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本所將於 110年10月25日 遷移至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14樓之2
(彰化銀行大順分行樓上;距高速公路建國路西側出口100公尺處)
電話:07-7228999。

地主終結「未定存續期間」地上權之道

地主終結「未定存續期間」地上權之道

坊間如有在民國三十九年間左右,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空白)」或「無定」之土地所有權人,除有「倘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設定之始,並無容任第一次建置之建築物因老舊汰新,重置第二次以後建置之目的」者外,縦然初置之老舊建築物仍得使用,亦得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訴請法院酌定地上權之存績期間(如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十年),俾利土地更新利用之最大效益。此為最高法院109台上2860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判決之見解。1/13fb

Ps.民法第 833-1 條規定: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父母離異時就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之約定,無拘束子女之效力

父母離異時就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之約定,無拘束子女之效力

「父母離婚後,自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因父、母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義務;即令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亦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他方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部義務,未成年子女仍得請求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扶養。乃原審逕認再抗告人法定代理人甲明知其與相對人就扶養費用已有約定,卻仍代再抗告人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不符誠實信用原則,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判斷,不無可議。」這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所持的法律見解。蓋未成年子女是受扶養權的主體,不因父母間的約定而影響其權利的行使;因而父母離異時雖然已約定由母負擔扶養義務,日後母仍得以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之地位,代向父請求給付扶養費用。111.1.7fb

買到法拍的凶宅,拍定人要自認倒楣?

買到法拍的凶宅,
拍定人要自認倒楣?

凶宅,書記官應記載而未記載於拍賣公告,最高法院109裁1362號裁定認:「拍定人於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後,應自行負擔瑕疵存在之危險。」即認拍定人要自認倒楣,承擔執行法院程序瑕疵的終局責任!?

如接受實務向來認: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是民法上之買賣之一種的看法,學者吳從周主張拍定人可參考最高法院105台上2080號判決,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投標(要約)之意思表示。

個人以為,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參已故吳庚教授的看法是實質行政的行為,其本質與行政執行機關之行政執行並無不同,拍定人應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裁140裁定認行政執行之拍定是行政處分,於依行政執行法第9規定聲明異議後,如仍對聲明異議之決定(訴願替代程序)不服,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救濟(既然是行政處分,則行政執行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得職權撤銷)之見解,應許法拍之拍定人在依強制執行法第12規定之聲明異議後,循該法規定之抗告程序救濟,而不是「由拍定人自行負擔瑕疵存在之危險」為是,方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法的正義理念。

通姦除罪後,國家要保障婚姻是加重賠償,不是不用賠償!

通姦除罪後,國家要保障婚姻是加重賠償,不是不用賠償!

本件原告所主張之「配偶權」,其本意不就是要求配偶忠於婚姻契約,得以婚姻幸福美滿的權利?法院應該行使闡明權而未行使,即是違法判決。配偶有性自主權,所以國家刑法不罰,雖然國家已不以刑罰權介入婚姻,但是違反婚姻契約也同時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嗎?

票據刑罰廢除,亂開支票不顧交易信用,可以不用負民事責任?還是要負民事責任,但並非以支票之發票人為持票債權人之權力(利)客體,而是契約相對人違約背信的責任。

台北地院109年原訴41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將配偶權,似乎是以權力(power)而不是權利(right)來解讀配偶權之「權」字,豈是原告起訴的本意?在刑法還有通姦罪之刑責時,男女之一方仍有可能因妨害配偶性自主之自由而被起訴強制性交罪,是因為另一方在婚姻期間仍然存有性行為同意與否的權利,足見通姦罪之所以存在,並非以配偶是權力支配的客體出發。

大法庭之見解不再高高在上,具不可挑戰性了!

大法庭之見解不再高高在上,具不可挑戰性了!

不服援用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法律見解而受確定終局裁判敗訴的當事人,即將可以告到憲法法庭請求大法官給個說法了。

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就確定終局裁判之理由進行憲法審查,是110.1.4即將開啓我國釋憲史的嶄新一頁。如裁判是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引用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而為裁判,雖然是該法施行前已送達,仍得依該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因依憲法訴訟第 92 條第1項規定,人民聲請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即110.1.3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12.27fb

實質正義價值 優於法安定性價值

實質正義價值
優於法安定性價值

沒有人可以被強制加諸一個以違憲刑事法律為基礎之刑罰的非難。

這是明年一月四日起施行之憲法訴訟第53條第2規定的立法理由。因而,針對適用違憲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該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之憲法法庭裁判,對於原因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具有一般溯及效力。至於,民事、行政訴訟則無此溯及效力。12.26fb

Ps.
憲法訴訟法第 53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

又是一場8年的法律抗戰

蘇嘉宏教授前於102年5月出售已編定為交通用地,並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台南鄉下農地,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局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土地增值稅20萬餘元。蘇教授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二審均被駁回,在訴訟期間,蘇教授本於自己是公法學教授之法律確信,認系爭規定及財政部函釋將「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之農地排除適用,而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係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法令,曾要求一、二審法官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據說還有法官在開庭時戲謔:「你認為法官平時吃飽閒閒沒事幹嗎?」而不予理會蘇教授的請求,只得於判決敗訴確定後委請金石法律聲請釋憲。
黃虹霞大法官於釋字第77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曾指出:「本件解釋解釋文第一段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違憲,此一一致性違憲見解,在大法官釋憲史上應至為罕見,係本席擔任大法官以來之首例,甚為難得!」亦即,上揭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以「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非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論究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規定之適用,罹有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明顯重大瑕疵,因而,獲得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宣告違憲,為釋憲實務難得一見之景象。

不信公義喚不回!?

高雄氣爆案,最高法院今判三名高市府官員有罪確定。

這樣的結果,更加論證昔日金石法律,以法扶給付水準三萬元的酬金代理部分被害人打嬴國賠官司,並拔得頭籌第一件勝訴確定,是對的選擇。

發生於民國103.7.31深夜的高雄氣爆案,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據悉,只有十五名左右的被害人申請國賠,絕大多數的被害人在某些聰明的法律人精心設計與執行下,接受了善款而放棄向政府討公道的國家賠賠償,即當年所謂的「代位求償」。

相較於日前高雄氣爆案檢察官以查無不法簽結時,陳菊回應:不信公義喚不回。想知道,當時設計代位求償的某些聰明法律人會怎麼回應今日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未獲得國賠的眾多被害人的公義又如何喚回呢?9/15fb(相關報導另詳留言)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9150335.aspx?utm_source=cna.p...

人民越聰明,政府就越努力!-高金素梅

之前,有位法官在開庭中突然因家人染疫而被請回家隔離。疫苗,法官不需要?今天欣聞行政院已完成3600萬劑莫德納採購事宜,期待人民與政府共同協力爭得適足的國際疫苗,保護國人健康,重啓國門。

金石法律與游敏傑律師共同代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被告衞福部進口適足的國際疫苗案,行政法院以原告沒有請求權基礎,未開庭即以110年度訴字第62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今天7.22)提上訴。上訴狀之前言、結語如下,謹供分享:

前言:行政法院在法制設計上是人民對抗行政高權的最後手段,但人民總是難以期待其發揮保障民權的憲法誡命,又不能絕望,因而原告不願放棄,仍然卑微地企盼得經由司法途徑責令被告機關在「對Delta效力90%降到64%!輝瑞擬向歐美申請緊急授權施打第3劑」(上證1,新頭殼2021.7.9報導)之疫情嚴竣的當下,適時進口適足的國際疫苗,履行基本權國家保護義務,用以平等保障原告及國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權益。爰再次委由律師提起上訴。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