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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法律所參與之第13件大法官釋憲出爐
 
釋字第785號解釋宣告公務員勤休法令違憲
 
打火弟兄之勤休與健康權終於可獲得合憲保障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律系校友)從司法官到釋憲達人

林石猛為65歲婦「8年抗戰」

【蘋果即時 2018/09/27 】高雄金石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是法界有名的公法專家、行政法權威,但更為人津津樂道的,是他從司法官轉任律師14年來,已為代理的案件當事人參與聲請並做成10件大法官解釋案,其中有4件挑戰成,讓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堪稱律師界的釋憲達人。

走進林石猛的辦公室,主牆面上掛著名家書法「德不孤」,放滿書籍跟卷宗的會議桌正中央有一隻昂首的大象石雕,辦公桌後方牆邊除了收藏的佛像,還有一缸八分滿的清水。林石猛說,大象代表穩重,半滿的水則是提醒自己要謙和。一位曾經待過金石的年輕律師私下說,「很難想像,一個司法官轉任的大牌律師兼事務所老闆,竟然會定期去翻司法院公報跟法學雜誌,還會把新的實務見解影印分享給同事,但林石猛就常幹這種事。」
59歲的林石猛畢業於政大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23期結業,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高雄地院法官兼庭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2004年轉任律師迄今。「我大學時成績平平,只有憲法好,後來自己準備司法官跟律師考試,發現只要憲法懂了,很多法律都會跟著開竅。」
談到事務所歷年參與的釋憲案,林石猛如數家珍:「開業以來總共聲請過幾件沒有計算,但被大法官受理而後做出解釋的共有10件,包括釋字610、619、693、697、714、727、730、736、754、755號。」
聲請釋憲10件 主角連受刑人都有
林石猛說,這10件釋憲案的主角,有涉嫌貪污的公務員、被多扣稅的國營企業或證券公司、做燕窩的代工廠、大學教授、買到汞污染廠房的國營企業、眷村改建不同意戶、被冤砍退休金的學校職員,甚至是關在牢裡的受刑人等,其中有4件被大法官宣告法律或命令違憲,分別是610、619、730跟755號,而有的解釋縱使大法官沒有宣告爭議條文違憲,仍對社會有重大影響,例如釋字714號。
釋字714號的聲請人是中石化公司,當年中石化因經濟部政策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20年後,台南市政府卻以台碱公司安順廠在被合併前生產五氯酚滲入土壤造成戴奧辛及汞污染,依照土污法規定應負整治責任,而中石化既合併台碱,就應概括承受繳納整治費用與罰鍰。但中石化自認從未參與製造污染或從中獲利,不甘受罰而聲請大法官解釋。「雖然這號解釋沒有宣告土污法第48條違憲,但理由書與林錫堯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都開宗明義指出該條文是行為人責任,意思就是誰做的、誰負責。」
林石猛說,「這有點像買到凶宅的概念,你隱瞞土地有廢棄物,把地賣給我,實務上都會認為構成刑事詐欺或民事上的瑕疵擔保責任;現在太多土地被偷埋垃圾,買到這種土地的人都可以從釋字714號解釋跟相關判決來找答案,誰要負清除責任?就是行為人,而不應該由買受人來負責。」他表示,最近有一個案件當事人就因為這幾句話,找前地主拿回1200萬的廢棄物清除費用,這就是714號解釋文重要的啟發。

