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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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訊!金石法律成功達成第7件釋憲案。
大法官於104.6.18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違憲?」之爭議,作成釋字第730號解釋宣告上述規定違憲,本所成功達成聲請釋憲之目的,已為當事人聲請再審救濟中。解釋文如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同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對上開人員依同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行政法為何是法律實務的任督二脈?

個人一直深信努力學好憲法及行政法,才得以充任一位稱職的法律人。
 
個人在80.1.2就曾以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將四名中央與港口檢疫人員,處分不起訴確定,是第五次送閱才被准許,其間還被長官指責檢察官的書類為何還要引用憲法第23條,而改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之法律保留原則,後來傳染病防治法還因此增訂此類自疫區進口冷凍水產品案件,雖檢疫呈陰性檢疫機關仍得予退運或銷毀,且不予補償。也為此,就在同年6.15轉任法官掙得只為自己良心負責之獨立判斷的空間,在任職刑庭法官期間即一再將基層之國營事業人員以刑法論罪科刑,不判貪污罪刑,多少帶動了刑法第10條授權公務員之修正;88年擔任審判長初次以議會自律、言論免責權,判決多位高雄市民進黨籍的市議員亮票無罪,旋獲高院維持;102年轉任律師期間為同類型案件辯護亦獲判無罪確定,後來檢察總長還提非常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嗣修法將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改為記名投票,從此不再有議員亮票之刑案。
 

願同弱小鬥強權-律師的使命與天職

願同弱小鬥強權
-律師的使命與天職

金石法律代理教職員年金改革釋憲案(783號)及消防員釋憲案(785號),前者被大法官宣告合憲影響所及是當下軍公教出現新陳代謝的病灶;後者大法官將「健康權」正式納入人權清單則是法律人一輩子的驕傲。

國會改革法案之成敗,正如吾師陳長文教授所言「立法權之健全與否,直接反映一國民主法治之健全與否」。當立法院面對總統等4個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一個法律人何其有幸,得代理呈現相對弱勢之國會出席憲法法庭的辯論程序?

個人雖得以先前已參與18件釋憲的成績,榮幸受立法院之委託代理國會改革法案之釋憲案,但仍應秉持律師的客觀注意義務與對諸位大法官「 超然獨立」的信賴,略盡在野法曹「 憲法忠誠之義務」 ,為立法院作合憲辯護,並期許15位大法官體念各國司法史總是記載著在面對重大政治紛爭時,秉持獨立判斷精神的司法,才會贏得人民的信賴並載入史冊傳頌後世。如今,憲法法庭面對4個國家最高機關與代表民意的國會抗衡時,衡情難免會左右為難,值此 「憲政時刻」唯有以習法初衷,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彼此協力共同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美好的一仗已過,「憲政時刻」留下的足跡與憲法法庭宣告合憲與否,都留待輿論評論與歷史檢驗。寫於113.8.7父親節前夕。
(值得留作紀念的名牌)

法律人欠缺公法知識與無罪罪人間的距離

法律人欠缺公法知識
與無罪罪人間的距離

檢審辯如懂公法依個人之實務經驗與觀察,的確可減少很多很多的冤案。否則,司法無知的被害人(無罪的罪人)就在所難免;如檢審熟悉公法,被告有罪時也能量刑妥適,得避免輕重失衡,符合個案之分配正義。

80.1.2個人任職檢察官期間,即曾依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將四名檢疫公務員未參照當時的檢疫職權命令銷毀來自疫區檢驗呈陰性之冷凍蝦,而准予退運之行為,認彼等均未涉圖利進口商之罪嫌,而予以不起訴。之後,傳染病防治法方修法增訂遇此類情形,檢疫機關得予銷毀或退運,並不予補償。8/4 fb

一個法律人40年檢審辯及教學之經驗分享

一個法律人40年檢審辯及教學之經驗分享

律師就涉及公法領域之刑案如只從犯罪各項成立要件論述,作無罪答辯,而未先嘗試自個案之「事物本質」探討,亦即未先就爭議個案予以「定性」爭議問題之類別,即直接依法律適用三段論法(p→ q、s = p、s → q)檢驗個案之犯罪成立三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是否完備?而為無罪答辯,即容易陷入所謂的法官「自由心證」之泥淖而生殺由人了!這是為何我判、辯高雄市議員亮票案、日月光公司污水案、中聯轉爐石級配料案等刑案能判無罪之思辯歷程與經驗。

一般刑案及民事債之請求訴訟,也都是要用「四段論」檢驗個案犯罪是否成立或某項債之原因(契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的請求權是否存在才是。

其實,法律人之國考又何嘗不是如此呢?113.8. 4 fb

(轉載)海納百川》偏離憲政義理的大法官

海納百川》偏離憲政義理的大法官(林騰鷂)
 
對於總統、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相繼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等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聲請,憲法法庭19日作出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裁定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刑法第 141 條之 1 等相關規定,暫停適用。
 
此號裁定之缺失,如系爭相關條文之罰鍰、刑罰規定,均暫時停止適用之不當,正如蔡彩貞大法官提出、張瓊文大法官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見書所「礙難贊同」的,都是些非難以回復且重大者,且暫時停止適用之利益非顯然大於不利益之事項,而無暫時停止適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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