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賀新禧並分享喬遷之喜

注目焦點

本所將於 110年10月25日 遷移至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109號14樓之2
(彰化銀行大順分行樓上;距高速公路建國路西側出口100公尺處)
電話:07-7228999。

賀 金石法律第16件䆁憲案(112憲判2)成功!

賀 金石法律第16件䆁憲案(112憲判2)成功!

金石法律成功為法律扶助刑事被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再審事由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聲請人於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原因案件得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45

律師酬金可向他造請求賠償?

律師酬金可向他造請求賠償?

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在事實審固未採律師訴訟主義。然當事人為伸張權利所必要而支出之律師酬金,如可認為因他造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者,非不得向他造請求賠償。倘上訴人為起訴保全證據,請求公證人公證網頁資料與列印資料相符;為免被上訴人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之擴大,請求媒體撤除報導,基於專業分工,委請律師與眾媒體折衝交涉,因而支出之費用,是否均非屬於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之範圍內,而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非無研求餘地。

以上,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02號民事判決之意旨,可供參考。
ps.
最高法院為法律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律師酬金須由最高法院裁定,核定金額經常低於國稅局所公布各地一個審級律師酬金的課稅基準,而遭當事人抱怨。112.2.13 fb

疑惑終於有解

疑惑終於有解

針對外配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事件,憲法法庭111憲判20號判決終於肯認本國配偶得以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經訴願未獲得救濟時,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維護其與外配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1/5 fb

保險契約得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

保險契約得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

借名登記,是近年來法院的熱門議題,甚至有可否以借名契約,由甲委任乙出名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而滋生的爭議事件。

「按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72條定有明文。又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係指法律行為之標的而言。而所謂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乃指法律行為有背於國家社會之一般要求或利益,或社會一般道德觀念之情形而言,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則應就法律行為之內容、附隨情況,以及當事人之動機、目的及其他相關因素綜合判斷之。其次,保險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是以僅要保人對保險利益有處分權限;再者,因保險契約涉及保險利益之有無及道德風險,如許可成立借名契約,將影響保險人對保險風險及保險利益之評估,且保險制度為廣義金融秩序之重要環節,保險制度之正常運作與否對社會金融秩序有莫大之影響,如保險人對保險風險之評估產生錯誤,而為不當之理賠或保險給付、保險費之收取,均將影響社會金融秩序。準此,保險契約無成立借名契約之可能,縱以保險契約作為借名契約之標的,亦屬違反公共秩序而無效。」

打官司要「博杯」!?這次不用總統特赦了。

打官司要「博杯」!?
這次不用總統特赦了。

國安局3官員拜訪三立新聞部副總及總監後,邀請二人午餐,賓客雖未出席,用餐後仍以公務為由報帳,趁機詐取2460元餐費,以刑法詐欺等罪論罪科刑,並宣告緩刑2年。

本件檢方起訴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貪污治罪條例犯罪,惟地院認為被告劉等三人單純是辦理公關事務人員的身分,對核銷承辦人員施用詐術,不是利用辦理工作機會,或職務上衍生的機會,向公關對象等詐取財物,劉等人所為和職務無關,不涉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另依刑法以劉等3人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詐欺取財罪,從重論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法官並審酌,劉等三人未謹慎了解公關餐費的核銷規定,及解讀之誤差,認為可以在公關對象未到場情況下,仍申請核銷經費,而填載不實事項發票、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手段,損害國安局承辦人員審核專案經費控管之正確性。法官考量被告認罪、繳回犯罪所得,依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均緩刑2年。

個人擔任審辯以來,始終主張公務人員欠缺行使公權力之外部關係的詐欺行為,應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詐欺罪。之前,同類型案例即少將參謀長核銷2880元餐費遭判貪污詐欺罪4年6月三審定讞,幸經總統特赦才免牢獄之災並保住退休俸祿案例之見解應予變更為是。111.12.15 fb

為台南鐵路東移迫遷的鄉親嘆息

台南鐵路地下化工程都市計畫,內政部勝訴確定。
 
2015年台南市政府為鐵路地下化興建工程,陳送2件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個案變更案,報經內政部核定,蘇俊文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認定變更計畫案沒有利益衡量瑕疵等違法,核定處分無誤。合議庭指出,鐵路地下化工程改建完成後,以地下層作為鐵路軌道使用,對紓解臺南市區交通與塑造市中心意象,具有效益,符合台南市長期發展願景所需等各面向公私利益,因此駁回蘇等人的上訴確定。(參今日中時新聞網)
 
孩提時,常與家人到小東路我叔公的鐵路旁眷舍玩耍,沿鐵道而居的郷親盼了幾十年甚至百年,終於等到鐵路地下化的訊息,卻要被迫拆遷,想想他們經年累月忍受了多年的噪音與生活上的不便,卻享受不到工業文明的善果,必須獨自忍受迫遷成就大眾通行的公益,何其不幸!
 

賀 金石法律第14件䆁憲案(111憲判7)終於出爐!

陳明賢律師陪同被告接受偵訊,高雄地檢檢察官以陳律師的筆記過於詳細,命法警當場扣押並記明於扣押筆錄及偵訊筆錄。陳律師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一六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之。高雄地院以一0五聲二五三一號裁定,略以非屬法定得聲請之事項予以駁回,並不得抗告。陳律師乃於一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聲請解釋憲法,歷經五年八個月,終於在今日宣示相關法律違憲之裁判。

111年憲判字第7號主文:
一、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二、於完成修法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所定程序,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為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三、其餘聲請不受理。

111.5.27fb

少將是無罪的罪人?抑或是量刑過重的貪污犯?

少將是無罪的罪人?抑或是量刑過重的貪污犯?

少將餐敘欠缺公權力行使之外部性,參考大學教授研究費案之最高法院103.8.12決議,未讓軍眷分攤部分餐費即使有罪,也只是是否成立刑法上之詐欺或偽造文書罪?似乎不應成立貪污罪。最高法院選擇性執法,或許是司法令人詬病、失去人民信任之重要原因。

演習視同作戰,演習成功之加菜金與軍眷分享,作為慰勞,如能從社會學的概念而不是物理學的觀念予以觀察,探討少將之行為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本案如係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會認為軍眷是作戰演習之民間人士?他們不應該或不可以分享加菜金的榮耀?3/14fb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283-34781-f30e3-011.html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