為同理心「8年抗戰」 終於成功
另一件令他印象深刻的「8年抗戰」聲請案,則是釋字第730號,聲請人林女士從小因家貧失學,14歲起就到台南師範學校(現為國立台南大學)當工友,任勞任怨做了27年,期間勤勉學習,41歲時終於考上學校書記,她辦理工友退職就任書記後,又做了24年屆齡退休。她原本滿心期待可以用24年的職員服務年資請領月退,沒想到教育部竟說她先前擔任工友已領取退職金,因此24年的職員年資需先扣除之前的工友年資,只核定退休年資為10年,且只能核發一次退休金100多萬,也不能請領月退。
「她為學校奉獻了51年,卻只能領100多萬,還不能領月退,她當然不甘心啊!所以在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我們就鼓勵她聲請釋憲,結果等了4年半,最後3個月才做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規定違憲的解釋。」釋憲案出爐後,林女士聲請再審,最後勝訴確定。
由於自己在轉任律師前的最後一個公職,就是行政法院法官,他回首這段代理林女士打官司的歷程認為,如果行政法院的法官有試著用同理心、平等心來看這個案件,拒絕適用不當的法規命令,林女士可以不用受這8年的折磨,「她從65歲退休時開始打官司,打完都已經73歲了,一個退休老人能有幾個8年?」
公益無價 寫狀聲請釋憲免費
打官司很難,聲請釋憲更難,那聲請釋憲的律師費是否天文數字?林石猛笑稱,聲請釋憲是當做公益,不是為了賺錢,所以會視當事人的情況收費,有收5萬、6萬的,有的甚至免費;像2014年為消防員勤休制度不合理所聲請的釋憲案,基於消防員的工作是在守護大眾居家安全,事務所一開始就沒有打算收律師費,反而是一位聯合醫院的護理師聽到消息,還主動捐贈了2萬元的紙張作業費共襄盛舉。
「我的成長過程告訴我,有好東西就賣好價錢,如果是為了做公益,那就是無價的,不收錢都沒關係。」林石猛出身台南歸仁鄉間,爸爸是台鐵工人,媽媽賣水果幫助家計,他常自豪的說自己是半個「生意子」,因為媽媽從小就傳授他一套「賣水果哲學」,至今受用無窮
「小時候看媽媽出門賣水果,是用一台腳踏車載五簍的貨,前後各放兩簍,椅墊上又一簍,就這樣到處兜售,同樣一顆樹上採的梨子,簍子最上層的往往是賣相最好的,她會載去給有錢人家挑選,1斤成本10元可以賣到30元,中間的次級品載去給軍公教,賣15塊、13塊,還是有賺;最下層的賣相最差,常常都是賣到最後才不計成本以6塊、7塊賣出,這時就是不計較外表、務實的人撿便宜的時候。「所以我平常不太穿名牌,但若要買,一定都是等到打2折、3折時才會下手;東西一樣好,為何要買在最高價?」
他回憶,自己在大二時也去市場賣過水果,媽媽告訴他梨子成本1斤10元,賣20元就好,但是他辛辛苦苦從歸仁騎腳踏車到市場去賣,一整天卻都賣不出去,回家之後他左思右想,覺得很多人是用價格來認定品質,「20元賣不出去,我就賣你30元」,於是隔天捲土重來,再加上他把水果放上磅秤時,還故意少算幾兩,客人看到都覺得佔到便宜,非常高興,水果一下子就賣光光。
法官改披律師袍 自許對顧客誠實不欺
林石猛說,他在當了18年司法官之後毅然決然轉任律師,一方面是經濟因素,當時小女兒念國小音樂班,出國表演1次要7、8萬,他就跟太太說這筆錢要存好幾個月,拜託小孩不要出國,「後來我被女兒念了好久。」至於另一個因素,則是他想在高雄開一家優質的律師事務所,也相信自己遺傳到母親,有經營的頭腦,並且對顧客誠實不欺。
在他事務所的牆上掛著美國知名律師亞瑟.理曼(Arthur L. Liman)的名言「「律師最佳的廣告代言人就是滿意的委託人」,不過林石猛並非來者不拒。由於司法官轉任的背景,往往代表在司法界有豐厚人脈,但他總是在當事人上門要求走後門之類的「台面下服務」時,告訴當事人「我有兩個保證,一是保證不關說,二是不保證輸贏。」久而久之,不恰當的遐想就自然消失了(王吟芳/高雄報導)

以下為金石法律事務所歷年參與的10號大法官解釋概要
釋字610:宣告《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2款關於再審議法定不變期間起算規定違憲
釋字619:宣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關於特別稅率地價稅短匿裁罰規定違憲
釋字693:宣告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相關應稅規定合憲。
釋字697:宣告《貨物稅條例》第2條關於代工廠為納稅義務人等規定合憲。
釋字714:宣告修正前《土污法》第48條關於該法施行前污染行為人之責任規定合憲。
釋字727:宣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關於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權益之規定合憲。
釋字730:宣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關於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規定違憲
釋字736:宣告《教師法》第33條關於教師因學校措施遭侵害之訴訟救濟規定合憲。
釋字754:宣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進口貨物逃漏稅,應併罰關稅、貨物稅跟營業稅的決議合憲。
釋字755:宣告《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等規定違憲

受訪這天,林石猛拿出一大疊資料,要幫記者補充憲法知識。饒偉生攝

附註:本件專訪之後金石又增加了3件大法官解釋如下

釋字779:宣告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違憲。

釋字783:宣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等規定合憲。同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違憲。

釋字785:宣告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違憲。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7點第3款合憲。內政部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點、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5點及第7點規定,對外勤消防人員超時服勤之評價或補償是否適當,相關機關應於超時服勤補償事項框架性規範訂定後檢討之。因而,使消防員甚至具有類似情形之公務人員如警察之勤休、健康權可以獲得合憲、合理的保障。

林石猛穿上律師袍,他說高雄天氣熱,當地律師很少會打領帶。饒偉生攝

林石猛辦公桌後方掛著一幅書法,上頭寫著「德不孤」。饒偉生攝

辦公室內放著一尊大象,象徵穩重。饒偉生攝

林石猛轉任律師時,親朋好友送來匾額,讚他是法學權威。饒偉生攝

揭發不正取供以保障民權,是律師的天職⋯

揭發不正取供以保障民權,是律師的天職⋯
林石猛律師107.1.8

檢察官及警調人員偵訊犯罪嫌疑人時,不斷向犯罪嫌疑人許諾非其裁量權限內之利益事項,會構成不正取供,而屬刑事訴訟法上禁止利誘之範疇。

刑事審判實務上,選任辯護人要求自費拷貝檢警調之偵訊光碟,再就其中涉有違法偵訊疑義部分,聲請法官當庭勘驗記明筆錄,總是協助法院抑制嚇阻違法偵查的巧門。

最高法院106台上2370刑事裁判要旨(106.9.28)

