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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瑟.理曼,律師本色

法拍之拍賣,仍屬民法上買賣?

行政執行之拍定處分,是授益之行政處分。這是最高行政法院一O九年度一四O號裁定的見解。因而,行政執行之拍定處分即有行政程序法上關於行政處分撤銷、癈止等規定之適用。
民事強制執行與政執行政,兩者之間雖有執行機關與適用客體(公私債權)之不同,但兩者的性質均是公權力行政,則無不同(吳庚大法官即曾指出,法院處理非訟及公證等審判以外之事務,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
從而,自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五號判決認:「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仍屬買賣性質,拍定人為買受人,執行法院僅代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以來之見解是否應予變更,而認強制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法,都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並以行政程序法為補充法呢?個人多年以來,在高雄大學財法系強制執行法之課程上,一直採肯定的看法。11/10林石猛律師FB

金石法律所代理的大法官釋字第七三六、七八五號等解釋

金石法律所代理的大法官釋字第七三六、七八五號等解釋,已讓軍公教之記過、申誡、考績乙等、曠職等等人事處分,均得循行政爭訟救濟,而再進一步落實憲法權益之保障。林石猛律師fb2020101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保障最新消息
本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參考網址)

勝訴判決---考績法列舉之不同免職條款不得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

本所受委任之公務人員免職事件,確定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訴字第 28 號判決,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至第8款免職事由為列舉規定,排除行政機關恣意解釋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而創設免職事由之可能。涉案公務人員雖有「出國未報備」及「曠職」之複數行為,個別之違紀行為均已各自之法令加以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然既皆不符合考績法第12條第3項各款所示之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事由,即不得逕將該等複數違紀行為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原處分機關將「曠職」未符合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所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程度之行為,與「未報備出國」之行為綜合評價而以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言行不檢」事由予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顯然混淆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曠職」與第5款「言行失檢,影響警譽」係屬構成要件不同之免職事由,其所為法律解釋及適用即有違誤,據此作成之原處分,於法自有未合,因此本件公務人員所受免職處分及復審決定均遭判決撤銷確定,得以回復職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 號判決)

勝訴判決---考績法列舉之不同免職條款不得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

本所受委任之公務人員免職事件,確定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訴字第 28 號判決,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至第8款免職事由為列舉規定,排除行政機關恣意解釋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而創設免職事由之可能。涉案公務人員雖有「出國未報備」及「曠職」之複數行為,個別之違紀行為均已各自之法令加以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然既皆不符合考績法第12條第3項各款所示之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事由,即不得逕將該等複數違紀行為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原處分機關將「曠職」未符合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所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程度之行為,與「未報備出國」之行為綜合評價而以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言行不檢」事由予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顯然混淆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曠職」與第5款「言行失檢,影響警譽」係屬構成要件不同之免職事由,其所為法律解釋及適用即有違誤,據此作成之原處分,於法自有未合,因此本件公務人員所受免職處分及復審決定均遭判決撤銷確定,得以回復職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 號判決)

榮任台灣行政法學會的理事

余參與學會的發起成立,轉眼之間已二十多年,今榮任第八屆理事,在感恩先師法治斌教授對於當代行政法學知識的啓蒙,並讓我有機會參與發起設立,見證本土公法學知識的成長與茁壯之餘,面對國家權力越見集中,人權普受威脅,民主法冶在民粹操弄干擾下,似有步入法治國黃昏危機之際,行政法的實務工作者更應秉持先師的教誨,勿妄自菲薄沈默以對,而在釋憲實務上屢敗屢戰作更多更大的奉獻,期待行政學會致力法治國建設及兩岸學術交流的設立宏旨日益展現。4/30 fb

罷韓提議連署「偷跑」恐已違法,奔騰思潮 2020.3.13

作者:林石猛 /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壹、 前言

罷韓團體「Wecare高雄」於高雄市韓國瑜市長(下稱韓市長)就職滿一周年之翌日(即民國108年12月26日)上午即將罷免市長所需選民總數1%之罷免提議連署書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依常情其罷免「提議」連署書,顯係於韓市長就職未滿一年前即已開始進行,而引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爭議,惟就此先決程序之第一階段罷免「提議」連署違法爭議仍懸而未解之際,現已進入第二階段之罷免「徵求」連署[1],故本文認為有予以釐清之必要。

貳、 所涉法律爭議、實務見解及本文看法

巷道爭議事件,人民勝訴確定案例

金石法律難得一天同時收到兩件巷道爭議事件,而且都是判決原告(人民)勝訴之確定判決。除向當事人恭喜外,也提供案號給有興趣瞭解案情的朋友參考。
兩件巷道爭議事件判決之案號,如下:最高行政法院109判38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107訴更二字10號)、109判46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106訴更一字7号)。前者,是駁回被告機關之上訴而告確定;後者,則是逕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直接判決人民勝訴確定的案件。謹供參考。
私有地被地方政府恣意違法列為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而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之公法爭議事件。坊間屢見不鮮,人民應循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救濟,保障權益。109.2.14 林石猛律師fb

行政爭訟,一定要屢敗屢戰,再聲請釋憲?

今天收到十五年以來,第一次由最高行政法院直接作人民勝訴之確定判決,而不是廢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發回更審的主文通知。在第一時間也由主辦的林楷律師通知當事人,至於國家賠償部分發回更審,只能期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正裁判了,好歹還有法定利息可填補損害。--- 林石猛律師109.2.5FB

附註:本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00046號判決,係人民與區公所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審案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7號。

「會擊垮我們的是人性,不是病毒!」-陳志金醫師

「會擊垮我們的是人性,不是病毒!」-陳志金醫師

日前,迎接滯留武漢的二四七名民眾,回鄉治療、隔離觀察,是政府克盡國家保護人民的義務,應予肯定,而不是恐慌會有散播病毒的憂慮。真正令人擔心的是,那位在登機前被確診而不能同機回台的病患安危,㊗️伊恢復健康平安返家!2020.02.05 林石猛律師 fb

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3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各位台灣行政法學會會員大家好:

本學會監事林石猛律師,由法官轉任律師,迄今已由林律師聲請釋憲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案件共有13件,成果豐碩,以下是這13件解釋案,敬請各位分享,未來將安排林石猛律師在學會活動分享心得。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3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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