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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法律所參與之第13件大法官釋憲出爐
 
釋字第785號解釋宣告公務員勤休法令違憲
 
打火弟兄之勤休與健康權終於可獲得合憲保障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律系校友)從司法官到釋憲達人

林石猛為65歲婦「8年抗戰」

【蘋果即時 2018/09/27 】高雄金石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是法界有名的公法專家、行政法權威,但更為人津津樂道的,是他從司法官轉任律師14年來,已為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參與聲請並做成10件大法官解釋案,其中有4件挑戰成,讓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堪稱律師界的釋憲達人。

走進林石猛的辦公室,主牆面上掛著名家書法「德不孤」,放滿書籍跟卷宗的會議桌正中央有一隻昂首的大象石雕,辦公桌後方牆邊除了收藏的佛像,還有一缸八分滿的清水。林石猛說,大象代表穩重,半滿的水則是提醒自己要謙和。一位曾經待過金石的年輕律師私下說,「很難想像,一個司法官轉任的大牌律師兼事務所老闆,竟然會定期去翻司法院公報跟法學雜誌,還會把新的實務見解影印分享給同事,但林石猛就常幹這種事。」
59歲的林石猛畢業於政大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23期結業,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高雄地院法官兼庭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2004年轉任律師迄今。「我大學時成績平平,只有憲法好,後來自己準備司法官跟律師考試,發現只要憲法懂了,很多法律都會跟著開竅。」
談到事務所歷年參與的釋憲案,林石猛如數家珍:「開業以來總共聲請過幾件沒有計算,但被大法官受理而後做出解釋的共有10件,包括釋字610、619、693、697、714、727、730、736、754、755號。」
聲請釋憲10件 主角連受刑人都有
林石猛說,這10件釋憲案的主角,有涉嫌貪污的公務員、被多扣稅的國營企業或證券公司、做燕窩的代工廠、大學教授、買到汞污染廠房的國營企業、眷村改建不同意戶、被冤砍退休金的學校職員,甚至是關在牢裡的受刑人等,其中有4件被大法官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分別是610、619、730跟755號,而有的解釋縱使大法官沒有宣告爭議條文違憲,仍對社會有重大影響,例如釋字714號。
釋字714號的聲請人是中石化公司,當年中石化因經濟部政策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20年後,台南市政府卻以台碱公司安順廠在被合併前生產五氯酚滲入土壤造成戴奧辛及汞污染,依照土污法規定應負整治責任,而中石化既合併台碱,就應概括承受繳納整治費用與罰鍰。但中石化自認從未參與製造污染或從中獲利,不甘受罰而聲請大法官解釋。「雖然這號解釋沒有宣告土污法第48條違憲,但理由書與林錫堯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都開宗明義指出該條文是行為人責任,意思就是誰做的、誰負責。」
林石猛說,「這有點像買到凶宅的概念,你隱瞞土地有廢棄物,把地賣給我,實務上都會認為構成刑事詐欺或民事上的瑕疵擔保責任;現在太多土地被偷埋垃圾,買到這種土地的人都可以從釋字714號解釋跟相關判決來找答案,誰要負清除責任?就是行為人,而不應該由買受人來負責。」他表示,最近有一個案件當事人就因為這幾句話,找前地主拿回1200萬的廢棄物清除費用,這就是714號解釋文重要的啟發。

