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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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律師最好的廣告代言人,就是滿意的委託人。
~亞瑟.理曼,律師本色

首例提審成功!防疫旅館與居檢均能達成防疫目的時,即應基於比例原則,選擇所必要、損害最小的手段,兼顧防疫與人權保障。

首例提審成功!

防疫旅館與居檢均能達成防疫目的時,即應基於比例原則,選擇所必要、損害最小的手段,兼顧防疫與人權保障。

4機師獲法院「釋放」可返家1人1戶居檢。

法官審理,4名機師均符合「1人1戶」居檢條件,且均已提出申請及出具切結書,並願接受PCR,但航空公司竟以難以執行為由拒絕,導致4人失去「1人1戶」居檢機會,顯示權力濫用及程序不具合法性,昨天(11日)深夜裁定4人釋放,若4名機師後續在「1人1戶」居檢時有違規,相關單位可再依法進行裁處。(蘋果3/12)fb
首例提審成功!4機師獲法院「釋放」 可返家1人1戶居檢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312/SBHFZCF5MJDDHOCUU6WLGDGFVQ/

將軍未讓被招待的軍眷買單竟成了貪污犯!

犯罪,不是物理學的觀念,而是社會學的概念。

少將以團體加菜金招待軍眷,貪污判刑定讞,只因軍眷是「民間人士」未各自買單2880元!?

引文:
當時的花防部指揮官得知下屬政戰主任郭守寓的妻子、兩個兒子來花蓮遊玩,在花蓮縣一間活海產餐廳作東舉辦餐會,少將韓豫平也作陪。六人餐後,韓豫平指示屬下以加菜金核銷5,760元的餐費。但法官認為宴席中有「民間人士」參與,應負擔費用2880元,韓豫平卻執意以加菜金核銷,重判貪汙罪,判刑4年半、褫奪公權4年,從2015年案發開始至今薪水全部追回,也無終身俸。(相關報導,另詳留言)

此種行為,少將有貪污的犯意?是否欠缺實質的違法性?即使有罪,其行為欠缺外部性之公權力行使,是否只該當刑法的準瀆職之詐欺或偽造文書的罪名?

建議韓將軍就其涉犯罪名,是否確為貪污罪,得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救濟。3/2fb
"獨家/貪汙2880元?少將怒:身敗名裂、家破人亡的判決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www.setn.com/m/ampnews.aspx?NewsID=1078452

恭喜!金石法律的委託人鍥而不捨,屢敗屢戰,終於露出爭回先祖在130年前之土地產權的契機⋯。

恭喜!金石法律的委託人鍥而不捨,屢敗屢戰,終於露出爭回先祖在130年前之土地產權的契機⋯。

祖先在光緒18年購得的數筆林地,歷經數代繼承耕作、興建祖宅,台灣光復後因未經測量,致無從依法辦理登記,卻被林務機關逕為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歷經行政訴訟一、二審及民事訴訟一至三審、更一審,金石法律前後近八年努力不懈的協助,終於在近日獲得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上字更一字第8號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111.2.16宣判)初次勝訴判決。

爰分享該判決主要的理由如下:
按森林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並以國有為原則。森林所有權及所有權以外之森林權利,除依法登記為公有或私有者外,概屬國有。森林法第3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2條固有明文。雖可認自臺灣光復,森林法有效實施於臺灣後,被上訴人對於包含保安林在內之林業用地取得所有權,係受到法律推定之保護,惟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實則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不存在此反於法律推定之事實,已舉證證明如上;再者,系爭土地早於清朝時期上訴人先祖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日治時期未及測量查定,臺灣光復後迄至上訴人申請第一次登記前,亦因未經測量,致無從依法辦理登記,非不為登記,因此,本件自無上開森林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適用,以維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2/23fb

地主終結「未定存續期間」地上權之道

地主終結「未定存續期間」地上權之道

坊間如有在民國三十九年間左右,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空白)」或「無定」之土地所有權人,除有「倘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設定之始,並無容任第一次建置之建築物因老舊汰新,重置第二次以後建置之目的」者外,縦然初置之老舊建築物仍得使用,亦得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訴請法院酌定地上權之存績期間(如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十年),俾利土地更新利用之最大效益。此為最高法院109台上2860號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判決之見解。1/13fb

