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善款有上億元的代位求償費用花在律師身上?
今天一位好友問我,高雄氣爆善款有上億元的代位求償費用花在律師身上。金石法律有十幾位律師應該分到不少吧?有的,但不是什麼代位求償的律師費,而是幫部分災民打贏國賠官司,每個審級都是比照法扶的最高額度三萬元。fb
祝 賀
金石法律所參與之第13件大法官釋憲出爐
釋字第785號解釋宣告公務員勤休法令違憲
打火弟兄之勤休與健康權終於可獲得合憲保障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律系校友)從司法官到釋憲達人 林石猛為65歲婦「8年抗戰」 【蘋果即時 2018/09/27 】高雄金石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是法界有名的公法專家、行政法權威,但更為人津津樂道的,是他從司法官轉任律師14年來,已為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參與聲請並做成10件大法官解釋案,其中有4件挑戰成,讓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堪稱律師界的釋憲達人。 走進林石猛的辦公室,主牆面上掛著名家書法「德不孤」,放滿書籍跟卷宗的會議桌正中央有一隻昂首的大象石雕,辦公桌後方牆邊除了收藏的佛像,還有一缸八分滿的清水。林石猛說,大象代表穩重,半滿的水則是提醒自己要謙和。一位曾經待過金石的年輕律師私下說,「很難想像,一個司法官轉任的大牌律師兼事務所老闆,竟然會定期去翻司法院公報跟法學雜誌,還會把新的實務見解影印分享給同事,但林石猛就常幹這種事。」 為同理心「8年抗戰」 終於成功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0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受訪這天,林石猛拿出一大疊資料,要幫記者補充憲法知識。饒偉生攝 附註:本件專訪之後金石又增加了3件大法官解釋如下 釋字779: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違憲。 釋字783:宣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等規定合憲。同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憲。 釋字785:宣告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違憲。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3款合憲。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評價或補償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於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因而,使消防員甚至具有類似情形之公務人員如警察之勤休、健康權可以獲得合憲、合理的保障。 林石猛穿上律師袍,他說高雄天氣熱,當地律師很少會打領帶。饒偉生攝 林石猛辦公桌後方掛著一幅書法,上頭寫著「德不孤」。饒偉生攝 辦公室內放著一尊大象,象徵穩重。饒偉生攝 林石猛轉任律師時,親朋好友送來匾額,讚他是法學權威。饒偉生攝 |
今天一位好友問我,高雄氣爆善款有上億元的代位求償費用花在律師身上。金石法律有十幾位律師應該分到不少吧?有的,但不是什麼代位求償的律師費,而是幫部分災民打贏國賠官司,每個審級都是比照法扶的最高額度三萬元。fb
願有助於保障人權的憲法意旨更加落實,更期待舊雨新知不吝指正。107.9.28fb
【與律師同行1】聲請釋憲當作公益 林石猛義助消防員0收費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27/1433126/
【與律師同行2】學憲法就是「拒絕當奴隸」 林石猛教你浮世生存術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927/1433779/
錯過的憾我未及參加,
未來的盼我參與更多!