為同理心「8年抗戰」 終於成功
另一件令他印象深刻的「8年抗戰」聲請案,則是釋字第730號,聲請人林女士從小因家貧失學,14歲起就到台南師範學校(現為國立台南大學)當工友,任勞任怨做了27年,期間勤勉學習,41歲時終於考上學校書記,她辦理工友退職就任書記後,又做了24年屆齡退休。她原本滿心期待可以用24年的職員服務年資請領月退,沒想到教育部竟說她先前擔任工友已領取退職金,因此24年的職員年資需先扣除之前的工友年資,只核定退休年資為10年,且只能核發一次退休金100多萬,也不能請領月退。
「她為學校奉獻了51年,卻只能領100多萬,還不能領月退,她當然不甘心啊!所以在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我們就鼓勵她聲請釋憲,結果等了4年半,最後3個月才做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違憲的解釋。」釋憲案出爐後,林女士聲請再審,最後勝訴確定。
由於自己在轉任律師前的最後一個公職,就是行政法院法官,他回首這段代理林女士打官司的歷程認為,如果行政法院的法官有試著用同理心、平等心來看這個案件,拒絕適用不當的法規命令,林女士可以不用受這8年的折磨,「她從65歲退休時開始打官司,打完都已經73歲了,一個退休老人能有幾個8年?」
公益無價 寫狀聲請釋憲免費
打官司很難,聲請釋憲更難,那聲請釋憲的律師費是否天文數字?林石猛笑稱,聲請釋憲是當做公益,不是為了賺錢,所以會視當事人的情況收費,有收5萬、6萬的,有的甚至免費;像2014年為消防員勤休制度不合理所聲請的釋憲案,基於消防員的工作是在守護大眾居家安全,事務所一開始就沒有打算收律師費,反而是一位聯合醫院的護理師聽到消息,還主動捐贈了2萬元的紙張作業費共襄盛舉。
「我的成長過程告訴我,有好東西就賣好價錢,如果是為了做公益,那就是無價的,不收錢都沒關係。」林石猛出身台南歸仁鄉間,爸爸是台鐵工人,媽媽賣水果幫助家計,他常自豪的說自己是半個「生意子」,因為媽媽從小就傳授他一套「賣水果哲學」,至今受用無窮
「小時候看媽媽出門賣水果,是用一台腳踏車載五簍的貨,前後各放兩簍,椅墊上又一簍,就這樣到處兜售,同樣一顆樹上採的梨子,簍子最上層的往往是賣相最好的,她會載去給有錢人家挑選,1斤成本10元可以賣到30元,中間的次級品載去給軍公教,賣15塊、13塊,還是有賺;最下層的賣相最差,常常都是賣到最後才不計成本以6塊、7塊賣出,這時就是不計較外表、務實的人撿便宜的時候。「所以我平常不太穿名牌,但若要買,一定都是等到打2折、3折時才會下手;東西一樣好,為何要買在最高價?」
他回憶,自己在大二時也去市場賣過水果,媽媽告訴他梨子成本1斤10元,賣20元就好,但是他辛辛苦苦從歸仁騎腳踏車到市場去賣,一整天卻都賣不出去,回家之後他左思右想,覺得很多人是用價格來認定品質,「20元賣不出去,我就賣你30元」,於是隔天捲土重來,再加上他把水果放上磅秤時,還故意少算幾兩,客人看到都覺得佔到便宜,非常高興,水果一下子就賣光光。
法官改披律師袍 自許對顧客誠實不欺
林石猛說,他在當了18年司法官之後毅然決然轉任律師,一方面是經濟因素,當時小女兒念國小音樂班,出國表演1次要7、8萬,他就跟太太說這筆錢要存好幾個月,拜託小孩不要出國,「後來我被女兒念了好久。」至於另一個因素,則是他想在高雄開一家優質的律師事務所,也相信自己遺傳到母親,有經營的頭腦,並且對顧客誠實不欺。
在他事務所的牆上掛著美國知名律師亞瑟.理曼(Arthur L. Liman)的名言「「律師最佳的廣告代言人就是滿意的委託人」,不過林石猛並非來者不拒。由於司法官轉任的背景,往往代表在司法界有豐厚人脈,但他總是在當事人上門要求走後門之類的「台面下服務」時,告訴當事人「我有兩個保證,一是保證不關說,二是不保證輸贏。」久而久之,不恰當的遐想就自然消失了(王吟芳/高雄報導)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0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釋字610:宣告《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2款關於再審議法定不變期間起算規定違憲
釋字619:宣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關於特別稅率地價稅短匿裁罰規定違憲
釋字693:宣告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相關應稅規定合憲。
釋字697:宣告《貨物稅條例》第2條關於代工廠為納稅義務人等規定合憲。
釋字714:宣告修正前《土污法》第48條關於該法施行前污染行為人之責任規定合憲。
釋字727:宣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關於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權益之規定合憲。
釋字730:宣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關於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規定違憲
釋字736:宣告《教師法》第33條關於教師因學校措施遭侵害之訴訟救濟規定合憲。
釋字754:宣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進口貨物逃漏稅,應併罰關稅、貨物稅跟營業稅的決議合憲。
釋字755:宣告《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等規定違憲

