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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訊!金石法律成功達成第7件釋憲案。
大法官於104.6.18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違憲?」之爭議,作成釋字第730號解釋宣告上述規定違憲,本所成功達成聲請釋憲之目的,已為當事人聲請再審救濟中。解釋文如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同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對上開人員依同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審判長強塞公辯,合憲❓

審判長強塞公辯,合憲❓
 
律師實質辯護的前提,是信賴的委任關係,審判長豈可不知嗎❓
 
律師堅持參照司法院之宣導影片,想「站法庭中間」辯論,竟遭高院合議庭之審判長「禁止辯護」,再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是「為了保障實質辯護權,不是逼他換律師」。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只因律師想仿效司法院的宣導影片進行辯論,拒絕依令坐回律師之席位,即行使訴訟指揮權,禁止辯護,並強行替被告更換辯護人,公然侵害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如此這般,真的沒有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嗎!❓2026.1.21 fb
 
新聞出處:

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 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判無罪

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 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判無罪
 
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所約束之對象,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警察、辯護人等法執人員,並非告訴人或被告。
 
以上,是橋頭地院就一位民眾將自己報案筆錄PO網,涉犯妨害秘密罪嫌被起訴判決無罪的部分理由。(相關報導另詳留言版)2026.1.20 fb
 
新聞出處:

政府拒依法編列預算賴皮,怎麼辦?

政府拒依法編列預算賴皮,怎麼辦?
 
空歡喜?不是喔!
 
銓敘部官員:退休警察人員拿到審定函就具有公法上請求權。亦即,審定函係賦予人民權益的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可以依照規定救濟。
 
依審定函上之救濟教示,受處分人如有不服得在30日由向保訓會提復審(相當於訴願)。問題是,審定函沒有違法,純粹是出於主管機關沒有編列#預算,而令退休人員毎月少領數千元,怎麼會是提復審救濟呢?
 

保障民權之標竿裁判

保障民權之標竿裁判
 
檢警實施搜索而扣押手機,即可檢視手機內電磁紀錄並翻拍?
 
最高法院114台上687號刑事判決:「倘以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之同意搜索為依據,則應得犯罪嫌疑人之自願性同意,且將其同意之旨記載於筆錄或書面,程序始臻適法,不得以犯罪嫌疑人僅同意交付手機以供扣押,即認已概括同意檢視手機內儲存之所有數位資訊。」
2025.12.9 fb
 
最高法院114台上687號刑事判決:

悲慘世界的司法

悲慘世界的司法
 
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2024)7月在清運垃圾時,撿到民眾丟棄的大同電鍋,將其轉贈給一位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今(2)日宣判,處黃男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法律可以懲罰錯誤,但若它開始懲罰善意,那麼我們該問的不是清潔員該不該被判刑,而是司法體系還剩多少正當性。」-江岷欽
 
「真正的文明,不是寫在法典裡的條文有多完善,而是當最弱小的人犯錯時,這個社會能否聽見他們沈默的呼救。」-前紐約巿長菲奧雷洛·亨利·拉瓜迪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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