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場8年的法律抗戰
蘇嘉宏教授前於102年5月出售已編定為交通用地,並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台南鄉下農地,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局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定土地增值稅20萬餘元。蘇教授不服循序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二審均被駁回,在訴訟期間,蘇教授本於自己是公法學教授之法律確信,認系爭規定及財政部函釋將「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之農地排除適用,而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係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法令,曾要求一、二審法官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據說還有法官在開庭時戲謔:「你認為法官平時吃飽閒閒沒事幹嗎?」而不予理會蘇教授的請求,只得於判決敗訴確定後委請金石法律聲請釋憲。
黃虹霞大法官於釋字第779號解釋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曾指出:「本件解釋解釋文第一段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違憲,此一一致性違憲見解,在大法官釋憲史上應至為罕見,係本席擔任大法官以來之首例,甚為難得!」亦即,上揭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以「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非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論究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規定之適用,罹有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明顯重大瑕疵,因而,獲得全體大法官一致同意宣告違憲,為釋憲實務難得一見之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