受訪這天,林石猛拿出一大疊資料,要幫記者補充憲法知識。饒偉生攝

附註:本件專訪之後金石又增加了3件大法官解釋如下

釋字779: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違憲。

釋字783:宣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等規定合憲。同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憲。

釋字785:宣告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違憲。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3款合憲。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評價或補償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於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因而,使消防員甚至具有類似情形之公務人員如警察之勤休、健康權可以獲得合憲、合理的保障。

林石猛穿上律師袍,他說高雄天氣熱,當地律師很少會打領帶。饒偉生攝

林石猛辦公桌後方掛著一幅書法,上頭寫著「德不孤」。饒偉生攝

辦公室內放著一尊大象,象徵穩重。饒偉生攝

林石猛轉任律師時,親朋好友送來匾額,讚他是法學權威。饒偉生攝

勝訴判決---考績法列舉之不同免職條款不得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

本所受委任之公務人員免職事件,確定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訴字第 28 號判決,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至第8款免職事由為列舉規定,排除行政機關恣意解釋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而創設免職事由之可能。涉案公務人員雖有「出國未報備」及「曠職」之複數行為,個別之違紀行為均已各自之法令加以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然既皆不符合考績法第12條第3項各款所示之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事由,即不得逕將該等複數違紀行為累積混用而為綜合評價,原處分機關將「曠職」未符合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所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程度之行為,與「未報備出國」之行為綜合評價而以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5款「言行不檢」事由予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顯然混淆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8款「曠職」與第5款「言行失檢,影響警譽」係屬構成要件不同之免職事由,其所為法律解釋及適用即有違誤,據此作成之原處分,於法自有未合,因此本件公務人員所受免職處分及復審決定均遭判決撤銷確定,得以回復職務。(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 號判決)

榮任台灣行政法學會的理事

余參與學會的發起成立,轉眼之間已二十多年,今榮任第八屆理事,在感恩先師法治斌教授對於當代行政法學知識的啓蒙,並讓我有機會參與發起設立,見證本土公法學知識的成長與茁壯之餘,面對國家權力越見集中,人權普受威脅,民主法冶在民粹操弄干擾下,似有步入法治國黃昏危機之際,行政法的實務工作者更應秉持先師的教誨,勿妄自菲薄沈默以對,而在釋憲實務上屢敗屢戰作更多更大的奉獻,期待行政學會致力法治國建設及兩岸學術交流的設立宏旨日益展現。4/30 fb

罷韓提議連署「偷跑」恐已違法,奔騰思潮 2020.3.13

作者:林石猛 /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

壹、 前言

罷韓團體「Wecare高雄」於高雄市韓國瑜市長(下稱韓市長)就職滿一周年之翌日(即民國108年12月26日)上午即將罷免市長所需選民總數1%之罷免提議連署書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依常情其罷免「提議」連署書,顯係於韓市長就職未滿一年前即已開始進行,而引發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爭議,惟就此先決程序之第一階段罷免「提議」連署違法爭議仍懸而未解之際,現已進入第二階段之罷免「徵求」連署[1],故本文認為有予以釐清之必要。

