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喜訊!本所代理有六百年歷史的大陸北京便宜坊烤鴨集團,辦理投資入股台灣便宜坊烤鴨股份有限公司案,歷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及高雄市政府之層層審核後終獲通過。這是北京便宜坊與台灣聞名的河邊海鮮集團,攜手合作的海外第一家分店,已於2015年10月18日在高雄香蕉碼頭盛大開幕,已為兩岸餐飲界之合作開創新的里程碑!恭賀便宜坊烤鴨生意興隆! |
永不放棄,只盼不負所託
立法院研立防詐專法,加重其刑⋯
立法院研立防詐專法,加重其刑⋯
治亂世用重典?用重典致亂世?法律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重典是不是解方?大家可以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否應先檢討亂世的形成原因呢?社會學上有所謂的犯罪功能論,即針對特定的犯罪型態持續深入的分析研究,藉以瞭解是當下什麼樣的政經社會環境造成這樣的病症?再提供有司或者是公私協力機構予以對症下藥。
如今為何詐欺横行,甚至以之為業?嚴重到當今政府似乎束手無策、無法(能)遏止之地步。到底有沒有人在認真思考追索其病根?尤其當下的政府有什麼機構在關注研究這個議題嗎?113.6.7 fb
限期改善期間屆期,仍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
限期改善期間屆期,仍未改善才得按次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356號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裁判要旨:因為限期改善的最主要目的,是要求違規的行為人能排除違法狀態,恢復或維持行政法所規範的合法狀態,或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其規範目的既不在對行為人過去義務違反的制裁,而在於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的督促方式。因此,如果行為人已限期改善,即得免於受到按次連續處罰,至於違規行為人是否確實有依期限改善,自然應以期限屆至時的事實及法律狀態為判斷基準。從而,處分機關如果違反其所為限期改善處分的存續力及構成要件效力,不待其自己所定的期限屆滿,使處分相對人能依限儘速改善,反而便宜行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即以處分相對人未完成改善而予以處罰,即不符合上述殯葬管理條例第73 條第1 項所定須「屆期仍未改善」始得按次處罰的構成要件,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 條所定的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更無法達到督促處分相對人完成改善的目的,而與按次連續處罰的立法目的有違。(選刊於司法院公報第66卷第3期,2024.3,頁128)4/9 fb
率性自由快樂的法律人
「適足住房權」與分割共有物之裁判
第21回法理學研討會
感謝陳清秀教授的邀請出席第21回法理學研討會。分享法律事件認定個案事實的經驗-起承轉合平鋪直敍、法律適用三段前先「定性」(何種請求權?何種類型的財產犯罪?)及行政刑法之審理與辯護,宜具備豐富的公法學知識,如遇「顯不相當之利率」之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而得在罪刑法定主義之拘束下,如何做好司法全面性審查、注意行政函䆁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3/21 fb
大陸漁船越界翻覆事件,金門地檢即能善了?
大陸漁船越界翻覆事件,金門地檢即能善了?
「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是大法官釋字328號解釋之意旨,闡明依權力分立憲政原則下之司法界線,具有憲法位階之效力。同樣的,涉及重大政治上爭議之司法案件如擬僅片面交由普通法院或檢察署之司法部門解決爭議,恐將治絲益棼。2/21 fb
釋字第328號(民國82年11月26日)爭點: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是否應由釋憲機關解釋?解釋文: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答客問 - 如何準備法律人的國考?
又見奉命起訴!?
又見奉命起訴!?
檢察官開庭不按規定錄音致事後各說各話,不利益應該歸誰負擔?
個人平時研究公法的心得如下:
公權力(行政處分)雖受有效推定,但不受合法推定;當其合法性遭受人民質疑時,應該由公權力一方舉證證明其公權力行使之程序與內容(實質)均具合法性才是(參行政訴訟法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等規定)。
引文:
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被控詐領助理加班費46萬多元,台北地院10日傳訊她的前公關主任、綽號「公衛文」王郁文,王女聲請勘驗檢方偵辦期間「消失的16分鐘」,並爆料檢察官說出「對!因為上面指示要起訴高虹安,起訴你們這些助理。」北檢10日晚間回應,檢察官偵查中對被告分析利弊得失,或曉諭是否認罪,是善盡客觀義務。至於王女所稱檢察官說「上面」要起訴一事,與事實不符。113.1.10 fb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110005169-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