夫妻,並建請法官給予2次減刑。」(相關報導另詳留言)
 
個人在八十年代任職雄院法官期間,即曾就細小金額的圖利案件將公務員的行為援用最高法院之判例及日本最高裁判所的一厘菸草事件判決,只開一庭即審結,認定個案之行為欠缺犯罪成立要件中之實質違法性,而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上訴仍無罪確定。
 

又見高虹安受審

又見高虹安受審
 
我個人的法律確信是,議員或立法委員訛詐官方補助之助理費,並非貪污行為,而是刑法339之詐欺,頂多依刑法134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準凟職罪)。蓋民意代表與助理是私法關係,國家為增進民意代表之問政功能而予以一定額度的金錢補助,是行政私法或輔助之國庫行政(私經濟行政),並非公權力行政,除非有如政府採購法以法律明定雙階理論,方有屬於公權力行政的空間,再因此而有貪污治罪條例之貪污罪的適用餘地。此為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主義之合理解釋。113.11.4 fb

實質廢死後終身監禁有爭議-朱石炎

實質廢死後終身監禁有爭議-朱石炎
 
引文:
綜合本國立法史料及外國與國際法制,司法院釋字372號及603號解釋已肯定人性尊嚴應受憲法保障,法律如有無期徒刑受刑人不許假釋的規定,剝奪其復歸社會重享自由的機會,使其終身身陷囹圄,即因侵犯人性尊嚴而為違憲,此項嚴酷規定殊無可取。研擬終身監禁不許假釋的修法草案,是否妥適,尚有商榷餘地。(全文另詳留言)
 
ps.

國恩家慶,呼喚遲到的正義。

國恩家慶,
呼喚遲到的正義。
 
個人之前曾參與軍公教年金考革,其中有關教職員部分之釋憲代理(783號解釋),幾年後看到警察先生在日前的颱風洪潮中冒險救災的鏡頭,心中難免要為年改釋憲後退休軍公教人員,尤其是警消等公教部分之退休人員,在面對國家背信毀諾,又被大法官宣告合憲後的處境,為其深深感到不捨與不平。
不信正義,喚不回!在欣逢國恩家慶之際,祝福退休軍公教朋友健康平安!113.10.6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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