貳、 所涉法律爭議、實務見解及本文看法

巷道爭議事件,人民勝訴確定案例

金石法律難得一天同時收到兩件巷道爭議事件,而且都是判決原告(人民)勝訴之確定判決。除向當事人恭喜外,也提供案號給有興趣瞭解案情的朋友參考。
兩件巷道爭議事件判決之案號,如下:最高行政法院109判38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107訴更二字10號)、109判46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106訴更一字7号)。前者,是駁回被告機關之上訴而告確定;後者,則是逕行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而直接判決人民勝訴確定的案件。謹供參考。
私有地被地方政府恣意違法列為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而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之公法爭議事件。坊間屢見不鮮,人民應循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救濟,保障權益。109.2.14 林石猛律師fb

行政爭訟,一定要屢敗屢戰,再聲請釋憲?

今天收到十五年以來,第一次由最高行政法院直接作人民勝訴之確定判決,而不是廢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發回更審的主文通知。在第一時間也由主辦的林楷律師通知當事人,至於國家賠償部分發回更審,只能期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公正裁判了,好歹還有法定利息可填補損害。--- 林石猛律師109.2.5FB

附註:本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00046號判決,係人民與區公所間巷道爭議事件,原審案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7號。

「會擊垮我們的是人性,不是病毒!」-陳志金醫師

「會擊垮我們的是人性,不是病毒!」-陳志金醫師

日前,迎接滯留武漢的二四七名民眾,回鄉治療、隔離觀察,是政府克盡國家保護人民的義務,應予肯定,而不是恐慌會有散播病毒的憂慮。真正令人擔心的是,那位在登機前被確診而不能同機回台的病患安危,㊗️伊恢復健康平安返家!2020.02.05 林石猛律師 fb

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3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各位台灣行政法學會會員大家好:

本學會監事林石猛律師,由法官轉任律師,迄今已由林律師聲請釋憲保障當事人權益之案件共有13件,成果豐碩,以下是這13件解釋案,敬請各位分享,未來將安排林石猛律師在學會活動分享心得。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3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公民教育,有空不妨耐心看完)

民眾拒絕警察不合法的執行職務,
有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依上,人民拒絕的行為,會構成刑法上之妨害公務罪嫌?

刑法第 21 條第1項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民眾有無拒絕的正當理由?各說各話時該怎麼辦呢?

是由民眾證明警察沒有著制服也未提示證件的事實?還是警察須證明有著制服,或雖然未著制服但曾提示證件,民眾之拒絕行為是不法的行為呢?

前大法官吳庚老師告訴我們:現代法治國家,公權力雖受有效推定,但不受合法推定。因此,個人以為答案應該是警察要就其公權力作成之程序、內容(實質)均合法,負舉證責任,否則,即應為有利於民眾之判斷,才是。

但是,在偵審實務上,民眾還是要注意官官相護的問題,即檢察官、法官經常會違反舉證責任分配的法則,而要人民舉證,不然就要人民吞下敗訴的後果。所以,才會有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之原因案件的民眾被判刑後聲請釋憲及行政法院被譏為「駁回法院」這回事。108.12.7fb

衷心期盼「今日公祭,明日忘記」的傷痛不再

衷心期盼「今日公祭,明日忘記」的傷痛不再
⋯金石法律所參與之第13件釋憲案的緣由與期待
 
期待警消弟兄之勤休受到合憲合理的待遇,是個人自七十五年底起擔任檢察官、法官職務,親身觀察他們的勤務期間,一直熱切關注的問題。
 
直到轉任律師,可以不受法官不告不理的限制,乃義不容辭,也捨不得徐國堯、張家偉兩位打火弟兄剛在職埸遭受到不法打壓情境之餘,又讓他們破費,並在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紀䕶理師為他們捐贈兩萬元作為律所之必要稅費之際,同意無償代理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之聲請釋憲。受任期間,主辦蔡琇如律師在半年期間努力推敲硏究相關的爭點與論述,才提出聲請。之後,又陸續發生數件打火弟兄火場殉職的重大不幸事件,蔡律師及本人接續補呈了幾次書狀至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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