大法官釋憲70週年,迄今共作出767號解釋。個人有幸在執業律師14年以來,參與了10件釋憲案,其中釋字第610、619、730及755號解釋,大法官作了違憲的宣告。目前,尙有消防人員勤休法令違憲等多件聲請案仍在大法官會議候審中。
釋憲聲請,大多是來自人民在行政法院屢敗屢戰之後,再請求大法官給個最後說法。其間漫長等待的辛酸擔憂只有當事人才能深刻地體會。律師也是社會事件的醫師,盼能在釋憲程序當中扮演拯救生命、減少痛苦的角色。
欣逢釋憲70週年,自己也將是耳順之年,在以正直快樂的法律人自許之餘,願永為戰鬥的法律人,繼續為法治國家的建設奉獻所學,並期待迎接裁判憲法訴願時代的來臨,以在野法曹監督司法公權力合法的行使,落實憲法保障民權的意旨。107.9.17fb
人民聲請釋憲,則是抗爭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違憲法令,甚至是違憲裁判本身的最後手段,以保障民權。
今日上午,再次榮幸受邀為準律師分享聲請䆁憲實務。期待老幹新枝共同為法治國努力。107.8.29fb
建管機關的違建補辦手續通知單,只是確認特定房屋為程序違建並命補照,不得作為強制拆除的執行名義;而違建拆除通知單,既已命自行拆除,否則逕為強制執行之意思,即具有下命處分之性質,而得據以強制執行(參最高行政法院107.7.10決議)。
然而,在行政爭訟實務上,當人民接到建管機關之補辦通知單,如就確認違建之通知單存有爭議時,即應提起訴願救濟。否則,一旦確定,嗣再接到拆除通知,要救濟恐怕為時已晩。
建管機關的前後兩次通知,性質上均係行政處分。前者,是確認處分,不具有執行力;後者,才是具有強制拆除執行力的下命處分。
此外,參最高行政法院98判147判決的見解,機關核發授予人民利益(如823水災補助金)的行政處分後,拒不履行,依現行法制並不具執行力,因而人民須以該授益處分為請求權基礎,毋庸踐行訴願程序,即得逕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給付補助金等,俟取得確定判決才有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對機關強制執行。107.8.27fb
今天接到最高行政法院107判422號廢棄原判發回更審的判決,這是太極門洪道子博士不服稅局第五次復查決定的爭訟判決,系爭爭議標的是80、82至84等年度綜所稅事件,已是20幾年前的稅單了。
人生有幾個二十幾年呢?人民還要繼續忍受輸了是真輸,贏了是假赢,稅局可以一而再並無次數限制地重為復查決定,人民不服復查決定須再為訴願、行政訴訟,爭取只是一件沒有溫度的假赢判決,惟一旦輸了就要面臨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入境之官方「擄人勒贖」,即稅務爭訟上所謂的「復查主義」嗎?
敢問行政法院,如此這般,您們還是為人民而存在,用以對抗行政高權最後手段的司法嗎?107.8.7fb
高榮屏東分院的䕶士,在100.12.8不依仿單指示須以稀䆁方式經靜脈點滴注射萬古黴素,反而於數分鐘內以蝴蝶針作靜脈注射完畢,未久即致病患昏迷幾經急救無效往生。家屬歷經多年的訴訟,終於經由金石法律的代理協助,在107.7.4,高雄高分院105醫上3號判決,廢棄屏東地院一審敗訴判決,而獲得全勝之遲來正義。107.7.10林石猛律師fb
當事人尚未收受刑事確定判決前,不可以拒收檢察官執行刑罰的傳票?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六條前段規定:「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第四百五十八條前段第一句規定:「指揮執行,應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
依法論法,檢察官執行刑罰時,是應檢具確定刑事裁判書才合法,也就是說刑事確定裁判才是檢察官強制實施刑罰之執行名義。不知是根據什麼法律的規定,使「判決主文」也可以當作執行名義?
最高法院送達定讞裁判前,未檢附裁判書的檢察官執行傳票,受刑人真的非接不可?一旦拒收即可命拘提到案予以執行刑罰?判決主文可以啓動防逃機制,即等同得作為執行名義?107.7.9林石猛律師fb
檢察官將被告轉換為證人未經具結之供述,對於其他共犯具有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是法律保留之事項;證明力則是法官自由心證職權行使之範疇。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有無證據能力?個人以為不能以決議或裁判理由予以創設、變更。
此外,交互詰問僅是法院踐行之法定調查證據程序,亦與證據能力之有無的判斷無涉。在審判實務上,倘認法律規定有所不足,就應循修法解決,不宜經由類推適用擴張、變更現有法律之規定。否則,即有違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
司實務上大多持肯定見解,如此寬待檢察官未恪遵正當法律程序的偵查作為,訊問證人應命具結而未具結的供述,認仍可作為法院證明被告是否犯罪的證據,無疑地是以侵害刑事被告的人權作為代價。
酒駕不對,但保險公司無法證明駕駛人之死亡與酒駕間存有因果關係,即應理賠⋯
被保險人雖酒後駕車自撞國道護欄,然其下車橫越車道至路肩跌落水溝窒息,並非酒駕因素繼續作用之當然結果。保險人又未能證明其死亡符合保險契約之除外不保條款。法院乃認定是意外死亡,應予理賠。參最高法院107台上1098民事裁定。
本件是金石法律代理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新近案例,謹供參考分享。10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