賀!金石法律第十件大法官釋憲案(755號)出爐

金石法律第十件大法官釋憲案(755號)出爐。為受刑人之人權保障樹立新的里程碑。
「釋字第755號解釋攻破特別權力關係最後堡壘,承認受刑人憲法上權利受侵害時,也享有向法院請求救濟之權利」(引自司法院院長許宗力107.1.11「第73屆司法節司法院院長致全體國民的公開信」)

本所第9號釋憲案出爐

本所第9號釋憲案出爐
本所代理當事人,針對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應併合處罰之決議,主張該決議牴觸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本件業經大法官受理並於今日(106.10.20)作成釋字第 754 號解釋。
本號解釋,雖未宣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違憲,而無法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後的救濟機會,而留有遺憾。但是該號解釋,已是金石法律所貢獻之第九件解釋,應該還是值得為自己的釋憲努力鼓勵一下。

台灣的萬年稅單,是法治國之恥

稅務訴訟實務上,只有在行政法院以課稅處分已逾核課期間,而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才將原核定及復查決定均一併撤銷,如金石法律所代理的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訴更(一)9號、105訴326號判決。一旦確定,方使稅局沒有機會重為復查決定,而不得再玩坊間所稱之萬年稅單或殭屍稅單的把戲,不知有何法律依據或什麼高深的理由?

中國在2015.5.1施行之修正行政訴訟法第79條,都已以避免發生台灣萬年稅單之不合理現象為借鏡,而明定:「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及原行政行為一併作出裁判」,而不採咱們的稅務爭訟上的「復查主義」了。

為何咱們的行政法院還要容任稅局,當人民辛苦打贏了官司,只是假赢(輸了就真輸!),稅局得一再重為復查決定,賤踏行政法院的威信,侵害人民的人性尊嚴與財産權呢?106.9.1林石猛律師fb

深夜政治不正確文

朋友們,為保護財產權而奮鬥,是爭取尊嚴的光榮之役。
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開宗明義闡釋,保障財產權才能發展人格、維護尊嚴!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1215年,英國大憲章第三十九條即要求當時的統治者,「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之後,16世紀義大利哲學家、政治家馬基維利更提醒君王,不可恣意剝奪人民的財產權,而曰殺父之仇或可望,奪財之恨則終身難忘!吾國憲法第15條亦已明定財産權與生存權並列,應予保障。
近來,退休、退伍軍公教的退休金遭到國會立法溯及既往地侵害,執政者本當易地而處,將心比心,而不是只計算一時選票的掠奪,方能冀求兼顧其尊嚴之維護下,令其共體時艱,創造和諧共榮。否則,徒以檢警公權力交相脅迫,終將其逼上梁山,呼群聚義,造反有理,用以回饋昔日奉獻心力的國家。
當下的台灣,既然號稱是民主法治的國度,統治者當知在憲法上人民並無愛國的義務,與其要求人民愛國,不如先讓人民深切體會這是一個值得珍惜愛護的國家。106.8.26林石猛律師fb

訴願不受理!還好,其實是訴願人嬴了!

金石法律今天下午同時接到國防部、環保署的訴願決定各一件,初看都是不免令人嚇一跳的主文:訴願不受理。再看一下理由,原來都是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而自行撤銷,致爭訟的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而由訴願機關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從程序上決定不受理訴願。因而,此種情形,是當事人打贏了訴願。當事人在知悉不受理決定後,也以電郵回覆感謝協助。
ps.國防部106年決字第087號、環保署環署訴字第1060034535號訴願決定。
堅強團隊
…106.8.24林石猛律師fb

訴願不受理!還好,其實是訴願人嬴了!

金石法律今天下午同時接到國防部、環保署的訴願決定各一件,初看都是不免令人嚇一跳的主文:訴願不受理。再看一下理由,原來都是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審查而自行撤銷,致爭訟的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而由訴願機關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從程序上決定不受理訴願。因而,此種情形,是當事人打贏了訴願。當事人在知悉不受理決定後,也以電郵回覆感謝協助。
ps.國防部106年決字第087號、環保署環署訴字第1060034535號訴願決定。
堅強團隊
…106.8.24林石猛律師fb

莫忘建置法扶的初衷-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民權

不能否認的是,在法扶普及後,再也很少看到民眾為了找律師辯護而變賣祖產、家破人亡,甚至被司法黃牛騙財騙色的新聞了。就像全民健保一樣,使不少貧病交迫的弱勢族群能夠獲得現代化的醫療資源,而不用死於非命!

強制辯護的重罪案件,如採排富條款,實務上只是由公設辯護人或指定辯護替代。其實,不少有資力的人犯了重罪,除非被家人放棄,通常未必會願意為了省錢,而「冒險」由法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

法扶缺失一定有的,但是批評建議改善時,也莫忘國家建置法扶制度的初衷-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保障民權。…106.7.25林石猛律師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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