Ps.民法第 833-1 條規定: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父母離異時就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之約定,無拘束子女之效力

父母離異時就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之約定,無拘束子女之效力

「父母離婚後,自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不因父、母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義務;即令父母約定由一方負扶養義務時,亦僅為父母內部間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他方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外部義務,未成年子女仍得請求未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扶養。乃原審逕認再抗告人法定代理人甲明知其與相對人就扶養費用已有約定,卻仍代再抗告人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不符誠實信用原則,而為再抗告人不利之判斷,不無可議。」這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89號民事裁定所持的法律見解。蓋未成年子女是受扶養權的主體,不因父母間的約定而影響其權利的行使;因而父母離異時雖然已約定由母負擔扶養義務,日後母仍得以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之地位,代向父請求給付扶養費用。111.1.7fb

買到法拍的凶宅,拍定人要自認倒楣?

買到法拍的凶宅,
拍定人要自認倒楣?

凶宅,書記官應記載而未記載於拍賣公告,最高法院109裁1362號裁定認:「拍定人於領得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後,應自行負擔瑕疵存在之危險。」即認拍定人要自認倒楣,承擔執行法院程序瑕疵的終局責任!?

如接受實務向來認: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是民法上之買賣之一種的看法,學者吳從周主張拍定人可參考最高法院105台上2080號判決,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投標(要約)之意思表示。

個人以為,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參已故吳庚教授的看法是實質行政的行為,其本質與行政執行機關之行政執行並無不同,拍定人應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9裁140裁定認行政執行之拍定是行政處分,於依行政執行法第9規定聲明異議後,如仍對聲明異議之決定(訴願替代程序)不服,即得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救濟(既然是行政處分,則行政執行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即得職權撤銷)之見解,應許法拍之拍定人在依強制執行法第12規定之聲明異議後,循該法規定之抗告程序救濟,而不是「由拍定人自行負擔瑕疵存在之危險」為是,方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法的正義理念。

通姦除罪後,國家要保障婚姻是加重賠償,不是不用賠償!

通姦除罪後,國家要保障婚姻是加重賠償,不是不用賠償!

本件原告所主張之「配偶權」,其本意不就是要求配偶忠於婚姻契約,得以婚姻幸福美滿的權利?法院應該行使闡明權而未行使,即是違法判決。配偶有性自主權,所以國家刑法不罰,雖然國家已不以刑罰權介入婚姻,但是違反婚姻契約也同時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嗎?

票據刑罰廢除,亂開支票不顧交易信用,可以不用負民事責任?還是要負民事責任,但並非以支票之發票人為持票債權人之權力(利)客體,而是契約相對人違約背信的責任。

台北地院109年原訴41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將配偶權,似乎是以權力(power)而不是權利(right)來解讀配偶權之「權」字,豈是原告起訴的本意?在刑法還有通姦罪之刑責時,男女之一方仍有可能因妨害配偶性自主之自由而被起訴強制性交罪,是因為另一方在婚姻期間仍然存有性行為同意與否的權利,足見通姦罪之所以存在,並非以配偶是權力支配的客體出發。

大法庭之見解不再高高在上,具不可挑戰性了!

大法庭之見解不再高高在上,具不可挑戰性了!

不服援用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法律見解而受確定終局裁判敗訴的當事人,即將可以告到憲法法庭請求大法官給個說法了。

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就確定終局裁判之理由進行憲法審查,是110.1.4即將開啓我國釋憲史的嶄新一頁。如裁判是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引用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而為裁判,雖然是該法施行前已送達,仍得依該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因依憲法訴訟第 92 條第1項規定,人民聲請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即110.1.3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聲請。12.27fb

實質正義價值 優於法安定性價值

實質正義價值
優於法安定性價值

沒有人可以被強制加諸一個以違憲刑事法律為基礎之刑罰的非難。

這是明年一月四日起施行之憲法訴訟第53條第2規定的立法理由。因而,針對適用違憲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該宣告違憲且立即失效之憲法法庭裁判,對於原因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具有一般溯及效力。至於,民事、行政訴訟則無此溯及效力。12.26fb

Ps.
憲法訴訟法第 53 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
判決前已適用前項法規範作成之刑事確定裁判,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前項以外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但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於違憲範圍內,不得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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