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由於海峽兩岸民、商事交流愈趨頻繁,為了提供兩岸人民更全方位且專業的法律服務與協助,並通過兩岸律師的合作與交流以增進兩岸人民對於彼此法律與制度的認識,雙方通過友好商議後,共同建立交流及合作機制,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田庭峰主任律師親率孫陽升律師、徐麗慧律師及林政男律師於2018.12.27專程來台與本所簽署交流及合作備忘錄,開啟雙方的法律合作關係。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設立于上海市徐匯區華山路1954號(電話:+86-021-64484005)浩然高科技大廈16層,專注於公司、證券、資本市場、投融資、金融、智慧財產權、房地產建築工程、跨境並購、海事海商、貿易救濟及WTO爭端解決等方面的法律服務專業。

黨工遭性騷被吃案 林飛帆出面道歉

黨工遭性騷被吃案
林飛帆出面道歉

-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最新實務見解:事業單位無論規模大小,縱所僱用之受僱者未達30人以上,當其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均有義務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據報導,民進黨一名女性前黨工昨天深夜在臉書貼文,指在民進黨工作時遭到長期合作廠商性騷擾,民進黨婦女部主任許嘉恬卻未給予協助,反而想息事寧人。時任副秘書長負責督導的林飛帆表示,當時婦女部主任許嘉恬有向他簡要報告此案,得到資訊是當事人沒有要走申訴程序;但他坦承,忽略當事人不走申訴管道的背後原因,為此疏忽誠懇道歉。

屍體會講話

屍體會講話

癱夫吃黑糖糕噎死。妻被控凌虐判3年10月,二審逆轉改判公訴不受理。相關報導另詳第一則留言。

昨晚看到電視報導這則新聞,不禁想起年初代理一件涉及知名生產廠商職災死亡的解剖案件,與家屬在殯儀館等候檢察官到場主持解剖一個多小時,在法醫指示下陪同家屬認屍,納悶始終未見檢察官在場,離開解剖室後問到場協助的保警,方知檢察官是待在隔壁之偵訊室等候解剖報告。

憶起昔日,任職檢察官期間遇有解剖案件,總會始終在場詳細觀看法醫完成解剖工作,期待能一同發現問題(可能的冤情)。如今,轉任律師至少也陪同家屬認屍,以盡職責,但檢察官如未曾親自檢視大體也未親臨解剖現場,即使有經由視訊觀看,但這樣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嗎?個人臆測上揭噎死案解剖時,檢察官是否也只是在偵訊室等候法醫解剖報告?

六十年代政大法律刑事訴訟法之授課老師陳樸生大法官,在課堂上常提及「屍體會講話」的種種案例,印象深刻。因而,昔日擔任檢察官偕同法醫師解剖屍體時,總會想到陳老師的這句話,而能仔細端詳大體及全程在場觀看解剖,至今記憶猶新的是,參與解剖當日絕對嚥不下白斬雞這類的食物!5/5 fb

不續聘之訴訟類型,變變變⋯

不續聘之訴訟類型,變變變⋯

被公立學校決定不續聘之教師得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毋庸踐行申訴或訴願之先行程序!

公立大學之不續聘教師,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2月23日,以110年度上字第306號聘任事件判決,依憲法法庭111憲判11號判決之意旨,認不予續聘,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因而,主張權益受損之教師應提起確認訴訟,以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循求救濟,不是撒銷訴訟;如擬請求學校予以續聘,亦非一併提起課予義務訴訴,而是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提一般給付訴訟。

98年以前,行政訴訟實務曾認公立學校教師不續聘之救濟,是行政契約之爭議得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依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救濟,直到98年最高行政法院變更見解,認不續聘是行政處分,應先循再申訴或訴願程序後,方得向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救濟才是。新近見解,又依憲法法庭之判決意旨,改採先前「非行政處分」之見解。實務見解變變變,擔任公立學校教師訴訟代理人之律師只能期待:切勿將選擇訴訟類型錯誤的責任歸咎於律師或由教師承擔!112.5.3 fb

勤休新制藏「黑班」 血汗警健康權淪空談

勤休新制藏「黑班」 血汗警健康權淪空談

這是,今天聯合報新聞報導的標題。金石法律代理經由大法官作成之釋字第785號解釋,宣示國家應保障公務員的健康權。知易行難,超時工作問題依舊存在。

金石法律代理消防員聲請䆁憲,前後作業了七個多月才向司法院提出,其間又補了兩次狀,歷經近五年才由大法官作成解釋。金石法律並沒有向當事人收取酬金,只由高雄市聯合醫院紀護理師捐了兩萬元作為必要稅費共襄盛舉。但是,健康權仍然難以落實照顧警消人員!?

歷史經驗顯示,基本權是人們用血和淚換來的,不會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也難以期待公權力機關的垂憐賜與。4/30 fb

勤休新制藏「黑班」 血汗警健康權淪空談
https://sdgs.udn.com/sdgs/story/123493/7132513

臨檢與搜索之差異

臨檢與搜索之差異

-臨檢時,警察得擅自打開後車廂檢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83號刑事判決說明臨檢與搜索之差異,如下:臨檢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且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則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或後車廂,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

以上,可供警察執法及民眾捍衛權益之參考。4/25 fb

民代職務範圍採實質認定,是憲法訴訟的好課題!

民代職務範圍採實質認定,是憲法訴訟的好課題!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裁定,認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不以法令所列舉之事項為限,其他與其職務有密切關連之行為,亦應屬之。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如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

統一法律見解之大法庭裁定,與改制前之民刑、行政庭決議,性質上屬於司法行政命令,得以回溯適用嗎?不經由修法途徑,而以終審法院之大法庭裁定擴張刑事法律之文義,採所謂的實質認定說,並據以論罪科刑,除了會有因人而異、濫用自由心證之職權行使之虞外,能否經得起罪刑法定主義或法律保留原則的檢驗呢?

為杜絕民代不法關說,不經由修法,而以大法庭之裁定規避修法,難免在個案審判時對「實質」認定因人而異,令人民無法預測司法見解,恐怕更難以博取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一旦作為個案論罪科刑的依據,將會是憲法訴訟一個好的課題。3/9 fb

被惡意缺席生父的喪禮,得否請求慰撫金?

被惡意缺席生父的喪禮,得否請求慰撫金?

父親甲往生,子女乙丙無正當理由不通知其父親生前已認領之非婚生子女丁,訃聞也未記載丁之姓名,而直接將遺體火化下葬並辦理死亡登記,才將死訊通知丁。丁得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請求因不能與生父見最後一面,受有無比精神痛苦之精神慰撫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民事判決,認此種情形「難謂其人格法益未受不法侵害」,而廢棄原審以乙、丙並無通知義務且未背於善良風俗、其行為並無不法性為由,否定丁的慰撫金請求之判決。3/6FB

律師的B計畫

律師的B計畫

律師協助刑事被告辯護時,不在判斷其是否有罪,而在於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下,確保其得接受公正、公平的偵審程序。但是如綜合卷證資料,基於律師專業確信被告難以脫卸罪責時,適時剖析證據資料並提醒是否考慮認罪,也就是是否接受所謂的B計晝?今天台中高分院宣判的一件刑案,幸好其中兩名當事人有及時接受律師的專業意見,一位才得由原來的徒刑四年,併科罰金二百萬元,減為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三年,並附帶捐八十萬元;一位由一年二月改判減為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均得以免於牢獄之災。其餘維持一審無罪答辯之被告,則仍被判處四或五年徒刑。2/22 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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